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CCBible/Bible101/DBible 微博@基督徒百科@Bible101@歌珊地圣经引擎@如鹰展翼而上 QQ群 4619600/226112909/226112998 同步推送#今日真道圣言#

改革宗神學論救贖之約

出自基督徒百科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改革宗神學論救贖之約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7章, 王志勇譯




我們探討了上帝普遍性的預旨,又探討了上帝對人特別的預定,現在我們來探討救贖之約。第一批宗教改革者以及此後一些神學家在談及這一神聖的奧秘的時候,都帶着極大的敬畏之心,其中一些人在探討這一問題的時候用了大量的篇幅。如今,當我們談及這一奧秘的時候,我真的希望不管是說的,還是聽的,都當有同樣的敬畏之心。不要以為這一真理只是最近才被人們認識的,像某些假冒偽善的人一樣,他們對以前的著述故作一無所知。在很古老的時候,這一真理就在教會中廣為人知。每個人都當努力理解這一真理,並正確地加以應用。目前,這一救贖之約是由基督施行的,我們現在要對這一聖約加以詳細地考察。我們即將考察的範圍包括:


(1)在這一救贖之約中的立約方;


(2)這一聖約關係到誰,是為誰的利益而締結的;


(3)這一聖約記錄的真實性;


(4) 聖父作為聖約的一方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劃分為救贖之約的吩咐和條件,成就這些條件的應許,誓言和聖禮對這些應許的證實;


(5) 聖子作為聖約另一方所完成的工作,我們劃分為聖子對條件和應許的接受,祂對條件的成全,以及聖子對這些被證實的應許的吩咐。




1.救贖之約的立約方(The Covenanting Parties of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首先我們來考察立約各方,即聖父上帝和主耶穌基督。假如我們主要考慮這一聖約的執行,而不是探究產生聖約的預旨,就比較容易理解立約各方。我們認為,主在人類歷史中完成這一聖約的方式,與祂在永世中所預定的方式是一致的。不過,我們把這一救贖之約視為上帝內在的工作之一,這是在整個聖經中反覆出現的。關於基督,聖經上說,祂是「在創世以前預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選民是在祂裡面被揀選(弗1:4),而且,選民所蒙受的恩典「是在萬古之先,在耶穌基督里」賜給他們的(提後1:9)。基督在這個世界裡所遭遇的一切都是根據上帝永世的預旨、先見和定旨而發生的(參考:詩2:7;路22:22;徒2:23)。


通過這一永世之約,在聖子及其中保身份之間存在着永恆的關係。這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在人墮落之後,就在祂對舊約教會的治理中顯明了。這帶來一個問題:既然聖父與聖子在本質上是一體,因此有着一致的旨意和目標,在這兩者之間怎麼可能有聖約交易發生呢?因為交易總是要求有兩個旨意的參與。我們這樣說,是不是把上帝的位格分離的太過分了呢?對於這一問題,我的回答是,至於位格而言,聖父不是聖子,聖子不是聖父。有鑑於此,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考慮獨一上帝的旨意。聖父的旨意藉着第二位格為中保來施行救贖,而聖子的旨意則是藉着祂自己為中保來施行救贖。


這一救贖之約的受益方就是那些在基督里被揀選的人。我們在前一章中所集中探討的就是這一問題。關於選民,我們知道他們是屬於聖父的,而且由聖父賜給了基督。「他們本是禰的,禰把他們賜給了我。」因此,聖經上說他們的名字已經記在羔羊的生命冊上:「只有名字寫在羔羊生命冊上的」(啟21:27)。主以聖潔的方式,容許他們因着自己的自由意志而犯罪,從而被圈在罪里,生來是可怒之子。目的就在於使上帝無限的憐憫和恩典加在他們的身上,把他們從這種狀態之中救拔出來,使他們得蒙拯救,因此,必須由一位中保來滿足上帝的公義。所以,聖父把他們賜給作為中保的基督,聖子接納了他們,把他們的名字記在祂自己的冊上,為他們而成為中保,而且是單單為着他們,並應許拯救他們,成全祂父的美意。




2.救贖之約的存在為聖經所證實(The Existence of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Scripturally Verified )


在耶和華和主耶穌之間就選民締結了救贖之約,從聖經證明如下:


首先,在《詩篇》89篇28節和34節中寫道,「我要為祂存留我的慈愛,直到永遠;我與祂所立的約,必要堅定。我必不背棄我的約」。此處所提及的就是聖父上帝與主耶穌之間所定立的聖約,證據是很明顯的。眾所周知,《詩篇》中有很多地方提及主耶穌,大衛在很多方面就是祂的預表。因此,聖經上也稱基督為大衛(何3:5)。在這一詩篇中,提及大衛和主耶穌,大衛就是主耶穌的預表。我之所以說也提及主耶穌,是因為:


(1)這一詩篇從第1節直到37節,顯然最適用在主耶穌的身上。在其他章節中,祂也被稱為是上帝所揀選的人(詩89:3;賽42:1),上帝的聖民(詩89:19;路1:35),有能者(詩89:19;詩45:3),用聖膏膏的(詩89:20;詩45:8),上帝的長子(詩89:27;來1:6),最高的君王(詩89:27;啟19:16),祂的國度遍及全地(詩89:25;詩72:8),祂的國度永無窮盡,如日之恆,如月亮永遠堅定(詩89:36-37;詩72:5)。


(2)《詩篇》89篇中所寫的一切在大衛身上都不適用,比如是上帝的長子(第27節),世上最高的君王(第27節),永恆國度的掌管者(第36節)。


(3)此篇的後半部分,從38節起,向我們對照了大衛的國度和彌賽亞的國度。這一對比特別指明以下的事實:彌賽亞的國度遍及全地,正如此前所指出的那樣,將會永無窮盡,如日之恆,如月亮永遠堅定。恰恰相反,大衛的國度則衰敗終結了。


(4)《撒母耳記下》7章12至16節和此篇的26至37節所指的是同一件事,因此,毫無疑問,所指的是同一歷史事件。而在新約聖經中,《撒母耳記下》7章的內容明確地適用在基督的身上(參考:徒13:22;來1:5),所以,《詩篇》89篇26至37節的內容也是指向基督的。


把這一點記在心裡,現在我們來作以下的推理。《詩篇》中經常提及基督,而大衛常常是基督的預表。在《詩篇》89篇25節至36節所作的就是大衛的王國與基督的國度的對比。根據38節所言,大衛的王國最終毀滅,因此,此處顯然指的是彌賽亞――基督。此處說祂與主立約,這顯然是指主與基督之間的聖約。


其次,在《撒迦利亞書》6章12至13節中也很顯明,「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看哪!那名稱為大衛苗裔的,祂要在本處長起來,並要建造耶和華的殿。祂要建造耶和華的殿,並擔負尊榮,坐在位上掌王權;又必在位上作祭司,使兩職之間籌定和平(the counsel of peace)。」[1]


如果這是指猶太人和外邦人,就無法理解。他們在新約中確實在教會中合一了,然而此處在上文下理中絲毫沒有提及他們。所以,不會突然在此處插入猶太人和外邦人之事。那麼,代詞「他們兩者」顯然是指前面曾經提及的兩者,不是別人,就是耶和華和「苗裔」。


我們也不能把這兩者理解為主耶穌的兩大職分,即祂君王的職分和祭司的職分。這兩大職分不能合在一個人的身上,君王不能作祭司,祭司也不能作君王。這兩大支派(猶大和利未)及其各自的職分必須保持分離;然而,在主耶穌身上,在祂完成中保的職分的時候,這兩大職分是結合在一起的,但我們不能因此就得出結論說,這節經文所指的就是這兩大職分。這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


(1)基督是一個位格,而此處提到的是兩者;


(2)此處所提及的並不是兩大職分,只是講到「作祭司」和「統管。」


(3)基督有三大職分,為了建造主的聖殿,這三大職分是合在一起發揮作用的。因此,此處所指的假如真的是職分,應當說「在三者之間。」


(4)在職分之間是不存在着彼此協商一說的。這樣的協商只能發生在擁有三大舊約職分的兩個個體之間;因此,不應把此處所指的兩者理解為君王和祭司的職分。


「他們兩者」是指耶和華和苗裔,而後者所指的就是彌賽亞。簡單地一看,就當曉得是指耶和華和苗裔。「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苗裔……祂要建造耶和華的殿」,這就是彌賽亞的工作。祂必要建造耶和華的殿,也就是祂的會眾,祂具備統治和作祭司所必需的資質。因此,施行統治和作祭司所描述的是苗裔,祂要成就這一工作,所以我們的論點進一步得到了證實。祂――苗裔――必從事耶和華託付祂的工作:建造耶和華的聖殿。這需要彼此共同的認識和意向,也需要彼此協商、謀劃,需要雙方的智慧。因此,聖父和聖子不僅一致同意促進選民的和睦(the peace of the elect),而且也對完成的方式達成了共識,也就是說,這要藉着和平之君――苗裔――來完成,祂具有完成這一工作所必需的資質。


第三,在《路加福音》22章29節也證實了此點,其中寫道,「我將國賜給你們,正如我父賜給我一樣」。此處所說的不是horizoo,不是 diatatoo,而是diatithemai。這個詞的意思就是通過立遺囑或約的形式向人應許什麼。這個詞來自 diatheke,意思是「遺囑」或「約」。因此,動詞「賜給」一詞含有約的意思,祂是藉着這個約而得國的。這在《加拉太書》3章16至17節寫得非常清楚,其中寫道,「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着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着一個人,就是基督。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等等。因此,此處我們見到約、應許,以及這約和應許都是賜給基督的這一事實,而且這約也在基督里得到了證實,這也是事實。所以,在上帝和基督之間是存在一個約的。


第四,「我的上帝」,「我的僕人」等這些詞語也隱含了約的存在,這也是很顯而易見的。因為這些都屬於約的應許。「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我的僕人們……」(賽65:13-14)。聖約的子民因着聖約的緣故而稱上帝為他們的上帝(申26:17-18)。主耶穌說話的時候通常也是採用這樣的方式:我的上帝,我的父。「我要升上去見我的父,也是你們的父;見我的上帝,也是你們的上帝」(約20:17)。


第五,不管是在舊約聖經中,還是在新約聖經中,基督都被稱為「中保」,這一事實也清楚地證實了救贖之約的存在。只要考慮《希伯來書》7章22節就夠了,「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 除非在貸方和借方的擔保人之間有契約,否則就不會有保證人。貸方必須對於有這樣的一個人擔任保證人感到滿意,並且表示同意。同時,保證人必須向貸方承擔償付債務的責任。既然主耶穌已經藉着雙方同意和認可而成為中保,因此,在耶和華和基督之間必有一聖約存在。


第六,從以下的結論來看也是很清楚的。不論何時,只要一方面存在要求滿足的條件和誡命,以及應許和聖禮,而另一方面則有對條件和應許的同意和接受,條件的滿足,以及對滿足條件時得到所應許的好處的要求,那麼,我們可以無可辯駁地說,這是有約存在的。這一切在上帝和主耶穌基督之間都存在,所以二者之間是有一個約的。




我們現在所想證明的不僅是這一教義,同時也想講明這一救贖之約的屬性。我們首先揭示一方的工作,然後揭示另一方的工作。


關於聖父的工作,我們必須分別考慮:1)作為聖約之條件的誡命;2)聖約的應許;3)聖約的保證。我們在上面已經明白,聖父揀選主耶穌為擔保、中保和救主,把祂賜給選民,也把選民賜給祂,使祂為他們成就救贖之功。為了達成這一目的,聖父向主耶穌提出了幾個條件,並吩咐祂予以成全。「……惟有差我來的父,已經給我命令,叫我說什麼,講什麼。我也知道祂的命令就是永生」(約12:49-50);「這是我從我父受的命令」(約10:18)。這些命令就是條件,列舉如下:


首先,聖子必須取罪人的性情;然而,卻沒有罪。「……禰曾給我預備了身體」(來10:5)。


第二,祂作為以馬內利,上帝與人,取了蒙選的罪人一樣的性情,成為他們的替代者,消除他們的罪,把他們的罪歸算在自己的身上,仿佛是祂自己犯的。為了實現這一目的,作為上帝的位格之一,祂本來在律法之上,卻把自己置於律法之下。律法要求對冒犯的人予以懲罰,只有完全遵行律法的人才有權利得到永生。「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


第三,主耶穌代替選民承擔他們犯罪當受的懲罰,祂必要受苦、受死,並從死里復活。「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權柄舍了,也有權柄取回來;這是我從我父受的命令」(約10:18);「祂既按着上帝的定旨、先見,被交與人,你們就借着無法之人的手,把祂釘在十字架上殺了」(徒2:23)。


第四,主耶穌代替他們成就完全的義,好使他們成為義。「……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5:19,21)。


第五,祂使選民與這一贏得的救贖有分,藉着向他們傳講福音,重生他們,賜給他們信心,保守他們,使他們從死里復活,引領他們升天。因此,這一偉大的工作就落在了祂的肩上。「差我來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賜給我的,叫我一個也不失落,在末日卻叫他復活」(約6:39)。這些只是對救贖之約的某些條件的一般性綜述。




對於這些條件,聖父對中保和選民都加上了榮耀的應許。


首先,聖父應許上帝的美意必藉着祂而亨通。「耶和華以祂為贖罪祭。祂必看見後裔,並且延長年日,耶和華所喜悅的事,必在祂手中亨通」(賽53:10)。


其次,聖父應許祂必為選民之王,不僅包括來自猶太人的,也包括來自外邦人的。「我已經立我的君在錫安我的聖山上了。禰求我,我就將列國賜禰為基業,將地極賜禰為田產」(詩2:6,8);「祂要執掌權柄,從這海直到那海,從大河直到地極……萬國都要侍奉祂」(詩72:8,11)。


第三,聖父應許把統管萬有的權柄都賜給祂,使祂為選民的益處而治理一切的受造物。「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太28:18);「上帝叫萬物都服在祂的腳下」(林前15:27)。


第四,聖父應許祂將得到極大的榮耀,所有的受造物都會見到,都必承認。「……祂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來1:3);「……就如我得了勝,在我父的寶座上與祂同坐一般」(啟3:21)。


第五,聖父應許祂為天地的審判者。「並且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給祂行審判的權柄」(約5:27);「因為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着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祂從死里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徒17:31)。


第六,關於選民,聖父向祂應許,選民將藉着祂得到恩典之約的所有惠益:罪得赦免,與上帝和好,得兒子的名分,平安,成聖,永遠的榮耀。「……你們的父樂意把國賜給你們」(路12:32);「上帝既不愛惜祂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舍了,豈不也把萬物和祂一同白白地賜給我們嗎?」(羅8:32)。




上帝藉着聖禮和特別的宣告向子確認了這些應許。


(1)祂用誓言向祂證實。「耶和華起了誓,決不後悔,說:『禰是照着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110:4);「我一次指着自己的聖潔起誓,我決不向大衛說謊」(詩89:32)。


(2)祂用舊約和新約的聖禮向祂印證祂的應許,我們很快就會論及此事。


(3)上帝用超乎尋常的直接啟示和宣告向祂保證。「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太3:17)。在《馬太福音》17章5節中又重複了這一宣告。上帝不僅喜悅祂的位格,也喜悅祂作為中保的品質,並喜悅祂救贖的工作。


首先,作為完全的上帝和聖潔的人,主耶穌基督根據祂的人性,聽到這些條件之後,出於祂完全的聖潔和對上帝的愛,必定接受這些條件。實際上,祂是滿心歡喜地接受的,正如在《詩篇》40章6至8節中所陳述的那樣,「祭物和禮物,禰不喜悅。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我的上帝啊!我樂意照禰的旨意行,禰的律法在我心裡」。在《希伯來書》10章5至7節中,使徒也引用了這節經文,更全面地把這節經文應用在基督的身上。


其次,祂也接受了各樣的應許。事實上,這一接受也得到了父的證實,祂藉着聖約的應許、誓言和印記來堅固祂完成這一聖約。「稱我為義的與我相近;誰與我爭論,可以一同與我站立」(賽50:8)。同樣,聖經上稱祂被聖靈稱義(提前3:16)。基督是如何被稱義的呢?父向祂重申、確證祂的受苦和受死是選民一切罪的完全的贖價,父對祂中保的工作完全滿意,祂為所有的選民贏得了完全的救贖。因此,基督在世上成為罪身的形狀(羅8:3),選民的罪都歸算在祂的身上,祂「將來要向等候祂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來9:28)。很顯然,基督從這些應許中己堅固了自己,在祂的受苦中期盼着應許給祂的榮耀。「……祂因那擺在前面的喜樂,忍受十字架的苦楚」(來12:2)。




問題#1:主耶穌到底是以什麼方式使用聖禮呢?此處我們有難解的地方,因為聖禮是為信徒設立的,目的就在於表明他們與恩約的惠益有份,其基礎就是基督的受苦和受死,而基督本是完全的,在信心上並沒有任何軟弱之處。


回答:當然,主耶穌確實參與了一些聖禮,諸如割禮,逾越節和洗禮。在掰餅這一聖禮上更明顯,主耶穌也參與了。要解決這一困境,必須考慮以下的因素:


(1)不管是無罪者還是罪人都可以運用聖禮。在人類墮落之前,對亞當來說,生命樹就是一個聖禮。我們之所以把生命樹視為聖禮,是因為它:


1)不斷生動地使人記得所應許的事;


2)不斷向人確證應許的確定性;


3)使人提前品嘗到所預表之事的甜蜜;


4)不斷提醒人注意聖約的條件,並提醒人保證滿足這些條件。


即使對於無罪之人,這些方面也是適用的。既然亞噹噹時能夠運用這一聖禮,主耶穌當然也能使用它們。


(2)聖禮是恩約的印記,把救贖之約的所有應許都封存給了基督。對於信徒而言,聖禮所印證的是藉着基督而成就的恩典之約,但對於基督而言,聖禮所印證的則是救贖之約,向祂保證:因為祂完全的順服和補贖,祂會為祂自己和祂的子女們承受一切所應許的恩惠。因此,聖禮是向基督表明:祂的獻祭是蒙悅納的,祂的補贖是有效的,消除了選民的罪,因為祂自己承擔了,而且祂那完全的義也是有效的,為祂取得了永生的權利。


第三,主耶穌應許要成全上帝向祂所要求的一切,因此祂來到世間,完美地成就了這一切。「祂本有上帝的形像,不以自己與上帝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象,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與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6-8)。因此祂說,「我在地上已經榮耀禰,你所託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約17:4),並且「成了!」(約19:30)。


第四,在成全了恩約的條件之後,主耶穌就要求所有的應許成就在祂自己和選民的身上。祂首先是讓應許成就在祂自己的身上。「我在地上已經榮耀禰:父啊!現在求禰使我同禰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禰所有的榮耀」(約17:4-5)。祂這樣作是代表選民而行的。「父啊,我在哪裡,願禰所賜給我的人也同我在哪裡,叫他們看見禰所賜給我的榮耀」(約17:24)。




問題#2:既然基督是代表選民行事並受苦的,祂是否也為祂自己贏得了什麼呢?


回答:這些事情並不是彼此矛盾的,因為一件事情可以成就不同的目的。主耶穌代表選民受苦,並為他們成就了完全的義,祂對上帝和選民所顯明的順服和慈愛是如此地完全,根據救贖之約,祂也為自己作為中保而贏得了所應許的恩惠。


首先,在附有條件性應許的約中,滿足條件的一方就贏得所應許之事。此處的救贖之約也是一個附有條件性應許的約。既然主耶穌已經滿足了所附加的條件,祂當然就贏得了一切所應許的事,這些應許既是給祂的,也是給選民的。


其次,基督也期盼着祂的回報。「……然而,我當得的理必在耶和華那裡,我的賞賜必在我上帝那裡」(賽49:4)。


有一種獎賞並不根據人的行為,另一種公義的回報則是根據人的行為,是基於事情的成就而賜予的。關於基督,此處的合約要求在滿足條件的時候給予公平的回報。因此,基督也為自己贏得了賞賜。




第三,主耶穌有祂自己的榮耀,擺在祂的面前,是擺在祂面前的工價。「……祂因擺在前面的喜樂,就輕看羞辱,忍受十字架的苦楚」(來12:2)。因此,我們見到擺在祂面前的喜樂,這是以對十字架的順服為條件的。祂所預見到的就是這種喜樂,因此祂忍受了十字架的苦楚,從而為祂自己贏得了喜樂。


第四,這一點也在很多經文中得到了證實,這些經文說明基督的工作就是祂被高舉的原因。基督自己降卑,因此上帝把祂高舉。「祂必看見自己勞苦的功效,所以,我要使祂與位大的同分……因為祂將命傾倒,以致於死」(賽53:11-12);「禰喜愛公義,恨惡罪惡,所以上帝,就是禰的上帝,用喜樂油膏禰,勝過膏禰的同伴」(詩45:7);「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致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上帝將祂升為至高」(腓2:8-9)。在聖經中這樣的話語處處可見,很清楚是以基督的功德為前提的,通過觀察這些經文,證實基督不僅獲得了祂以前所顯明的榮耀,而且也是以祂自己的作為贏得的。




3.關於救贖之約的實際考察(Practical Oberservations Concerning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


我們已經知道,在父和基督之間存在着一個救贖之約,這是與選民永遠的救贖有關係的。我們也已經考察了這一救贖之約特定的條件和應許,以及主耶穌如何甘心樂意地予以接受,並且完全地成就了這一救贖之約所要求的一切。我們不要認為這只不過是心智的思辨罷了,只要明白是怎麼回事,就可以束之高閣了。因為這是一切安慰和喜樂的根基,也是敬畏上帝,讚美上帝的根基。因此,我們一定要努力明白這一教義,並且不斷地加以應用。為了給大家提供指導,請思考以下的事項:


首先,選民的得救是確定無疑,不可動搖的。因此,他們處在一種不可改變的境地--就如那些被揀選的天使一樣堅固。立約雙方――父上帝與基督--對於選民的救贖、以及他們分享救贖的方式都是完全滿意的,因為救贖之約的條件已經由中保成全了。他們不需要保守自己,根據上帝的預旨,他們已經在基督的保守之中了,並且他們是在確實的、全能的、信實的手的保守之下。「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羅8:35)。這約既是在父上帝和主耶穌之間所定立的,誰能使這約歸於無效呢?「死啊!你得勝的權勢在哪裡?」(林前15:55)。


其次,選民既不需要成就救贖,贏得救贖,也不需要加添什麼,因為藉着這一救贖之約,所有的重負都放在了基督的身上。所有的懲罰祂都擔負,祂代替他們成全律法,並保守他們,引導他們,直至最終得救。祂會成就聖約中所規定的一切,並且已經成就了。另一方面,基督所有的功德都適用在上帝的兒女身上,一切的恩惠都是他們的:得兒子的名分,稱義,成聖,恆忍,和得榮。所有這些,都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按適當的程度,根據這一救贖之約的內容,而應用到他們的身上。因此,當他們認識到這一點的時候,該是何等地歡欣啊,「耶和華啊!榮耀不要歸於我們,不要歸於我們,要因禰的慈愛和誠實歸在禰的名下」(詩115:1)!


第三,我們所承受的恩典之約,以及我們在基督里與上帝聖約的交易,根基就在於上帝與基督之間的這一救贖之約。人得救的開始、持續和終了都是從這一救贖之約發出的。在沒有任何人存在之前,在把福音傳給他們之前,早已在這一救贖之約中預定了每個選民出生的時間,以及他們進入這一恩約的時候和方式,恩典、安慰和聖潔的程度,在今生今世他們要經歷的患難和十字架的數量及性質。這一切都已定準,這些事項都是從這一恩約發出的。因此,一方面,選民所需要的只是等候,讓主動工。他們只需要張開嘴接受好了,因為在這一恩約之中所確定的一切最終都會加給他們的。另一方面,他們必須集中在這一恩約上,積極地進入這一恩約,並在其中生活,他們必須使這一恩約成為他們生命的根基。這就促使敬虔之人不斷前行,既有智慧,又堅定不移,既不會因信心或敬虔之穩固就裹足不前,也不會像通常人們所行的那樣,飄浮不定,以致於滅亡。因此,他們就會承認每一恩典的顯明,聖靈的每一影響,都是發自這一恩約,也使他們能夠滿心歡喜,充滿深情地歡呼,「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願榮耀歸給祂,直到永遠。阿們」(羅11:36)。


第四,這一恩約所顯明的愛是無與倫比的,是人所不能領悟的。在這一恩約之中得蒙眷顧,被主認識,由父賜予子,又由子記錄在祂的冊上,成為父子共同的喜悅,得蒙拯救,直到永遠,這是何等地有福,何等地奇妙啊!他們這樣行,並不是出於必然,也不是受到強迫,乃是出自他們永恆的慈愛,自願如此的。「我以永遠的愛愛你」(耶31:3)。愛驅動父,愛驅動子。上帝與其選民之間的約是愛之約,上帝的愛發自自身,並不在於愛的對象是否可愛。被接入這一恩約的人是多麼地有福啊!他們被上帝的永恆之愛環繞、光照,並在上帝之愛的激勵下,報之以愛,大聲說:「我們愛,因為上帝先愛我們」(約壹4:19)。


第五,藉着這一恩約,主耶穌成為選民救贖的執行者。父把他們交在祂的手上,並把他們託付給祂。子在愛中已經接納了他們,絕不使他們一個人失落,卻要在末日的時候使他們從死里復活(約6:39)。主耶穌是全能的、信實的、慈愛的、不變的,祂擁有使他們得救所必須的一切,選民在祂裡面得享安息,歡呼承認:「耶和華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至缺乏」(詩23:1);「耶和華必成全關乎我的事」(詩138:8);「禰要以禰的訓言引導我,以後必接我到榮耀里」(詩73:24);「凡投靠祂的,都是有福的」(詩2:12)!





[1]此和合本的翻譯與英文欽定本有一定的出入。現代中文譯本似乎更合乎原意,引證如下:「上主――萬軍的統帥這樣說:『那稱為「枝子」的,要從祂所在的地方伸展出去,並重建上主的聖殿。祂就是要建造聖殿、接受王者的榮耀。統治那子民的那人。有一個祭司要站在祂的寶座邊;他們兩者要在和平融洽中共存。』」-譯者注



http://www.chinareformation.com/4-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