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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三條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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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第三條誡命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48章, 王志勇譯




這條誡命也是一條禁止性的命令。它首先陳述了所禁止的事情,接下來是一個強烈的迫切的理由。




1.這條誡命的焦點:耶和華的名(The Focus of this Commandment: The Name of the Lord)


我們首先要探討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事情。「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此處的賓語是耶和華的名。我們要明白這指的是:


(1)耶和華、伊羅欣、主、上帝這些詞彙;


(2)上帝本身:「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利24:16);


(3)上帝的完全:「耶和華……宣告耶和華的名……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出34:5-6);「上帝啊,求禰以禰的名救我」(詩54:1);「我要仰望禰的名」(詩52:9);


(4)上帝的幫助:「我們靠禰的名要踐踏那起來攻擊我們的人」(詩44:5);「我來攻擊你,是靠着萬軍之耶和華的名」(撒上17:45);「耶和華的名,是堅固台」(箴18:10);


(5)上帝藉以彰顯自己榮耀的作為:「禰的名在全地何其美」(詩8:1);


(6)人們對上帝的讚美:「又願那愛禰名的人,都靠禰歡欣」(詩5:11);「那時禰為禰的大名要怎樣行呢?」(書7:9)。


所以我們明白,上帝的名指的是上帝藉以顯明自己的一切,祂因這名或者受讚美,或者被蔑視。「要在外邦人面前宣揚我的名」(徒9:15)。


「你們不可妄稱」這個禁令指的就是這個名。因而它所禁止的是說、做不能使上帝的本性得榮耀或被承認,反而使上帝被羞辱的事。「妄」有下面的含義:毫無目的的,不適合的,沒有思想的,不敬的,草率的,無意義的,沒有聖潔目標的——因而在他人心中產生對上帝的不敬的印象。


第二,這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出自一個對人不利的警告:「我必不以他為無罪。」人可能會以為這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但上帝認為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儘管人對此不敏感,不相信自己犯了一個大罪,但上帝卻認為他是有罪的,應當受到刑罰,上帝也毫無疑問將會懲罰他。因為他這樣做極大地輕慢了上帝,同時也清楚地表明他並不愛上帝——因而直接冒犯了上帝。「……乖僻的人,你以彎曲待他」(詩18:26)。




2.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這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第一種罪是褻瀆上帝。這指的是:


(1)把荒謬的事情歸因於上帝,用言語、手勢來蔑視或嘲笑上帝,致使別人也蔑視或嘲笑上帝。「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利24:11)。


(2)公然抨擊上帝的誠實、權能或其他屬性,否認或拒絕上帝的護理、保守和治理。「他心裡說,上帝竟忘記了……惡人為何輕慢上帝,心裡說,禰必不追究」(詩10:11,13);「權能者是誰,我們何必侍奉祂呢?求告祂有什麼益處呢?」(伯21:15);「他們心裡說,耶和華必不降福,也不降禍」(番1:12)。


(3)把本當惟獨歸於上帝的或惟獨上帝才能成就的歸於其他。「但法利賽人聽見,就說:『這個人趕鬼,無非是靠着鬼王別西卜啊』」(太12:24)。


(4)蔑視、嘲笑、歪曲、誹謗上帝注入人心中的恩典以及這恩典的表現——也就是說,把敬虔的人當作偽君子,把他們的敬虔當作假冒偽善。猶太人這樣譏笑基督對上帝的信心:「他倚靠上帝,上帝若喜悅他,現在可以救他;因為他曾說:『我是上帝的兒子。』站在那裡的人,有的聽見就說:『這個人呼叫以利亞呢!』」(太27:43,47)。


(5)人否認或嘲笑聖經中所啟示的上帝的信實。「末世必有好譏誚的人……說:『主要降臨的應許在哪裡呢?』」(彼後3:3-4)。


(6)有些人名義上在恩典之約上有份,但卻沒有過相應的聖潔生活,因而導致其他人褻瀆關乎真理和敬虔的教義。「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羅2:24);「將有許多人隨從他們淫邪的行為,便叫真道因他們的緣故被毀謗」(彼後2:2)。


第二種罪是咒詛,即希望上帝、魔鬼、雷電或別的什麼降災禍在別人或自己身上。聖徒因着聖靈的默示和上帝的命令,曾經咒詛過一些人(參考詩35:4;109:6,20;王下2:24)。別人不當效法他們。這樣的咒詛並不是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相反,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那些以嘲笑、嬉戲、未經深思的方式所發出的咒詛,以及出於憎惡、仇恨、憂愁而發的咒詛,還有那些為了證實什麼或者取得別人更大信任而發的咒詛。有四十個人使自己處在咒詛之下,他們起誓在殺保羅之前不吃不喝(徒23:12)。這正是彼得出於懼怕所犯的罪(太26:74),正是以這樣的方式,約伯在悲傷中咒詛自己的生日(伯3:1)。同樣,一個人也可能會咒詛另一個人。「口雖祝福,心卻咒詛」(詩62:4);「恐怕聽見你的僕人咒詛你」(傳7:21)。


我們一定不要給別人咒詛我們的機會,如果別人咒詛我們,我們也不要因此而心緒不寧,因為別人沒有能力使咒詛降臨到我們身上。「無故的咒詛,也必不臨到」(箴26:2)。相反,上帝會把加在我們身上的兇惡的咒詛變成祝福,正如大衛在談到示每的咒詛時所說的那樣:「由他咒罵吧!……或者耶和華……為我今日被這人咒罵,就施恩與我」(撒下16:11-12)。這實實在在是我們的本分:「祝福那咒詛你們的人」(太5:44)。


第三種罪是無謂的起誓。這是指在一般的社交場合,我們毫無必要地以發誓來證實自己所說的話。主耶穌曾經告誡人們不要這樣做:「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什麼誓都不可起」(太5:37,34)。


第四種罪是起假誓,即呼求上帝的名——無論是帶咒詛,還是不帶咒詛——來印證一件事情是真實的,而事實上我們不知道這件事是否是真的,或明知這件事是假的。起假誓還指我們允諾要做一件自己不想去做或預先知道自己不會去做的事情。起假誓還可發生在律師的宣誓證言、辯護、證詞之中,也可發生在任何需要宣誓才可擔任的職分之中。「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使這書卷出去,進入偷竊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亞5:4);「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利19:12)。


第五種罪是背誓。如果我們已經發誓要做上帝禁止我們去做的事,那麼我們一定不要去做;我們克制自己不做這些惡事並不是犯罪。相反,我們發誓要做這樣邪惡的事才是犯罪。大衛發誓要剷除拿八全家(撒上25:22),但事實上他卻並沒有這樣做,並為自己受到攔阻沒有這樣做成而感到高興(32節)。然而,如果我們已經發誓要做一件美善的事,就必須忠於這個誓言,即使這有可能會給我們帶來身體的傷害也要守約而行。「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詩15:4)。掃羅違背在約書亞時代向基便人立下的誓言,殺死基便人,以色列人因此遭受三年饑荒(撒下21:1)。「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太5:33)。


第六種罪是濫用上帝的名。這指的是我們隨意地、輕率地、毫無敬意地說:「哦,主啊!哦,上帝!哦,耶穌!」——即當我們感到震驚、痛苦時,打噴嚏時,向別人敬酒時,遇到窮人時,悲痛時,為了引人發笑而開愚蠢的玩笑時,或者其他任何情況下,習慣性地使用上帝的名。這還包括閱讀濫用上帝之名的虛妄的書籍,參與上帝之名被妄稱的談話——就如劇院的演出中常常出現的那樣。這還包括不恭敬地聽或讀聖經,因為上帝不僅藉着聖經說話,而且聖經中還經常提到上帝的聖名。這還包括空洞的禱告,以及在語句不連貫時,用主的聖名來臨時補缺。濫用主的名還包括用聖經字句來開玩笑,引用經文逗人發笑,或表現自己的幽默。


第七種罪是在聽到上帝的名被褻瀆時保持沉默。「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利5:1);「他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卻不言語」(箴29:24)。我們必須要區分褻瀆上帝的名和濫用上帝的名二者之間的不同。對於前者,我們必須告知權威人士,否則我們就成了褻瀆者的幫凶。對於後者,我們必須用表情責備他們,如果時間和環境允許,我們也可以用言語責備他們;也就是說,如果有機會的話,我們一定要這樣行。我們並不是要使犯濫用之罪的人受苦(因着有別人同在,而使他蒙受羞辱——在他看來是這樣的),而是要糾正他。或者我們可以在事後找個機會謙卑地開導他,勸說他;勸說他時不要賣弄學問,也不要以命令的口氣說話。這些都很容易使人感到不舒服。


第八種罪是隨意拈鬮搖簽。拈鬮搖簽是在遇到重大爭議而憑藉人的智慧、技能、力量不能決斷時,以特殊的非同尋常的方式請求上帝顯明祂的旨意。這適用於必須要解決的重大事件,如不解決就會給國家、教會或個人帶來極大的危險或不利。


上帝的命令證明我們可以拈鬮或搖簽(參考利16:8-9;民26:55-56);聖徒們也曾經搖簽(徒1:26)。


上帝管理這簽,允許我們按照祂的旨意拈鬮或搖簽。這可以從《箴言》第16章33節中得到證明:「簽放在懷裡,定事由耶和華」。拈鬮或搖簽是一種敬虔的活動,是求問上帝;拈鬮或搖簽之前必須先禱告。「眾人就禱告說:『主啊,禰知道萬人的心,求禰從這兩個人中,指明禰所揀選的是誰,叫他得這使徒的位份……於是眾人為他們搖簽」(徒1:24-26)。在搖簽過程中,人盼望這結果將會使上帝得榮耀、國家和教會得益處。因而搖簽是敬虔的活動,搖簽時必須懷着一顆虔誠的心。


我們只有在決斷重大的有爭議的問題或關乎社會福益的重要時刻才可以搖簽。另外,除此以外別無他法可以解決問題時,或在人們可以清楚地看見上帝之手運作的事情上可以搖簽,比如分配迦南地,揀選兩隻山羊,揀選第十二位使徒。「擎簽能止息爭競,也能解散強勝的人」(箴18:18)。


舊約時的信徒們似乎也通過搖簽來找出有罪的人。在眾多相似的人當中,亞干被以這種方式找了出來(書7:18)。約拿單也是被以這樣的方式找出來的(撒上14:40-41),還有約拿(拿1:7)。但是,我們不要效法他們這樣做。雖然亞干是被以搖簽(這是不確定的)的方式找出來的,但這卻是出於上帝的啟示。掃羅的行為不能常規化,因為他搖簽的結果經常是不正確的。最後,在約拿的例子裡,那些水手是外邦人。


因為搖簽是決斷重大事情的宗教活動,所以必須存敬畏的心,不要隨意搖簽來滿足好奇心或發現秘密,不要忽視聖經作為惟一準則的作用。後者指的是人在一件自己不能決定的有疑惑的事情上,藉着搖簽的方式求問上帝自己應當怎樣做;比如,與何人結婚,關於某件事情的建議,選擇什麼職業,是否應當搬家,等等。這是試探上帝,會招致上帝的憤怒——上帝不會藉着搖簽的方式告訴你答案,祂卻會讓搖簽的結果給你帶來不利,甚至毀滅。要時刻依靠上帝的聖言,不要試探上帝,招惹上帝的憤怒。如果你心存疑惑,不能做出決定,那麼先不要有所行動,因為除了靠着信心,你不能做任何事情。




3.碰運氣的遊戲(Games of Chance)


這同時也證明,在遊戲、娛樂或賭博中抽籤或擲骰子是對於上帝護理之工的可怕濫用。有些遊戲完全是技能和力量的較量,也有一些遊戲是與別人一起進行的,比如象棋、跳棋、手球、擊劍、推圓盤遊戲等等。就這些遊戲本身而言,它們是合乎聖經律法的,但我們進行這些遊戲時必須有聖潔的目的:更新疲憊的大腦,維持身體的健康,或者使我們更適合完成下一個使命。我們不應該太頻繁,也不應該花太多時間玩這些遊戲,因為假如那樣你就達不到預期的目的了。你會浪費時間,你的心也會背離上帝,一心只想着這些遊戲。還有一些遊戲是部分靠運氣,部分靠技能的,比如紙牌,十五子棋等等。這些和單純靠運氣的遊戲一樣是不合乎聖經律法的,因為運氣的好壞決定遊戲的勝負。如果一個人的運氣很不好,他的技能將毫無用處。還有一些遊戲是完全靠運氣的,比如完全靠擲骰子、抽麥杆決定輸贏的遊戲。


玩這些碰運氣的遊戲是不合乎聖經律法的,無論是單純靠運氣,還是既靠運氣也靠技能。下列理由可以證明這一點:


第一,聖經中沒有任何命令、榜樣或辯論,能讓人合理地推論出這些碰運氣遊戲的合法性。




遁詞#1:對於那些完全靠技巧和力量的遊戲,我們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


回答: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聖經中說人可以休息、睡眠、吃喝,同時也可以竭力保持靈魂和身體處於良好的狀態,以便更好地侍奉上帝。




遁詞#2:碰運氣的遊戲也可以達到這樣的目的。


回答:事實並非如此,因為這些遊戲只不過是罪——對罪敏感的靈魂會為此感到心煩意亂。人不能藉着把以聖經為根基的事情和不以聖經為根基的事情聯繫起來而得出一個結論。


第二,搖簽是受聖經管轄的一件敬虔的活動,聖經闡述了可以搖簽的情況、方式以及目的。這是一個敬虔的活動;也就是說,搖簽是尋求主的帶領,請求主顯明自己的旨意。所以在搖簽之前要先禱告(徒1:24-26)。搖簽必須是用來決斷重大事情,人能以特別的方式看到上帝的手在其中運作。在揀選兩隻山羊、分配迦南地、揀選第十二個使徒時都是如此。搖簽必須憑着信心進行,相信一切的安排都是出於主(箴16:33),主將啟示自己的旨意,人必須滿心喜樂地以此為結果。搖簽也可以用來止息爭競(箴18:18)。然而,在碰運氣的遊戲中,這些因素都不存在,因而那是不合乎聖經律法的。


第三,搖簽是一種在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情況下探察上帝旨意的方式。然而,在碰運氣的遊戲中,既沒有要決定的重要事情,也沒有需要止息的紛爭。人參與這樣的遊戲並非是要曉得上帝的旨意以便遵行上帝的命令。所以,參與碰運氣的遊戲是試探上帝,是應當禁止的。「不可試探主你的上帝」(太4:7)。試探上帝背離主指示我們的通常方式,是想要從上帝那裡得到非同尋常的東西。這是嘲笑上帝的護理,而使上帝成為我們愚蠢意願的僕人。




遁詞:賭徒可能會說:「我根本沒有這樣想;我只不過對榮譽和金錢感興趣。」


回答:這樣的目的是有罪的,根本沒有想到上帝更是有罪的。人在一切事情上都應當想到上帝。假如人在撒謊時沒有想到上帝,那麼他就因此是無罪的嗎?




第四,搖簽的結果——賭徒希望對自己有利——並非掌握在搖簽者的手中。但他卻是有盼望的。他把盼望交託在誰的手中呢?——是魔鬼手中嗎?絕不能這樣。是命運(外邦人把命運當作偶像)能給人帶來什麼嗎?絕非如此。那麼人是希望骰子能給他帶來什麼嗎?假如這樣,就是把骰子當作自己的上帝了。除了從上帝那裡以外,人想要從任何源頭得到快樂都是可憎的。




遁詞:賭徒可能會說:「我沒有盼望從任何一位那裡得到結果;我只是想知道結果。」


回答:這是無神論者的回答;而事實上結果是由上帝決定的(箴16:33)。所以這件事本身就蘊涵着人希望以特殊的方式從上帝那裡得到快樂——這種方式就是遊戲。這純粹就是試探上帝和嘲笑上帝,使上帝成為人私慾的僕人。




第五,碰運氣的遊戲——並不是因着運氣本身——必然會給人帶來有害的後果。這些遊戲使人的心遠離上帝,因着上帝公義的審判,人心就被迷惑。如果搖簽的結果令人失望,人心中就會不知不覺地產生對上帝的厭煩,儘管這可能不會清楚地表現出來。由此會產生對勝利者的咒詛、褻瀆、不快。一方失去自己的財物(或多或少),而另一方得到的是被敗壞被污染的利益。


第六,除此之外,歷代敬虔之人和學者們的見證以及許多宗教會議和帝王的法令都證明,這些碰運氣的遊戲是不合乎聖經律法的。如果偶而有人喜歡碰運氣的遊戲,那麼他一定是個天主教徒或不尊重聖經的屬世之人。如果偶爾有一個學者贊同玩碰運氣的遊戲,那麼必定會有人駁斥他,讓他閉嘴。當這位學者這樣做的時候,他便給自己和自己的作品染上了污點。




4.公開的彩票(Public Lotteries)


上面的論述也證明,國家發行的用以支持窮人或教會的彩票也是不合乎聖經律法的。


首先,碰運氣的遊戲和彩票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所以,既然這些遊戲是不合乎聖經律法的,那麼彩票也是。想一想上面所提到的理由,在這裡也同樣適用。國家同意發行彩票,這並沒有改變這件事的性質。國家沒有權柄廢除上帝的命令,也不能使一件不合乎聖經律法的事情變得合法化。人們會以為彩票的合法性源自國家的許可或發行彩票的目的。但合法性與國家無關,因為人應當順服上帝,而不是順服人。支持教會和窮人這個目的也不能使發行彩票變成一件公義的事,因為掃羅用上帝禁止他取的東西去獻祭,耶和華並不以他為義,更何況這樣做呢。人不可能希望藉着做壞事得到好結果。我們必須以合乎聖經律法的方式來達到一個美善的目標。我們也可以用別的方法來幫助窮人,比如施捨、徵稅,以及其他以上帝的聖言為基礎的方法。彩票甚至不能給窮人帶來益處,反而使他們深受其害,因為很多原本可以勉強維持生計的人,因為買彩票而陷入貧困,以至於後來必須靠救濟才能生存。




遁詞:這樣的人不應該參與抽彩票。


回答:他們的雇主迫使他們去抽彩票,以便能夠改善他們的境遇。如果他們不能處理小事情,那麼他們也就不能處理大事情;每個人都有義務以合宜的方式保守上帝賜給他的一切。




第二,彩票把財物從一些人手裡轉移到另一些人手裡,因為有很多人花錢買彩票,卻只有極少的人中獎——這一切都不需要技巧,也不是通過繼承遺產或其他可尊敬的方式得到財產。




遁詞:這些錢不是從任何人那裡掠奪來的,因為他們都心甘情願花錢買彩票。


回答:國家不應該為國民提供任何浪費資財的機會,因為上帝禁止人這樣做。




第三,人參與抽彩票是因為他心中對自己的現狀不滿,想要變得富有,結果卻成了愚蠢私慾的犧牲品。每個人都渴望中大獎,他們這樣做既不是聖經所命令的,也不是以聖經為根基的,聖經中也沒有這樣的榜樣;相反,聖經教導人說搖簽是一種敬虔的活動,是一種在有紛爭時藉以曉得上帝旨意的特別方式。這並不是抽彩票的目的。




遁詞#1:我以敬虔的態度參與抽彩票;我很需要錢,但掙錢的方法卻很有限,這不失為一個改善我處境的機會。我盼望來自主的結果,並禱告祈求主祝福我。


回答:一切的敬虔都是以上帝的聖言為根基的;而抽彩票卻並非如此。抽彩票並不是敬虔的活動。所以人不可能憑着信心禱告,也不要期望從上帝那裡得到好結果。這是試探上帝,因為人脫離了尋常的方式,卻以特別的方式尋求好結果。




遁詞#2:我以敬虔的態度參與抽彩票,因為我把錢捐給窮人。


回答:這是無效的。假如你想要捐錢給窮人,那麼捐獻時不要期望得到任何回報,因為窮人所接受的只不過是你財產中極小的一部分。你心裡明白,你的目的並不是要把錢捐給窮人,而是想要得到一張好的彩票。




遁詞#3:我已經許諾,假如我中獎,我就把相當一部分獎金捐給窮人。


回答:這是在跟上帝進行商業交易:你給我這個,我就給你那個作為回報。而且,這不過是一條狗的價格和一個妓女的工價。上帝並不想得到以非法手段獲取的放在奉獻箱裡的財物。從這些理由——再加上反對玩碰運氣的遊戲時所陳述的理由——足以證明抽彩票和碰運氣的遊戲一樣,是不合乎聖經律法的。




第四,再想一想,假如抽彩票是合法的,那麼朋友、鄰居和熟人之間可以自己組織抽彩票。每個人都放進去一些東西,然後抽籤決定誰將擁有全部的財物。然而,這卻會使敬虔的人感到很不舒服,國家也不會允許人們這樣做。因而國家承認搖簽是一項宗教事務,它的合法性視國家的判斷而定;或者就大眾利益而言,抽彩票本身就是非法的,是有害的。


這樣我們闡明了第三條誡命中禁止的罪。




5.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第三條誡命中所吩咐的德行如下:


第一,以謙卑、崇敬的心和恭敬的表現,講說上帝以及上帝的事情(並希望聽到別人講說)。這樣做必然表明上帝是多麼榮耀的上帝,多麼令人敬畏的上帝;上帝應當受到人們的敬畏。所以我們談到上帝時必須使人對上帝有這樣的印象。我們的先祖亞伯拉罕跟上帝說話時是何等的謙卑啊!「我雖然是灰塵,還敢對主說話」(創18:27)。甚至連摩押王伊磯倫對上帝也表現出了極大的敬意,因為當以笏對他說「我奉上帝的命報告你一件事」時,他「從座位上站起來」(士3:20)。使徒勸勉我們談到上帝和關於上帝的事情時要恭敬。「在教訓上要……端莊」(多2:7);「若有講道的,要按照上帝的聖言講」(彼前4:11)。


第二,聖潔勇敢地宣認主;即我們必須宣告祂是怎樣的上帝,宣告我們忠於祂、榮耀祂、敬畏祂、信靠祂,宣告我們忠於祂的真理、事業、兒女。而且我們還必須宣告我們不以此為恥,而是把知道這一切當作極大的榮耀。「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太10:32);「我不以基督的福音為恥」(羅1:16)。


第三,在我們的一切言行上榮耀上帝。這應當是我們的目標,必須激勵我們宣揚祂的美德。「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2:9);「無論做什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着祂感謝父上帝」(西3:17);「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


第四,為上帝的名和事業大發熱心。摩西是這樣做的(出23:19-20),以利亞(王上19:10)和大衛是基督類型的榜樣。「因我為禰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並且辱罵禰人的辱罵,都落在我身上」(詩69:9)。


第五,呼求上帝的名;也就是恭敬地俯伏在上帝面前,因祂的榮耀而敬拜祂,在各種特定的情況下,謙卑地請求上帝賜給你所需的一切——可以私下請求,也可以與教會一起公開請求。「在祂的祭司中有摩西和亞倫,在求告祂名的人中有撒母耳,他們求告耶和華,祂就應允他們」(詩99:6);「……祈禱我的……」(番3:10)。


第六,以聖潔的方式指着上帝的名起誓。我們將要比較詳盡地闡述這個問題,以便每個人都能明白什麼是起誓以及它意味着什麼。這樣才可以讓每個人在起誓方面省察自己,給大家一些指導,並駁斥持反對意見的人。




6.起誓(The Oath)


我們這裡所要闡述的並不是廣義上的發生在一切宗教操練中的起誓,比如我們在《以賽亞書》第19章18節中所讀到的:「當那日,埃及地必有五城的人說迦南的方言,又指着萬軍之耶和華起誓」。相反,我們談及的是狹義上的起誓;即在特定的情況下,呼求上帝的名作見證。《海德堡教理問答》中這樣描述起誓:「合乎上帝律法的起誓乃是向那惟獨鑑察人心肺腑的上帝呼籲,祂見證真實情況,假如我起假誓,祂必懲罰我。」


起誓是呼求上帝的名作見證。「我呼籲上帝給我的心作見證」(林後1:23);「耶和華在我們中間作真實誠信的見證」(耶42:5);「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瑪2:14)。


起誓是呼求耶和華,使人處於一個祝福或咒詛之下。「……給我的心」(林後1:23)。起誓有時有條件,有時沒有條件。「願上帝重重地降罰與我」(撒下3:35)。


起誓的形式不盡相同,有時是:「我指着永生的耶和華起誓」(撒上20:21);有時是:「無所不能的上帝啊,求禰幫助我!」外部的形式也多種多樣;我們舉起前兩個手指起誓1。人這樣做如同在說:「無所不知無所不能信實公義的上帝啊,禰在真理中閃光,禰的眼目看顧真理,禰憎恨一切虛假——禰知道這件事、我的心、我的口、我的行為都是真實的——我禱告祈求禰在這件事上垂顧我,垂聽我的聲音,求禰為我現在所說所允諾的作見證。只要我知道真理(我許諾要行真理),假如我不陳明事實真相,不嚴格堅持真理,求禰降罰於我的身體和靈魂——相反,如果我說真理,忠於諾言,求禰祝福我的身體和靈魂。願由此顯明禰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信實公義的上帝。」既然如此,那麼還有誰敢不存敬畏的心起誓呢?


一個合宜的誓言包括五個內容:1)人必須指着誰起誓;2)誰可以起誓;3)要起誓的事情;4)起誓的態度;5)起誓的目的。


首先,人在誓言中所呼求並必須指着起誓的是那位惟一真實的上帝。不可像天主教所主張並實行的那樣指着天使和聖徒起誓,因為:1)如前所述,我們不能敬拜天使和聖徒;2)他們不知道人的心;3)他們沒有權柄祝福人或懲罰人;4)上帝向那些指着真神以外的任何東西起誓的人發怒,並會刑罰他們。「那指着撒馬利亞的罪起誓的說:『但哪,我們指着你那裡的活神起誓』」(摩8:14);「……那些敬拜耶和華指着祂起誓,又指着瑪勒堪起誓的」(番1:5)。




遁詞:那些是偶像,既不是天使也不是聖徒。


回答:指着天使和聖徒起誓是不合乎聖經律法的,這是因為他們不是上帝。這個理由總是適用的,因為起誓時不管用什麼來代替上帝並沒有分別。




異議#1:「我在上帝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提前5:21)。保羅在此指着天使起誓。


回答:這裡根本沒有提到誓言。保羅在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吩咐提摩太。我們在一般性的談話中也這樣說:「我相信這件事,我承認這件事,我當着所有人的面宣告這件事。」




異議#2:約瑟曾經指着法老起誓:「我指着法老的性命起誓」(創42:15)。


回答:人必須按照規則行事,假如沒有規則,我們就無法效法任何榜樣。因為假如不是這樣的話,我們由此得出結論說,可以指着活人起誓——是的,甚至可以指着外邦人起誓。而且,約瑟在這裡根本就沒有呼求法老,所以這根本算不上起誓。




第二,可以起誓的人不能是小孩子、瘋子、醉漢、發怒的人、說謊的人等等。——不僅是因為他們不可信,而且還因為他們沒有能力正確地認識上帝和誓言,因而他們也不可能以敬虔的方式起誓。要正確地起誓,必須是得蒙光照、重生、敬虔之人。然而,因為我們無法判斷一個人的內心狀態,所以就允許所有的公民都可起誓。假如他們不是誠實地起誓,責任自負。所以接受偶像崇拜者和其他人的誓言——不是因為他們誓言的品質,而是因為加在他們身上的條件。這也促使他們要忠心,並且起誓能止息紛爭。


第三,至於要起誓的事情,必須符合下面幾個條件:


(1)必須是重要的事情,而且除此以外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解決(出22:11)。


(2)因為起誓是一個公開的見證,所以人必須對這件事非常確信,毫無疑問,以確保誓言是真實的(耶4:2)。「心裡說實話的人」(詩15:2)。


(3)因為誓言中包括了人許諾要去做的事情,所以這些事情在本質上必須是美善的。我們不應該立下邪惡的誓言或立誓去做惡事(可6:23,25-26)。


(4)起誓的事情必須是我們能夠履行的,在我們的權利範圍之內的,是我們清楚了解的,而且是有能力做的事情。冒失的起誓會使我們犯罪(利5:4-5)。可以起誓的事情還包括我們必須忠心的適用於某些特定應許的神聖義務,這樣做是我們的權利。除此之外,還有在洗禮和聖餐中許下的諾言——這些諾言是建立在主賜給我們恩典和力量的基礎之上。


第四,起誓的態度必須是這樣的:


(1)我們起誓必須是出於對真理的愛。「所以你們要喜愛誠實與和平」(亞8:19)。


(2)我們必須帶着對上帝深深的敬意起誓,曉得祂的同在,因為我們是在跟上帝講話,藉着誓言呼求上帝。「我必存敬畏禰的心,向禰的聖殿下拜」(詩5:7)。


(3)我們必須深思熟慮之後再起誓。「你在上帝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傳5:2)。


(4)我們必須在國家要求我們這樣做,或者在法庭之外有緊急需要時才可起誓;也就是說,在沒有其他辦法可以止息紛爭時——這樣才能帶來信任,以便事情的真相(這是最重要的)能夠被人相信。「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來6:16)。


(5)誓言必須清楚明白,不要隱瞞或歪曲事實,不可有含糊之詞。我們不要說模稜兩可的話,說者以為是這個意思而聽者以為是那個意思;措辭要清楚,不可有歧義。這通常指的是耶穌會的伎倆,因為他們提倡並經常使用這樣的詭計。比如他們會這樣問一個人:「你看見那個人了嗎?」如果看見了,被問者也會回答說沒有,因為他理解成問話者的意思是:你看見那個人「在那個塔上」或「在空中飛」嗎?




問題:當人起誓或在其他的場合時,不可以使用這樣含糊的話語嗎?


回答:天主教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們的回答是否定的。然而,我們的確承認,人可以說出一個真相,而對另一個未被問及的真相保持沉默。我們也允許使用有雙層含義的語句,這樣做或者是為了增加美感,或者是為了操練別人的大腦。比如那些人們用來測驗彼此智力的古老謎語就屬於這種情況。我們在上帝的聖言中也經常可以找到這樣的謎語,比如參孫的謎語,示巴女王用來試問所羅門智慧的謎語,以及基甸之子約坦的謎語,還有其他人的謎語。然而,如果別人問及的是某件特定的事情,或者如果要用誓言來證明這件事,那麼我們必須根據詢問者的意圖,清楚準確地回答這個問題,以免誤導他或使他因誤解我們的意思而感到迷惑。這可以從下面幾個理由得到證明:


(1) 這樣做就是說謊,說謊者所應得的份就是火湖,即地獄。




遁詞:這並不是謊言,因為他所說的話與心中的意願並不矛盾。人根據說話的方式來理解話語的含義。


回答:起誓的儀式要求人的話語中不能有隱藏的意思。人心中的意思必須與話語本身的意思以及提問者所理解的意思一致。人不僅在他話語的意思與自己心中的意思相反時是在說謊,而且當他所說的話與被問及的問題以及他所熟知的事情不一致時也是在說謊。所以起誓必須受到「毫無狡詐」這個短語的限制。所以如果你的回答毫無狡詐,那麼你就沒有說謊。




(2)以這樣的方式說話就是欺騙。「弄詭詐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詩5:6)。




遁詞:人並沒有欺騙,因為他所說的就是他真正的意思。


回答:我們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因為他的意圖顯然就是要欺騙人。他的目的就是要用自己的話誤導別人,誤導接受他的話語或誓言的表面含義的人。




(3)他這樣做使起誓變得毫無益處,沒有作用,因為人不能信靠他這樣的誓言來「了結各樣的爭論」(來6:16)。這樣的誓言會給人類社會帶來混亂,因為人與人之間不再彼此信任,一個人必須時刻想着另一個人話語裡還有隱藏的意思,悄悄地把他的話理解成那樣的意思。那麼一切誠信都不復存在。


(4)假如這種說法成立。殉道者們就不必為真理受那麼多的苦了,因為他們可以給所有的謬誤一個肯定的回答,使一切謬誤都成為真理,只要他們在自己心裡有不同的含義和意圖就可以了。




異議#1:聖徒們曾經利用過這些含義模糊的話。亞伯拉罕曾經說過撒拉是他的妹妹。


回答:撒拉的確是亞伯拉罕的妹妹;因為別人沒有問他撒拉是不是他的妻子,所以他可以對這個真相保持沉默。




異議#2:當撒母耳說他要去伯利恆獻祭時,他說了含義模糊的話,因為他到那裡去其實是為了膏一個王。


回答:人們並沒有問他是否要去那裡膏一個王,所以他可以對此保持沉默。當他說他去那裡獻祭時,並沒有撒謊——他確實去那裡獻祭了。




異議#3:基督使人覺得祂好像還要往前行,儘管祂真的想要與他們(以馬忤斯人)在一起。


回答:這裡並沒有模糊的文字含義。基督表現得似乎還要往前行,其實是想要給他們一個邀請祂同住的機會,主願意與他們同住。這裡並沒有其他的含義。




第五,起誓的目的必須是為了榮耀那位無所不知、無所不能、信實公義、當受敬拜、無比威嚴的上帝。起誓的目的也是要發揚誠實和真理,保護人類之間正常的交往。




7.起誓:對基督徒而言是合法的(The Oath: Lawful for Christians)


我們已經闡明了起誓的本質以及必備條件,但以下的問題出現了:


問題:基督徒可以按照前面所闡述的方式起誓嗎?


回答:重洗派的回答是否定的,而我們的回答是肯定的。證據如下:


首先,起誓是自然律的遺蹟,這可以從各國各族都普遍起誓這個事實得到證明。


第二,聖經清楚地命令我們可以起誓。「你要……指着祂的名起誓」(申6:13)。除此之外,還有很多上帝命令人起誓的例子。認為起誓僅僅適用於舊約時代這種看法是不完全的,因為起誓不是禮儀性的做法,而是道德性的做法,這是各個世代都應當遵行的。新約中沒有任何一處經文說要廢棄立誓;恰恰相反,新約中也用到了誓言。


第三,舊約中已經預言人在新約中將會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憑我起誓」(賽45:23);「在地上起誓的,必指真實的上帝起誓」(賽65:16)。




遁詞:這些經文所指的並不是起誓,而是指的新約宗教的屬靈性。


回答:(1)所以,我們不能排除這裡指的是起誓,因為起誓是屬靈的敬拜行為,是呼求上帝的名。


(2)我們否認所提到的經文(尤其是最後一節)指的是宗教的屬靈性;相反,經文中清楚地記載是起誓。文字所表達的是這個意思,新約中人們起誓的事實也證實了這一點。




第四,上帝曾經起誓(來6:17),天使曾經起誓(啟10:6),保羅曾經起誓(參考林後1:23;提前5:27)。所以,起誓是聖潔的合法的行為。此外,使徒認定起誓是合法的事情:「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來6:16)。


第五,起誓的目的仍然總是止息紛爭,解決除了起誓以外不能用其他辦法解決的爭論。「並且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來6:16)。




異議#1:起誓被可怕地濫用了。


回答:對於起誓的濫用並不能否定起誓的作用。




異議#2:「只是我告訴你們,什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4,37)。


回答:(1)這表明基督並沒有廢除合宜的起誓,因為先知的預言已經證明新約時代人們還會起誓。


(2)基督指的是那些猶太人習慣性地立下的誓言。他們指着各種東西起誓,把這些東西分出等級。「凡指着殿起誓的,這算不得什麼;只是凡指着殿中金子起誓的,他就該謹守」(太23:16);還有「凡指着壇起誓的,這算不得什麼;只是凡指着壇上禮物起誓的,他就該謹守」(太23:18)。基督所反對的是這樣的起誓;當祂說「什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不可指着地起誓……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又不可指着你的頭起誓」(太5:34-36)時,指的就是這樣的誓言。當猶太人立下莊重的誓言時,他們指着耶和華起誓;但在一般性的談話中,他們立刻隨意為這樣或那樣的事情起誓。關於一般性的談話,耶穌說:「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如果每次都再加上一個誓言,就是出於那惡者。


(3)在某些情況下,人除了「是或不是」之外,還可以再多說一些,因為基督經常使用「阿們」和「實在」這兩個詞;反對者們說的比這要多,他們經常用「以我人格的真實性」這句話來證明某件事。所以這段經文對他們來說不適用。這個答案也同樣可以用來回答《雅各書》第5章12節的經文所帶來的問題,那節經文裡記錄的是幾乎完全相同的話語。




8.因着誓言的莊重性,人需要自我省察(The Need for Self-Examination due to the Solemnity of the Oath)


所以,根據我們前面所論述的關於起誓的教義,很多人都應當受到責備。的確是這樣的,首先,那些輕率的人應當受到責備,他們幾乎無論說什麼事情都要加上一個誓言,比如「憑着上帝的信實」或者「憑着我的靈魂」以及類似的會激怒上帝的可怕的話。


第二,很多人應該為自己在作見證時所起的誓、甚至虛假的誓言考慮,從而確知自己有罪。這包括把人告上法庭並在起誓後提出證據的原告,因為被告必須在起誓後為這些證據以及證詞做出回答或解釋。請允許我問你一些問題,你要在主面前回答這些問題。你那時確實清清楚楚地曉得自己將要藉着誓言證實什麼嗎?如果不清楚,你是否使用自己的自由權利去詢問證據的正確含義?你對自己的案子確信嗎?你是否誠實無偽,毫無曲解、含糊、偏見地作證了?事實的確如同你所發誓的那樣嗎?你是出於對上帝的敬畏和真理的愛而起誓嗎?你謹慎行事了嗎?


第三,很多藉着起誓才能擔任某些職分的人必須省察自己——對於那些擔任重要職務和次要職務的人來說都是如此。你對每項條款每句話的內容都了解嗎?你知道每項條款都要求什麼嗎?你確信自己有能力執行所有的條款以及每項條款嗎?你是真心真意地決定要實現每一項條款嗎?你是從自己起誓的那一刻起就把這些條款當作行為準則嗎?它們時刻清楚地浮現在你的眼前嗎?你在每一方面都忠於自己的誓言了嗎?你要藉着這些問題省察自己,要曉得上帝鑑察人心,洞察一切。不要試圖找這樣或那樣的藉口來逃避責任,因為那些藉口不能免除你的罪責。




遁詞#1:我總的意圖是要忠於誓言。


回答:那還不夠,因為藉着這樣的誓言,很多人得以擔任他們的職分。假如政府僅僅滿足於這樣一般性的誓言,那麼政府就不會制定特殊的條款了。




遁詞#2:有關忠實度的誓言暗示了一個隱秘的條件:盡最大可能。


回答:如果你在起誓時表達了這個條件,那麼你就不會得到這個職分了。這個條件是你自己虛構出來的。這根本就不是國家的意圖;除非你知道自己能夠勝任,否則你就不應該為這件事起誓。你一旦發現自己不能勝任,就應該立刻辭去這個職務,然後去尋找另一個職分。




遁詞#3:對於有些誓言來說,某些人不可能忠於它們的限定條件。沒人能夠忠心地遵守自己的誓言。


回答:很可能儘管你盡了自己的最大努力也不能遵守誓言。而且,如果你絕對不可能遵守這個誓言,那麼你既不應該渴望這個職務,也不應該起誓;你應該立刻辭職。




遁詞#4:我們都是軟弱的人,在各樣的事情上犯罪。


回答:人一定不要把偽證歸入日常軟弱的範疇。經由起誓確認的事情必須在我們的能力範圍之內,否則人就不應該立這個誓。作偽證就是在明明知道並且甘心情願的情況下犯罪;因着誓言,人負有嚴肅的責任,應該為偽證而受到刑罰——這是你自己從上帝的公義那裡招來的刑罰。


仔細地想一想第三條誡命。「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要留意下列經文:「他背約豈能逃脫呢?」(結17:15);「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使這書卷出去,進入偷竊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必常在他家裡,連房屋帶木石都毀滅了」(亞5:4)。再聽一聽主是怎麼說的:「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起假誓的」(瑪3:5)。所以,你們這些發現自己有罪的人應當懼怕,在審判臨到你之前速速悔改。從現在起,勤勉地遵行自己的誓言,或者辭去你的職分。作乞討的窮人遠勝過因作偽證而獲罪的富人。要敬畏誓言;而如果你蒙召起誓,則要毫不猶豫地為真理作見證。但是,要留心,要以聖潔的態度起誓,以免將來懊悔。







1荷蘭人至今仍習慣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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