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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六條誡命
改革宗神學論第六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51章, 王志勇譯
第六條誡命是關於人類生命的,生命是人類所擁有的最寶貴的東西。上帝創造人,並賦予人生命,但因為罪,死亡進入這個世界。然而,上帝自己要做這個判決的執行者,所以禁止任何人這樣行,祂吩咐說:「不可殺人」(出20:13)。
謀殺是指苦待身體,使靈魂不能再繼續存留於體內,從而奪去人的生命。這既不適用於花草樹木等植物的生命,也不適用於動物的生命,因為上帝已經把這兩者都交付在人的手中。(當然,殺死動物也不能是出於殘忍的動機。)相反,此處所禁止殺害的是人類的生命。上帝為此提出以下的理由:「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6)。儘管人類已經喪失了上帝的形像,但在起初上帝卻是按照自己的形像造人,人仍舊保留了曾經容納上帝傑作的畫框:靈魂的靈性、不可見性和不朽性。人的靈魂仍被賦予理性和意志這些官能。所以,人不能殺害另一個人,這是上帝的旨意。
1.並非禁止所有殺人行為(All Homicide not Forbidden)
下面四種情況不包括在上帝禁止的殺人行為之列。
第一,國家決定對一個殺人犯施以死刑。因為上帝命令這樣做:「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9:6);「因為他(被賦予了權柄的國家)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們有益的。你們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13:4)。饒恕殺人犯的人違背上帝的誡命,是謀殺的幫凶。「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民35:31,33)。是的,殺人犯即使逃到聖殿的祭壇那裡,也一定要把他從那裡帶出來治死。「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出21:14)。天主教把他們的教堂和修道院指定為庇護殺人犯的中立區,他們這種作法直接違背上帝的誡命。
第二,在合法的戰爭中殺死敵人,也不包括在上帝所禁止的殺人行為之列。若是敵人聯合起來,攻擊一個並沒有冒犯他們,而是和平地生活在自己本土的國家——這些敵人搶奪他們的財物,使國民淪為他們的奴隸,此時奮起抗戰是合法的。如果被侵略的國家武裝起來,抵擋敵人,用暴力對抗暴力,懲罰來犯的仇敵,使他們有來無回,這是公義的行動,藉着這個行動,惡人受到懲罰,善人得到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信仰和財產都得到保護。此類戰爭的合法性證據充分,不僅表現在舊約中,也表現在新約中。在舊約中,上帝命令並指示以色列人發動攻擊的時間和方式,並應許要把敵人交在他們手裡。在新約中,施洗約翰為兵丁施洗,並沒有命令他們放棄戰爭,而是勸告他們要為自己的錢糧感到滿足,不要成為任何人的負擔(路3:14)。百夫長因他的信心而得到稱讚,主耶穌並沒有叫他不要再當百夫長(太8:10,13)。百夫長哥尼流是個虔誠人,彼得曾經去過他家裡,當彼得講道時,他領受了聖靈的恩賜。然而,聖經中隻字未提責備他當百夫長的話,也沒有說讓他不要再當百夫長了(徒10:2,33-34)。保羅宣告說,國家的權柄出於上帝,執政官的佩劍是用來懲惡揚善的(羅13:1-3)。
異議:重洗派自從在蒙斯特(Munster)[1]有過一次非常糟糕的經歷之後,就不再贊成戰爭,主張參與戰爭不合法。為了支持這個觀點,他們提出《馬太福音》第5章39、40和40節:「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
回答:這幾節經文所指的並不是國家執政者按其權柄當行的事,因為上帝已經命令他們這樣做。相反,基督命令私人之間不要彼此報復,而要互相容忍,彼此體諒。是的,他們的心必須傾向於為仇敵行善事,為仇敵禱告。耶穌對於彼得拔刀的責備也具有同樣的性質,祂說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26:52)。此處主耶穌談及的是私人之間——而不是國家執政官——說他們不要動刀,他們並沒有從上帝領受刀劍(羅13:4)。
第三,過失殺人也不包括在上帝所禁止的殺人行為之列。事實的確如此,比如,一個人從房上摔下來,死了;或者使用斧子時,斧頭脫了把,殺死旁邊站着的人或路過的人,而使用斧子的人並沒有想到會這樣。這可以從下列經文中得到證明:「人若不是埋伏着殺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出21:13);「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捨身上,以至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申19:4-5)。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人也會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有罪。
第四,自衛殺人也不包括在上帝所禁止的殺人行為之列。這指的是,當一個人遭受狂怒的殺人者,或一個瘋狂的人攻擊他,想要殺死他時,受到攻擊的人竭盡全力地逃跑,最後無路可逃。他呼救,警告攻擊者,但毫無作用。他或者是任憑自己被殺,或者出於自衛必須殺死攻擊者。如果他殺死攻擊者,就沒有流人血的罪;毋寧說,這指的是moderamen inculpatae tutelae,即正當防衛。人有義務保守自己的生命,正當防衛的唯一目的就在於此。如果最終導致別人的死亡,那麼有罪的當是攻擊者,而不是被攻擊者。
2.禁止的罪(The Sins Forbidden)
此處所禁止的殺人行為,既可認為指的是目標(或外部行為),也可以認為指的是內心的傾向。目標既可以是這個人自己,也可以是他的鄰舍。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第一個大罪是自殺。此罪的程度有所不同。
(1)若是一個人確實並且故意剝奪自己的生命,無論是上吊、溺水、使用利器、毒藥,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他就犯了自殺之罪。這樣的人有邪惡傾向,焦躁易怒,既不能也不願意忍受困苦。他們否認上帝、天堂和地獄,幻想他們一死就可以結束目前的痛苦狀況。這是不敬虔之人的行為,相當於活着跳進地獄和永罰。
(2)自殺之罪還包括藉着放縱自己的情慾來浪費精力,毀壞健康。這樣做會給自己帶來疾病,而這些疾病則是上帝對這種罪的懲罰。還包括暴飲,暴食,酗酒,貪睡,剝奪身體所必需的食物和住處。
(3)爬山、跳水,出於好奇而過分接近敵人等,這些脫離常規,無謂的冒險之舉也屬於自殺之罪。
(4)自殺之罪包括接受別人故意的挑戰而參與決鬥,因為人知道,他或者被人殺死,或者殺死別人,或者同時殺死別人也被別人殺死。這樣的人並不是真正英勇的人,而是鹵莽的傻子,情緒不穩定,是自己情感的俘虜,受不得任何委屈。大衛和歌利亞的故事不能用來為此辯護,因為那發生在一個公開的戰場上。大衛是憑着信心,靠耶和華的名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懲罰歌利亞的褻瀆之罪,而且大衛這樣做也是奉了掃羅王的命令。
(5)還有,自殺之罪包括當人不能再守衛一條船時,就讓它爆炸。人這樣做是為了不讓敵人得到一條有用的船;然而,他確實殺死了自己。這就是不敬虔的掃羅所做的事。人這樣行時,同時也殺死了所有在船上的人,這些人很可能不知道他的意圖,也不會同意他的計劃。然而,無論結果多麼好,所採用的手段都是不義的。人不能行惡事以求善果。參孫的例子不能證明這樣的行為是正當的。我們必須按照法規生活,而不是仿照例子生活。聖經中沒有任何一處經文稱讚參孫的例子。另外,情況也不同。如果人不能再保護自己,那麼他就必須投降。只要能繼續戰鬥,那麼戰鬥就是勇敢之舉;無法繼續戰鬥,向征服者投降,也是明智之舉。
(6)自殺之罪還包括因着忽視、棄絕、反對、不順服蒙恩之道,甘願沉浸在罪里,不計後果,從而殺害靈魂——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犯罪的,他必死亡」(結18:4)。所有的這些都屬於自殺之罪,必須小心避免這些罪。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第二個大罪是殺害他人。首先,這指的是行為上的犯罪,包括使用利器、淹死、扼殺、投毒、不提供食物和住處,還有看見別人在水裡或遭遇其他危險時,我們本應該自己搭救或請別人來幫助,卻見死不救。
第二,殺害鄰舍還包括言語上的犯罪:
(1)藉着使用諷刺和尖刻的語言,發泄自己的憤怒並煽動別人的怒氣,以至於他們要殺人。這幾乎要了拿八和他僕人的性命(撒上25:10)。
(2)藉着錯誤地控告別人,因此可能導致或確實導致了被控告者的死亡。多益因着他的控告而殺死了八十五位祭司(撒上22:15)。
(3)用言語或書信出賣他人。虔誠的烏利亞就是這樣被害死的(撒下11:15)。
(4)挑動別人來反對某人;人們就是受了別人的挑唆,才要求處死主耶穌(太27)。
(5)在因真信仰的緣故受到逼迫時,出賣別人,他們(被出賣的人)可能會因真信仰而被處死,或當被處死。「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約壹3:16)。
(6)藉着爭論,挑動雙方的怒氣。爭論經常會導致打架,打架最終會導致殺人。「喜愛爭競的,是喜愛過犯」(箴17:19)。
第三,人的表情手勢也可以犯罪,比如用陰沉、殘忍、憤怒的表情看着某個人——嘲笑他,向他搖頭,用拳頭威脅他,或者使用其他惡意的挑釁性的手勢。通過這些,殺人的心就暴露無遺,也激起別人的怒氣和殺機。這可見於該隱、拉班、以色列,還有與基督有關的那些猶太人身上。
第四,除此之外,還可以加上對他人靈命的殺害,比如,當牧師不警告不敬虔的人時(結13:18,22)。這包括導致能使靈魂毀滅的錯誤或異端盛行,或者推動這些錯誤和異端;做出邪惡的榜樣,因此導致別人被誘惑、欺騙或冒犯;使別人遠離上帝的道和敬虔的操練;因別人敬虔而逼迫或抵擋他們。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第三個大罪是心中有殺人的傾向,儘管這個傾向因為理性、懼怕刑罰、上帝抑制的力量或抑制性的恩典,而沒有變成現實。
首先,這包括強烈的扭曲的嫉妒。這表現為內心的苦惱,如果別人一切順利,甚至比我們還好,如果別人比我們得到更多的尊榮或愛戴,我們就很痛苦。這會使我們對那些做得好的人以及那些向別人表示尊敬和喜愛的人都產生不友善的情緒。其結果是我們不能用愛心對待他們,不能忍受聽到他們的聲音,每次看到他們都心中煩惱。我們會處處留心,看能否發現他們的過錯,一旦發現,就會充分利用他們的錯誤;如果我們很狡猾,不願意公開地這樣做,我們就會滿懷蔑視地用陰險的手段悄悄對付他們。如果我們能找到一個憎恨並且毀謗我們所嫉妒的那個人的人,我們會非常高興。如果我們嫉妒的那個人經歷一些有損於他的榮譽和利益的事情,我們就會開懷大笑,滿心歡喜。許多人沒有留意他們自己的心,因而沒有認識到嫉妒這條隱藏的毒蛇,或者沒有機會讓嫉妒表現出來,我們也很容易從它的母親自愛以及它的姐妹貪婪和野心認出它來。這種嫉妒屬於殺人,因為人希望看到這個人被除掉,嫉妒偶爾也能導致殺人。這樣的例子可見於該隱(創4),嫉妒約瑟的先祖(徒7:9),嫉妒基督的祭司們(太27:18)。
嫉妒是一種可憎的罪,完全違背仁慈。所以,人們為此感到羞愧,儘量隱藏它。
(1)嫉妒敗壞和消耗人們的力量和健康。「嫉妒是骨中的朽爛」(箴14:30)。
(2)嫉妒是人們中間一切混亂的起因。「在何處有嫉妒、紛爭,就在何處有擾亂和各樣的壞事」(雅3:16)。
(3)嫉妒是情慾的作為——這種罪根源於罪並結束於罪,最終導致死亡。「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嫉妒」(加5:19-21)。
(4)嫉妒是抵擋聖靈的,而聖靈住在信徒的心裡。「你們想經上所說是徒然的嗎?上帝所賜、住在我們裡面的靈,是戀愛至於嫉妒嗎?」(雅4:5)。
(5)有嫉妒的眼睛是邪惡的罪,因為上帝是良善的。如果我們認為上帝賜給某個人他不配得或不應該得的東西,我們是在控告上帝是不公義的。我們這樣做,是想要迫使上帝賜給這個人,而不賜給那個人,是在否認上帝的護理,或者拒絕順服上帝的護理。這是在把自己等同於上帝。「惟有嫉妒,誰能敵得住呢?」(箴27:4)。
第二,這包括憎恨。這是一種根深蒂固的憤怒。有時憎恨是出於嫉妒,有時是出於憤怒,憤怒不能發泄出來,就被壓抑下去,不能泄憤。人會隱藏這種怒氣,直到有合適的時間和機會。押沙龍在向暗嫩報仇雪恨之前,忍耐等候了兩年。心中懷有憎恨之情的人不願意與他所恨的人在一起,當他看見那個人或聽見那個人說話時,心中的憎恨就越發加深——他所恨的人境遇越好,他心中的憎恨就越強烈。他毀謗、羞辱、嘲笑那個人,一心希望他死去。如果他能夠或者敢於加速那個人的死亡,他會去做的。
仔細聽一聽關於憎恨上帝是怎麼說的。「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3:15);「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利19:17)。但是,這並不包括對罪惡和罪人的恨惡。大衛以這樣的方式憎恨心懷二意的人,憎惡背離耶和華的人(詩119:113,118)。以弗所的會眾受到稱讚,因為他們恨惡尼哥拉一黨的人(啟2:6)。
第三,這包括憤怒。如果憤怒是以合宜的方式針對罪惡和罪人,這是好的。聖經中這樣說到主耶穌:「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可3:5)。然而,此處所禁止的憤怒是一種有罪的憤怒,指的是強烈地草率地想要對鄰舍行惡的心態——是片刻的狂怒。「憤怒為殘忍,怒氣為狂瀾」(箴27:4)。
(1)在上帝看來,憤怒就是殺人,實際上,憤怒的最終結果常常就是殺人。「凡無緣無故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太5:22)。
(2)憤怒被列在情慾之事的行列(加5:22)。
(3)憤怒妨礙一切良善的作為,只能結出罪惡的果子。「因為人的怒氣並不成就上帝的義」(雅1:20)。
(4)憤怒是愚拙人的作為。「惱怒存在愚昧人的懷中」(傳7:9)。
(5)憤怒是一種被咒詛的罪。「他們的怒氣暴烈可咒,他們的憤恨殘忍可詛」(創49:7)。
第四,這包括復仇心。這是一種內心的傾向,想要為一件實際發生的錯事或想象中的錯事而報復某人——是的,他們不滿足於同樣程度的懲罰,在他們眼裡,別人向他們做下的最微小的錯事也當受到死亡的懲罰。我們從拉麥身上可以看到這一點,他說:「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4:23-24)。這是一種可怕的罪,因為:
(1)復仇心使人把自己擺在了上帝的位置上,是一種徹底的抵擋上帝的行為,是在控告上帝沒有立刻殺死冒犯我們的人。誠然,即使上帝這樣做了,這種人也是不會滿足的,他想要看到自己的手和能力在其中起作用;他一定要親自施行懲罰仇人。上帝說:「伸冤報應在我」(申32:35)。
(2)復仇心使魔鬼有機可乘,引誘人的心按照魔鬼的意願行各樣惡事。「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4:26-27)。
(3)人只要有復仇心,他就不能禱告——如果他禱告,他就是在禱告抵擋自己。當主耶穌教導門徒怎樣禱告時,他立刻加上:「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太6:15)。
(4)復仇心是上帝宣告的當受咒詛的罪(創49:7)。
以上這些就是這條誡命所禁止的主要的罪。如果有人違背這條誡命,他就為自己招致咒詛,這些咒詛是上帝宣告將會臨到違背律法之人身上的。他就把自己排除在天堂之外,使自己當受永遠的刑罰。「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約壹3:15);「惟有……殺人的……他們的分就在燒着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啟21:8)。
3.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這條誡命所吩咐的德行如下:
第一,必須對生命有熱愛之心。這尤其是指我們鄰舍的生命;也就是說,我們不要嫉妒他的生命,看到他活着且發達時,要為他感到喜樂。我們應該勤勉努力,保守他的生命,使用一切能夠有助於這個目的的事物。「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10);「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
第二,必須對他人有寬容之心;也就是說,要把已經做的一切錯事都看得很輕,一定不要有報復的傾向。要忽略別人的過犯,就好像別人不曾做過那件錯事一樣,而要在愛中對他保持一種寧靜平和的心態。「倘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彼此饒恕」(西3:13);「用愛心互相寬容」(弗4:2)。
第三,必須對和睦有尋求之心;也就是說,我們不要容忍我們的心對他人有任何不悅的情緒,竭力使別人的心中對我們也保持這樣的傾向。如果我們確實有尋求和睦之心,我們不會為別人對我們所做出的不禮貌行為感到冒犯,我們還會一如既往地對他友善。「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4:3);「尋求和睦,一心追趕」(詩34:14);「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12:18)。然而,我們一定不要通過遮蓋或損害真理和敬虔來達到和睦。「所以你們要喜愛誠實與和平」(亞8:19);「公義和平安,彼此相親」(詩85:10)。
第四,必須對他人有溫柔之心。溫柔恰好是苛刻、焦慮、易怒(以至於人很難接近他或與他相處)的反面。毋寧說,溫柔就像鼴鼠一樣溫和,像絲綢一樣柔軟,與這樣的人相處是一種快樂。溫柔是指擁有寧靜平和的傾向,表現在能夠忍受委屈,始終保持柔和的傾向,饒恕過犯,就好像它根本不曾發生一樣,以善報惡——具備所有的這一切,以至於那些人都深信自己向我們行了錯事,並且停止向我們做錯事。溫柔的人就像是光滑的海岸,洶湧的波濤在他面前止息,然後溫柔地流走,可以說,以一種非常有趣的方式與之相互作用。
(1)溫柔是一種極美的裝飾。「只要以裡面存着長久溫柔、安靜的心為裝飾;這在上帝面前是極寶貴的」(彼前3:3-4)。
(2)溫柔是聖徒的衣服。「所以,你們既是上帝的選民,聖潔蒙愛的人,就要穿上憐憫、恩慈、謙虛、溫柔、忍耐的心」(西3:12)。
(3)上帝格外喜悅人的溫柔之心,溫柔的人適於侍奉上帝,上帝邀請這樣的人來尋求祂。「世上遵守耶和華典章的謙卑人哪,你們都當尋求耶和華」(番2:3)。
(4)這是一個能夠生發出其他許多美德的根本性的美德。所以主耶穌為我們作出了溫柔的榜樣,並命令我們要效法祂:「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學我的樣式」(太11:29)。
(5)溫柔的人有「必承受地土」(太5:5)這個應許。這不僅表明在最後的大審判之後,他們將要擁有新天新地,而且意味着他們現在就有平安的份,在寧靜中享受屬於他們的祝福。人們不會向這樣的人發怒,而是會保護他們,如果有人反對他們,他們就用溫柔戰勝他。所以所羅門說:「不輕易發怒的,勝過勇士;治服己心的,強如取城」(箴16:32)。
第五,必須對受苦之人有同情心。對於受苦之人,我們一定要有憐憫之心,可以說,與他們肩並肩共度難關。我們一定要樂於幫助他們,根據自己的能力,施捨給他們飲食、衣物,他們生病時照顧他們,盡力挽救他們的生意。這是一種非常寶貴的心態。「憐憫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太5:7);「眷顧貧窮的有福了,他遭難的日子,耶和華必搭救他」(詩41:1)。
第六,必須對他人有友善之心。友善的反面是粗暴、無禮、傲慢、以尖刻抱怨的方式說話。該隱對亞伯是這樣做的,約瑟的兄長們是這樣對待約瑟的,拉班是這樣對待雅各的。相反,友善是仁愛之心的表現,在面容言語上都能看出來。「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地待眾人」(提後2:24)。
[1]1534年,一批盼望千禧年來臨的重洗派人士,在德國西北部一個名叫蒙斯特的城市取得政權,當局調動軍隊攻城平亂,重洗派以武力自衛。隨着攻城加劇,更加激烈的重洗派領袖取得控制權,有些人甚至聲稱自己有先知的權威,能得到新的啟示,主張一夫多妻制,還給一個所謂的「大衛王」加冕。1535年城市陷落,重洗派受到鎮壓。――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