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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不可殺人
返回生活的準則-十誡
參考資料:「基督徒須知」(原著「I Want to Be a Christian」,J. I. Packer),宣道出版,1988四版.
十誡:「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1.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2.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
3.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4.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5. 當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姦淫;
8. 不可偷盜;
9.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 不可貧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一. 思考問題
1. 本誡命所指的殺人與謀殺有何關連?合法執行死刑和戰爭殺人算違反本誡命嗎?
2. 為什麼仇恨與殺人是連在一起的?你是如何面對惱怒和仇恨的情緒呢?
3. 你贊成墮胎合法化和人道毀滅是違反本誡命嗎?試說明為什麼?
4. 人如何憑藉神的恩典來遵守本誡命?如何從腦怒開始處理恨人以致殺人的情緒?
二. 引言
本誡命是「十誡」中的第六條誡命(出20:13,申5:17),「不可殺人」或可作「謀殺」,它的意思是指「惡意和非法的殺人」,因此用「謀殺」一詞較為合適.合法的執行死刑(例如處決謀殺犯)和戰爭中的殺人是不在此列的.事實上,記載此十誡的兩卷書「出埃及記」和「申命記」中,神還同時吩咐百姓去執行該兩項殺人的命令(出21:12-17,申20:10-18).目前世上有一些人反對和厭惡死刑,但也不能引用這一條誡命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根據本誡命聖經的上下文,這誡命與死刑或戰爭中的殺人並無關鏈,它乃是論到個人的道德問題.
三. 內容
本誡命是基於一個原則,那就是「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
* 生命是神所賜的
若人的生命是神個別獨特的創造,那生命就是世界上不能重複獲得而且是最寶貴和神聖的賞賜,因此結束生命或導致生命結束是唯獨神才可以擁有的一個特權.
* 人帶着神的形像
根據(創1:27,9:6),人是按着神的形像被造,因此我們敬畏神,也當彼此尊重衪在我們裡面的形像,所以要不斷地盡己之力,保障生命並促進彼此的幸福,以表明對神形像的敬重. 因此以下的行為雖然不一定稱為「謀殺」,但都是在本誡命所禁止的範圍之內:
1. 惡毒(malice)或恨人
就是侮辱別人,或是「看着他死去」的意念.耶穌特別強調這件事:「凡向弟兄動努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恨人的心」與「殺人的行動」是沒有分別的.根據詩篇139:22-24,「神阿!求你鑑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試煉我,知道我的意念.看在我裡面有甚麼惡行沒有,引導我走永生的道路.」其中的「惡行」是神看我們的意念已是即成的行為.
2. 削弱或縮減別人壽命
這是殘忍,強暴的行為,例如偷襲,洗腦或嚴刑逼供等現代軍國主義或獨栽政權的行徑,都是令人感到悲嘆,觸犯第六條誡命的行為.
3. 墮胎的合法化
是假藉法律,摧毀生命的行為,因為根據遺傳學(genetic science)顯示,從受孕的那一剎那開始,胎兒已是一個誕生而正在成形的人,惟有當胎兒在無可避免的過失下而危害到母親生命時,才可以接納墮落的手術,然而,根據醫生的發現,這種情形在今天已屬罕見.除了上述的理由以外,「墮胎合法化」總是一種社會的罪惡.
4. 自殺和人道毀滅
「自殺」是人在失去理智的平衡之下而做出的行為,雖然有人認為自殺的行為並不導致人失掉神的恩典,然而卻直接牴觸神的誡命.「人道毀滅」也是一樣,若不是間接自殺,就是基於我們認為可以「合法地使人脫離痛苦」,如射殺受傷的馬一樣.其實,人不能與畜牲相提並論,就算人在痛不欲生的情況下,要求我們殺死他,我們都不能聽從.如果那人已再沒有復甦的希望,就任由他死去的話,則不算為人道毀滅,在這種情況下,那人其實已經被當作死去了,但如何判斷是一個難題.
四. 生活應用
按着人有罪的本性,我們無法遵行第六條誡命,只有憑神的恩典在人身上做成約束和更生的工作,人才可以遵行第六條誡命.
五. 作業 -- 從聖經中去思想
1. 殺人是罪 創4:1-16,9:1-7
2. 恨人是罪 太5: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