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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恩典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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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神學論恩典之約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16章, 王志勇譯






在前面幾章中,我們描述了人本有的聖潔屬性,以及他在那行為之約中與上帝的關係。接下來我們又描述了人的愁苦,因為人違背了行為之約,就受制於罪的支配,並因此而受到懲罰。現在我們來考察處於恩典之下的人,因此,我們首先來探討恩典之約。




1. 舊新約中的「約」(The Word 「Covenant」 in Old and New Testaments)


在希伯來文中,「約」就是berith。根據語言的性質,把這個詞作為barah的衍生詞,要比作為bara的衍生詞更連貫一致。bara的意思是「創造」,而barah的意思則是「揀選」。在立約的時候,當然是有對人和條件的選擇的。在習慣上,要用各種儀式來證實約的訂立,殺牲就是其中的一種。那些動物要被劈成兩半,分開放在兩邊。然後立約各方要從中間走過,從而表明:「假如我違背此約,我必如此被劈成兩半。」在《創世記》15章9至10節和《耶利米書》34章18節及20節中,我們都曾讀到:「猶大的首領、耶路撒冷的首領、太監、祭司和國中的眾民曾將牛劈開,分成兩半,從其中經過,在我面前立約。後來又違背我的約,不遵從這約上的話。我必將他們交在仇敵和尋索其命的人手中,他們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因此,在希伯來語中把立約的行為稱為karat berith(參考:詩50:5),在拉丁文中稱為percutere foedus,意思就是「立約」(to cut a covenant)。在立約的時候,習慣上也要一起吃頓飯(參考:創31:44-46)。為此就需要用鹽,鹽是用來潔淨並保持食物不致腐敗的。這可能就是在《歷代志下》13章5節中稱確定而有效的約為「鹽約」(a covenant of salt)的原因。


希臘人稱約為diatheke。七十子希臘文本聖經就是用這個詞來翻譯希伯來文中的 berith一詞的。在新約聖經中,或者是翻譯為「約」( covenant),或者是「遺囑」(testament)。有人堅持 diatheke一詞不可翻譯為「約」,只可翻譯為「遺囑」,這種觀點並沒有什麼根據,也是與希臘作家、當初將希伯來文聖經翻譯為希臘文的七十位學者、以及新約聖經中的數處經文相矛盾。這種主張暗暗地破壞了人與上帝約的關係,也破壞了人信心的操練。


另外,遺囑與約的不同之處還在於:在立遺囑的時候,並不需要繼承人的同意,然而在立約的時候,雙方的認可則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希臘文中的diatheke一詞是最適合表示恩典之約的,因為這一恩典之約是有遺囑成分的約,也是有約的成分在內的遺囑。這一恩典之約是聖約性的遺囑,也是遺囑性的聖約。


在我們的語言中,「約」(covenant)源自動詞「約束」(to bind),從前並沒有連在一起的事,現在聯繫在一起,成為一體。在約中,原先彼此分離、互不相屬的各方被聯繫在一起,成為一個整體。




在上帝的聖言中,「約」這個詞有許多含義,要視協議和約的性質而定:


(1)可指「不改變的應許」。「我與你們和你們的後裔立約,並與你們這裡的一切活物,就是飛鳥、牲畜、走獸,凡從方舟里出來的活物立約」(創9:9-10)。此處並沒有提及動物的認可,然而此處所說的仍然是與他們所立的約。其實,這不過是一個應許而已,至少就一方而言,應許就是約的一個組成部分;


(2)可指確定的不會打破的法度。「耶和華如此說,你們若廢棄我所立白日黑夜的約,使白日黑夜不按時輪轉……」(耶33:20)。


(3)平安是約的結果,比較而言,「約」也用於指平安。「因為禰必與田間的石頭立約;田裡的野獸也必與禰和好」(伯5:23)。


(4)參與立約者必須極其小心,免得違背所立的約。因此,小心謹守也被稱為約。「我與眼睛立約」(伯31:1)。


(5)約包括律法,律法是約所要求的條件,因此,誡命也被稱為約。「祂將所吩咐你們當守的約指示你們,就是十條誡」(申4:13)。實際上,十誡並沒有形成約,因為在此之前約就已經確立了。然而,十誡卻是聖約的條件,聖約的成員有責任予以遵守。


(6)有時也把約的施行稱為約。「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就是我的約」(創17:10)。所以,這個獨一無二的約是在墮落之後就已經與亞當和夏娃訂立了,而其新的施行仍被稱為「約」。「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耶31:31)。這些都是「約」的象徵性用法。




2.恩約的定義(The Covenant of Grace Defined)


從字面的意義來看,約就是兩方或多方個體之間、相互性的約束性的責任,附帶有一定的條件,彼此向對方作出一定的允諾。因此,在上帝與人之間確實有一個恩典之約。這約是雙方之間聖潔的、莊重的、有序的、永恆的約定或協議,一方是至足的、美善的、全能的、公義的、信實的、真正的、不變的上帝,一方是選民,他們是生來有罪、應被定罪、無能為力、可憎可惡、不能容忍的。在這一聖約之中,上帝應許藉着中保基督,因着祂的恩典,把選民從各樣的禍患中拯救出來,賜予他們完全的救恩。人對這些應許滿心歡喜,全心默然贊同並接受在上帝聖言中所啟示的真道,從而得到這些應許的恩惠。在這樣行的時候,罪人藉着這一恩約而把自身降服於上帝;為了使恩約的參與者得到保證,上帝又藉着聖禮來印證,這一切都是為了使祂白白的無法測度的恩典得到稱頌。


當然,我們有必要對這些事項進行更詳細的分析,這對我們也是有益處的。


若有人要藉着約的方式與上帝相交,並從這一已經訂立的約中真正得益,首先必須心中確信上帝與人立約,邀請人加入此約,上帝允許人與祂有約的關係,而人與上帝的關係確實就是約的關係。


要使你的靈魂對此確信不疑,就當仔細地閱讀聖經中那些提及約、約的確立和約的加入的經文。確實,這些約的關係包括相信此約、接受基督、降服於祂。那些藉着基督與上帝如此相交的義人,確實與這一恩約及其恩惠有份。因此,假如有人覺得自己從前對此並沒有清楚的認識,並沒有完全按聖約的方式行事為人,要曉得我們勾勒出上帝與人之間聖約的框架,目的並不是對人起阻礙作用,也不是為了使人難過。清楚地認識人與上帝的約的關係,就能使人的信仰更加明確、堅定,得到更大的安慰,在靈命的增長上更有一貫性。既然聖經中如此清楚、頻繁地提及聖約,所以,我們希望規勸所有的人都要清楚自己已經加入上帝的聖約,自覺地按約的關係與上帝相交。




3.聖經中關於恩約存在的證據(Scriptural Evidence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在《創世記》第15章中以各種值得人注意的場景描述了上帝與亞伯拉罕之間約的交易。在這一章中,上帝使自己適應人的方式,吩咐亞伯拉罕殺牲,把它們劈為兩半,一半對着一半地擺列。當時,亞伯拉罕順服、默認上帝的話,並作好了一切準備。然後,上帝讓一個冒煙的爐和燃燒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從而與亞伯拉罕立約。「我要與你並世世代代的後裔堅立我的約,作永遠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創17:7);「……我要與以色列家另立新約。……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31:31,33);「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們的上帝。我要使他們彼此同心同道,好叫他們永遠敬畏我,使他們和他們後世的子孫得福樂。又要與他們立永遠的約」(耶32:38-40)。


在新約聖經中也經常提及此約。在諸多有關的經文中,我們列舉以下證實此約的經文:「向我們列祖施憐憫,記念祂的聖約」(路1:72);「……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弗2:12);「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7:22);「正如祂作更美之約的中保」(來8:6)。


請思考那些提及人加入此約的經文。「只要歸順耶和華」(代下30:8);「他們就立約,要盡心盡性地尋求耶和華他們列祖的上帝」(代下15:12);「我必使你們被約拘束」(結20:37);「因這一切的事,我們立確實的約」(尼9:38)。這也是《以賽亞書》44章5節的意思:「這個要說,我是屬耶和華的;……又一個要親手寫歸耶和華的,並自稱為以色列。」


所有這些經文都清楚地證實在上帝和信徒之間是有約的,而這約是由上帝啟動的,上帝一方提出此約並作出應許,而人一方則是接受並順服。


教會的教導和實踐,不僅是在敵基督之前,也包括在宗教改革之後,一直是與聖經中所顯明這一聖約交易的方式是一致的。宗教改革者們在口頭上和書面上反覆強調這一教義。不管是在洗禮和聖餐中,還是在婚禮中,所呈現的都是聖約的教義。很多簽署了改革宗信條的牧者們,也對這一主題有大量的頗有說服力的著述。因此,並不像某些人所說的那樣,關於聖約的教義是一個數年前才界定清楚的真理。這些人提出這樣的主張是想把名譽攬在自己的身上,其實,他們既不曉得事情本身,對以前的神學家也是一無所知。




4.恩約的參與者:上帝與人(The parties in the Covenant of Grace:God and Man)


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這一恩約的精義,使我們對此事更加敬佩,需要留意考察在這一恩約之中相遇並結合在一起的立約各方。如此對立的雙方緩解下來,如此不平等的雙方聯繫在一起,這是絕無僅有的事。在立約的雙方中,一方是萬有的創造者、聖潔的主上帝,一方則是可憎可惡的罪人。


現在我們仔細考察每一方,目的就在於使人承認這一教義超絕非凡,極其榮美,令人欽佩,以便吸引所有的人都加入此約。惟願我們的考察能激動那些已經加入此約的人,以上帝為樂,以上帝為榮。


恩約的一方和發起者就是主上帝,在這一恩約中,必須視其為至足者(the all-sufficient One)。上帝本身就是至足的,祂並不需要人手來敬拜祂。人的好處並不延及祂。有人加入此約,合乎公義地生活,這並沒有使祂從中得到任何益處。這樣的益處只有那些參加此約的人才能得到。上帝本身是至足的,所以祂被稱為shaddai,這就是說,對於每個參與此約的人而言,祂都是至足的,祂使他們充滿光明、慈愛、平安、喜樂、幸福,使他們除祂之外別無所求,也不會再渴慕什麼。是的,他們體驗到自己只能品嘗到一點點上帝的至足性。當人對上帝的至足性有些許的經歷的時候,就會說:「除禰以外,在天上我有誰呢?除禰以外,在地上我也沒有所愛慕的」(詩73:25);「但我親近上帝是與我有益」(詩73:28);「在禰面前有滿足的喜樂」(詩16:11);「得見禰的形象……我就心滿意足了」(詩17:15);「他們必因禰殿裡的肥甘,得以飽足」(詩36:8)。這一至足上帝卻與一無所有的人立約。與這一上帝立約的人是何等地幸福啊!有誰會拒絕與這樣至足的上帝立約呢?有誰不受感動立刻付諸行動呢?


除此之外,聖經向我們顯明上帝是美善的上帝。上帝的確是美善的。「耶和華本為善」(鴻1:7);「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出34:6);「禰本為善,所行的也善」(詩119:68);「你們要稱謝耶和華,因祂本為善,祂的慈愛永遠長存」(詩136:1)。「因我們上帝憐憫的心腸,叫清晨的日光從高天臨到我們」(路1:78);「但到了上帝我們救主的恩慈和祂向人所施的慈愛顯明的時候……祂便救了我們」(多3:4-5)。


對於那些愛慕上帝的人而言,感到難過的是,許多人對上帝的看法通常是錯誤的,他們把這一美善的上帝視為是苛刻的、無情的、不憐憫人的、頑固的,對於那些在恩典之中既渺小又膽怯的人一點也不體貼。這種看法根植在他們的心中,由他們的行為得到了證實。他們帶着這樣的心禱告,很少希望,甚至根本就不希望自己的禱告蒙垂聽。在他們犯罪之後,他們整天就處於這樣的心境中,仿佛再也不可能得到上帝的恩典了。他們就這樣羞辱上帝,給自身帶來愁苦。讓那些遠離上帝,既不渴慕祂,也不尋求祂的人,在祂面前顫抖吧,祂是復仇的上帝。然而,對於你而言,你的心渴慕上帝和祂的恩典,你要視祂為美善的上帝。不管是在自然中,在聖經中,還是在其他信徒身上,祂都是以這種方式顯明自己的,而且祂也是經常以這種方式向你顯明祂自身。「凡等候耶和華,心裡尋求祂的」(哀3:25)。「……歸向耶和華,並領受祂的恩惠」(何3:5)。當人進入恩典之約的時候,與之相交的就是這樣美善的上帝。有誰不願意自由地與主立約呢?


在這一恩約之中,上帝也向我們顯明祂是全能的上帝,祂不僅願意傳遞祂的至足和美善,也有能力這樣作。當主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祂說了以下的話作為立約的前言,「我是全能的上帝」(創17:1)。馬利亞歌唱說:「那有權能的,為我成就了大事」(路1:49)。主說:「我是……全能者」(啟1:8)。祂能夠「充充足足地成就一切,超過我們所求所想的」(弗3:20)。因此,那些與這樣的一位上帝立約的人,當是何等的安全啊!他可以何等安靜地信靠祂,何等有把握地確信祂、可以期望祂的應許必要成就啊!


在訂立此約的時候,上帝也顯明祂是信實的,祂不會撇棄那些與祂同在恩約之中的人,也不會任憑他們缺乏什麼(彼前4:19),「祂守誠實,直到永遠」(詩146:6)。「禰的誠實極其廣大」(哀3:23);「祂必不叫你的腳搖動,保護你的必不打盹。耶和華要保護你,免受一切的災害,祂要保護你的性命」(詩121:3,7)。這一信實的上帝所行的一切都是以信實為特徵的。確實,當祂使人受苦的時候,也是信實的(參考:詩119:75)。「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提後2:13)。我「也必不叫我的信實廢棄。我必不背棄我的約,也不改變我口中所出的」(詩89:33-34)。對此你要篤信不疑。已經進入這一恩約的人,就在此約中得享安息吧,因為你所信的上帝是信實的上帝。關乎你的一切,祂都要成全。


上帝也是真實不變的。祂是耶和華,是自有永有的(出3:14)。「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所以你們雅各之子沒有滅亡」(瑪3:6)。「……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說謊,也不至後悔」(撒上15:29);「……因為上帝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11:29)。因此,參與此約的人,他們可以確定地期望這些恩惠臨到,如同已經擁有一樣,毫無焦慮,如亞伯拉罕所行的那樣高興歡喜。「並且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作成」(羅4:20-21)。


在這一恩約之中,上帝也顯明祂是聖潔、公義的,因為祂「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34:7)。當約書亞使以色列人與上帝立約時,他說:「你們不能侍奉耶和華,因為祂是聖潔的上帝」(書24:19)。有人會想,「這使我沮喪不前,誰敢與這麼聖潔和公義的上帝立約呢?」然而,你當曉得,這不僅不能攔阻你,反倒當吸引你,因為公義已經由中保補贖了。現在,上帝的公義偏愛那些與祂立約的人,因此這一恩約是不會動搖的。「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1:9)。


我們在上面提及的上帝的這些特徵,希望你用些時間默想,要思考上帝是這樣的上帝,直到你內心確信上帝在訂立這一恩約的時候,確實證明祂就是這樣的。但願你以這樣的心境自由地加入此約,加入之後,就滿有確信地在這一上帝裡面得安息。因此,這一上帝就是此恩約的一方。


另一方就是人,是愁苦的、有罪的、被定罪的無能之人,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描述的。但是,我勸你還是把這立約的雙方比較一番。假如不是上帝已經如此啟示,怎能讓人相信懸殊如此之大的雙方能夠立約呢?既然在他們之間確實有這樣的約,這怎能不使人感到驚喜呢?威嚴、聖潔、榮耀的上帝與如此可鄙、邪惡、無益的受造物立約,與他們確立親密的友誼之約,並在這神聖的道路上帶領他們走向永福,讓天使、諸天、大地和世人都感到驚奇吧。




5.恩約的條件與應許(The Conditions or Promises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要更加清楚地明白這一榮耀的恩約,我們需要考察此約的條件或應許。我們首先來考察上帝這一方所提供的恩惠和應許,然後再看人這一方當滿足的條件。不論你是誰,不管這會使你渴慕、震驚,還是歡喜,都當仔細注意這一恩約的條款。難道此約不是上帝之約嗎?僅僅是這一條理由就足以促使我們仔細考察了。再者,此約中所應許的恩惠是如此眾多和巨大,超出了人所能理解的範圍。在每項恩惠之中,都有無限的福樂。在此我們只能概括地介紹主要的恩惠,壓縮成十四條。前七條是上帝應許在此約之中的人所擺脫的愁苦。後七條是上帝應許賜予的恩惠。願上帝賜給我們智慧和信靠的心,使我們能夠認真地思考此約中所應許的各項恩惠,而不是隨隨便便地聽聽讀讀罷了。但願我們長期默想這些恩惠,直到我們能對它們說聲「阿們」,那時這些恩惠對我們而言將會是何等地寶貴啊!因此請注意,這些都是此約的條件。


對於一切渴慕加入此約的人,上帝的應許就是救拔他們脫離以下七種災禍:


作為此約的一個條件,上帝首先提出要把他們從各樣的罪中釋放出來:「耶和華說,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耶31:33-34)。


上帝應許以這樣的方式赦罪:


(1)祂沒有保留任何罪,而是赦免所有的罪;這就是說,不管是小罪,大罪,公開的罪,隱秘的罪,無恥的罪,還是那些由於軟弱或引誘而經常重複犯的罪,連同我們的罪性,都一概赦免了。「我要除淨他們的一切罪,就是干犯我,違背我的罪」(耶33:8)。


(2)上帝應許這種赦罪是永遠的,祂絕不會再記念這些罪。「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耶31:34);「……我塗抹了你的過犯,象厚雲消散;我塗抹了你的罪惡,如薄雲滅沒」(賽44:22)。


(3)上帝應許祂要赦免罪,祂不僅不再視罪人為罪人,而且就如同他們從來沒有冒犯祂一樣,仿佛罪人已經完全為祂的罪作出了補償,成就了一切的公義。「你們在祂裡面也得了豐盛」(西2:10);「……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5:21)。


(4)上帝應許赦罪,從此之後,祂會以憐憫之心看待他們的罪,仿佛父親看着他弱小的孩子跌倒一樣。那些罪得赦免的人有福了。


第二,上帝應許救贖罪人脫離祂的憤怒。由於罪的緣故,人人都處於上帝的震怒之下。「……本為可怒之子」(弗2:3)。這震怒是人無法忍受的,因為「……禰的怒氣一發,誰能在禰面前站得住呢?」(詩76:7)。一切參與這恩典之約的人就是從這樣的震怒之下被完全救拔出來。「……那位救我們脫離將來患難的耶穌」(帖前1:10)。


第三,上帝應許把人從其所受的咒詛之下救拔出來。「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申27:26)。上帝完完全全拿去這一咒詛。「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3:13)。


第四,上帝應許救人脫離各樣肉體的試探和死亡;這就是說,這樣的試探和死亡如果傷害到恩約的參與者,對他們沒有益處,祂就會救他們脫離。「我必救贖他們脫離陰間」(何13:14)。


第五,上帝應許救人脫離魔鬼的權勢。每個人生來都是被魔鬼的網羅任意擄去的(提後2:26)。上帝救拔祂的子民,藉着這一恩典之約,脫離魔鬼的網羅。「要叫他們的眼睛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上帝」(徒26:18)。


第六,上帝應許救人脫離罪的轄制。「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


第七,上帝應許救人脫離永遠的定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羅8:1)。




你既然已經感受到了什麼是罪、憤怒、咒詛、死亡、魔鬼的權勢、罪的轄制和定罪,那麼,你對這些條件有什麼想法呢?難道這些事不是非常寶貴,這些條件不是值得接受的嗎?真能拒絕它們嗎?


而且,主不僅要釋放那些與祂有約的人脫離這些禍患,還提出了其它條件,許下各樣的祝福,附加在恩約參與者所享有的福分上。


首先,上帝提出自己要作謙卑的、悔改的罪人的上帝。「我要堅立我的約……是要作你和你後裔的上帝」(創17:7);「這約乃是這樣……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


這是所有真福分的總括和精髓。但是,除非是那些真正品嘗到的人,否則就沒有人曉得這究竟是什麼。這種福分並不在於從上帝那裡得到什麼恩惠,而是以上帝自身為自己的福分。「雅各的份不像這些,因祂是造作萬有的主」(耶10:16)。這就是教會的喜樂。「我心裡說,耶和華是我的份,因此,我要仰望祂」(哀3:24)。在各樣的患難中,亞薩也是在這裡面找到安息和鼓勵的。「除禰以外,在天上我有誰呢?除禰以外,在地上我也沒有所愛慕的。我的肉體,和我的心腸衰殘。但上帝是我心裡的力量,又是我的福分,直到永遠」(詩73:25-26)。


誰能表達這種喜樂的浩大呢?這種喜樂就在於被上帝恩惠的同在籠罩,被祂扶持與保守的大能環繞,安息在祂那永不失敗的信實之中,在上帝永恆的完全、威嚴和榮耀中歡喜;因祂的大光、美善和慈愛而茅塞頓開;因祂的至足而滿足;在祂的無限和不可思議中渾然忘我;滿心喜樂、滿懷愛慕地俯伏在祂的面前;降服於祂;敬拜祂。這種幸福就在於以心靈、語言和行為來尊崇祂、榮耀祂,曉得祂的美善,因為這一切都是祂配得的。這種幸福還在於敬畏祂、侍奉祂,對祂的旨意默然贊同,因為祂是上帝。對於這種幸福,我自己無法完全了解,你也無法作出精確的界定。倒是我們自己沉醉在這種無限的幸福之中,滿心歡呼:「哈利路亞!」,「以耶和華為神的,那國是有福的」(詩33:12)!


這種幸福是涵蓋一切的。然而,主仍然按祂自己的美意,把這種幸福以及其它的福分作為恩約的條件和應許傳遞給人。現在我們就來考察這些條件,使我們可以更清楚,同時也能夠更好地行出來。


第二,上帝應許將祂的靈賜給那些與祂有約的人。「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的後裔」(賽44:3);「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結36:27);「以後,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珥2:28);「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祂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加4:6)。


第三,上帝應允要作人的朋友,這種關係就如父子關係一樣親密。通過這一聖約,亞伯拉罕「得稱為上帝的朋友」(雅2:23)。基督對門徒們說:「你們……是我的朋友」(約15:14)。「我的佳偶,你甚美麗」(歌4:1)。教會也稱耶穌為自己的朋友(歌5:16)。同時,上帝也願意作他們的父親,使他們作祂的兒女。「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林後6:18)。能夠呼喊「阿爸,父」這是何等的特權,是何等奇妙,何等甜蜜的事啊!


第四,上帝賜下平安。「禰的兒女必大享平安」(賽54:13)。這種平安就是與上帝、天使和我們的良心和好。處於這種心境中的人,仿佛一切受造之物都已經與祂和平相處了。這種心境的甜美是語言所無法表達的,因為這是超越人的領悟的(腓4:7)。這種甜美是天國的預嘗,因為天國就是和平(羅14:17)。


第五,上帝賜給成聖,包括成聖的各項要素,比如:


(1)光照――「你的兒女都要受耶和華的教訓」(賽54:13);「所立的約乃是這樣……他們都必認識我」(耶31:33-34);


(2)生命――「我曾與祂立生命和平安的約」(瑪2:5);


(3)誠實――「我要憑誠實施行報應,並要與我的百姓立永約。」(賽61:8);


(4)自由――「主的靈在哪裡,那裡就得以自由」(林後3:17);


(5)甘心――「當禰掌權的日子,禰的民要以聖潔的妝飾為衣,甘心犧牲自己」(詩110:3);


(6)把一切合在一起――敬虔、信心、希望、愛、敬畏、順服、謙卑、溫柔、智慧等等。「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耶31:33);「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結36:26-27)。此處所應許的一切都是義人所深深渴慕的,沒有這一切,他們就會極其哀痛。


第六,上帝親自保證,祂將保守那些與祂有約的人處於恩典和友誼的狀態中,不管是他們自身,還是別的受造物,都不能強使他們脫離這種狀態。參與恩約的人處於這種狀態中,其穩定性並不依賴他們自身,因為如果是依賴他們自身的話,他們在一日之內就會從這種確定性偏離無數次。主自己應許祂永不離棄他們。「又要與他們立永遠的約,必隨着他們施恩,並不離開他們,且使他們有敬畏我的心,不離開我」(耶32:40)。與上帝有約的人,在這種狀態中是何等地確定、安穩啊!這樣的人可以滿有信心地說:「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羅8:35)?


第七,作為這一恩約的一個條件,上帝賜下永遠的福樂。


「我將國賜給你們,正如我父賜給我一樣」(路22:29);「我又賜給他們永生」(約10:28);「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太25:34)。


迄今為止,我們已經把恩約的條款向你列明了。請你把這十四項放在一起考察,看看哪一條對你不適合,你希望把它去掉。在你想去掉的時候,你就會發現這一恩約的佳美和榮耀之處遠遠勝過所有的人加在一起所能設想出來、敢於祈求的。脫離我們當受的這一切禍患,永遠地享受完全的福樂,難道這還不夠嗎?這還不足以使你下定決心與上帝立約嗎?與上帝本身立約,並且是這樣好的條件,如果仍然拒絕,豈不是喪失了理智嗎?你對此是怎樣想的呢?如果不是人喪失了理智,就是上帝向人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




6.恩約的無條件性(The Unconditional Natur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現在,讓我們重新考察上帝對人所設立的條件。我現在所講的並不是人所提出的條件,因為對於與上帝立約,人既不樂意,也沒有興趣。因此,他既不會提出這樣的約,也不會提出什麼要求,或作出什麼應許,使上帝與他立約。但是,上帝奇妙地主動作出立約的提議,並且,為了促使人與祂立約,祂還應許下各樣的恩惠。


問題在於:上帝向人所要求並且祂也應許要成全的條件是什麼呢?


我的回答是:上帝並沒有給人設立任何條件,人也沒有許下任何東西作為與上帝立約的條件。在這個事項上,你們的心當受教導,使你們可以更自由地進入此約,懷疑少一些,在這個約中就會更加堅定。因此,我重申,從人的方面來看,上帝並沒有把任何條件加在人的身上,讓人許諾來滿足這些條件。


首先,這得到了以下幾節經文的證實。「沒有銀錢的也可以來。你們都來,買了吃。不用銀錢,不用價值,也來買酒和奶」(賽55:1);「我要將生命泉的水白白賜給那口渴的人喝」(啟21:6);「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啟22:17)。再沒有比這些經文更清楚的說法了。


第二,可憐的人能貢獻什麼,能許諾什麼呢?他一無所有,也一事無成。即使他許諾什麼,最終顯明也是假的。不管他許諾什麼,他必須能夠交付才行,因為如果是屬於別人的東西,他是不能許諾的。然而,人確實一無所有,而上帝是不會滿足於虛假的承諾的。上帝曉得人,祂也曉得人從自身出發作不了什麼,也不能作什麼。上帝所要求的是內心的誠實。


第三,此約完全是恩典之約,完全排除行為之約。因此,人這一方所要滿足的條件是絕對排除在外的。「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11:6)。


第四,假如有任何條件加在人的身上,而且要有人來承諾,那麼恩典之約就是易破的、可變的;因為不管是誰,只要沒有滿足條件,就違背了基於這一條件而設立的約。假如人要承諾什麼,他就不會守住自己的承諾,從而違背此約,絕不會因着此約而得救。那樣,聖徒就會再次墮落,但這與聖經的教導是相悖的。


第五,假如人真能作什麼,並作出相應的承諾,這會是什麼呢?是歸正、愛心、聖潔,還是順服?事實上,人是無法做到這樣的。除此之外,這些事項都是上帝從祂自己一方應許要成全的條件。正如我們在上面已經說明的那樣,上帝提出要把這些賜給與祂立約的人。既然這些都是上帝從祂自己一方應許要賜給人的,顯然就不是人從自己一方允諾所要成全的。




異議#1:既然如此,人就會這樣想,人既不需要運用自己的意志,也不需要相信。所有的應許都是以相信為條件的,而對那些不相信的人而言則有威脅存在。假如這些條件是上帝從祂自己一方應許要在人身上成全的,那就不可能是人從自己一方允諾要成就的。


答案:首先,上帝用條件性的應許和警告來促使人進入此約。其次,這些條件性的警告和應許所指的是與上帝有約的人在此恩約中受益的程度,是激發他們行動的工具。然而,我們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願意和相信就是恩約本身所要求的條件,這一恩約的本質在於應許,而不是警告。第三,願意和相信是人進入這一恩約的必備品德。然而,必備的品德並不是條件,而是使人進入此約的資格。一個年輕男子愛慕一個姑娘,他的求婚被女方父母允准,他就在婚約中得到這位姑娘,但這些並不是婚姻的條件,而是婚姻的構成要素。此處的情況也是如此。願意和相信的行動最多不過是conditio, sine qua non;也就是說,這是離開就不行的條件,但並不是與事情之本質相關的條件。




異議#2:有人也許會進一步設想,既然在此約的設立過程中,上帝對人沒有任何要求,並應許要為人成就一切,只有上帝有責任,而人是沒有任何責任的,既然如此,人就可以隨心所欲了。


答案:一位家境貧寒的姑娘,把自己許給一位富有的年輕人,而這位富有的年輕人只是為了她的益處才允諾了許多條件。雖然這位姑娘並沒有像那位富有的年輕人一樣作出什麼承諾,但她對對方在道義上仍然有責任。同樣,一個進入恩約的基督徒對主也有這樣的責任,在口頭和書面上都要證實「我是屬主的」。到底基督徒受什麼責任的約束呢?他有責任使自己歸屬主,接受上帝的慈愛,在他一切所行的事上都受聖靈的引導和掌管。我們在上面已經談及,恩約之福的第五條所涉及的就是成聖的各個方面。一個人假如真的進入此約,就必定對這一條真心喜愛並渴慕。真心喜愛成聖的人,進入此約的動機就是為了成為聖潔,希望自己過敬虔的生活,而不是犯罪度日。他感到自己還有其它許多責任,要過聖潔的生活,而約束他如此行的則是愛。這樣的委身就形成了婚姻;然而,這種委身並不是婚約的條件。關於恩約的條件也是如此。


因為上帝的威嚴、聖潔、公義和誠實使祂不得直接對待罪人,所以必須有一位中保來調停,消除中間的障礙。這一中保就是以馬內利――耶穌基督,祂是真正的上帝,也是真正的人,因此同時代表雙方。在祂身上,神人二性合在一體之中,目的就在於使上帝與人聯合。在上帝的面前,祂代表人,親自擔負了選民所有的罪,仿佛是祂自己犯了這些罪,並保證了選民罪債的償付。祂被掛在木頭上,用自己的身體承擔了選民的罪(彼前2:24)。祂代表選民順服上帝的律法,並因着祂自己的順服而使他們稱義(羅5:19)。在人面前,祂代表上帝,證實上帝在此恩約之中所作出的應許是真實可靠的。因此,祂是作為遺囑人而死去的,在祂死後,遺囑就成為不可廢棄的了。「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遺 命』 原 文 與 『約 』字 同)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來9:16-17)。祂就這樣把上帝與人雙方帶到一處,把罪人帶到上帝面前,使他們與上帝和好(彼前3:18)。在這一恩約之中,所有沉重的條件都落在了中保的身上,所有的祝福都因着中保耶穌基督而臨到那些參與此約的人身上,在祂裡面所有的應許都是實在的(林後1:20)。




7.恩約的形式和本質(The Form and Essential Natur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現在我們必須思考這一恩約的形式和本質是什麼。這一恩約的形式和本質就在於雙方的同意或認可。不管是益處,還是愛情,都不構成婚姻,只有雙方在各自面前都表示同意方可。每個人都曉得以下的事實,當雙方對各種條件達成共識的時候,從前處於戰爭狀態的雙方之間就會確立和平。此處的情況也是如此。要使人對此有更清楚的認識,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1)上帝為把罪人帶入約中而向他發出的邀請;2)上帝通過提供無數的恩惠而使恩約所具有的吸引力;3)對這一邀請的同意和接受;4)藉着信心和禱告,與上帝有約的人所享有的要求得到上帝所應許的各種恩惠的權利,現在他已經有權利享有這些恩惠。


從上帝這一方而言,是有默許存在的,因為祂是發出邀約的人。假如一個人正確地理解恩約的條件,發自內心地渴慕,相信邀約的信實可靠,從其它各樣的事情上迴轉,單單歸向上帝,安靜地、真誠地、歡喜地宣布自己對這一恩約的贊同,從而在基督里把自身降服於上帝,約就由此而訂立,並持續到永遠。那些心眼被上帝開啟,意志傾向於贊成,被帶入這一至誠的默許的人有福了!不管是現在還是將來,即使遭遇極大的黑暗,他也可以確信自己是有福的,因為他的地位是在這一恩約中得到保證的,不在於他的感覺,也不在於他的信心或聖潔。然而,有些人只是思考這些事,認為有利可取,但是,卻從來沒有發自內心地真誠地在基督里與上帝相交,從來沒有參與這一恩約,享有這一恩約的基本果子――即心靈的更新,這樣的人不要幻想這就是他們的福分。但是,那些以基督為自己的選擇,接受祂,仰望祂,渴慕祂,等候祂,從祂得赦罪、平安、安慰和成聖的力量的人,都是真正進入此約的人。也許因為缺乏明確的亮光和引導,他們並不曉得自己是在這一恩約之中而享有這些福分的,並且也不明白自己已經出於這一恩約的締結之中。如果明白此點,那些信心軟弱的人就會在信心上得到堅固。


當然,這一恩約的目的也必須仔細考察,如此就會使我們這些可憐的人得到更大的自由。既然唯獨上帝應許要成全所有的條件,對人並沒有任何的要求,那祂與人立約到底有何目的呢?這並不是為了祂自己的益處,因為這既沒有增加祂的福樂,也沒有使祂更完美、更榮耀。準確地說,對祂而言,目的就在於顯明祂的恩典、美善、智慧、公義和權能;對人而言,祂的目的就是在愛的驅動下,把人帶到幸福之境。這在以下的經文中得到了證實:「又因愛我們,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着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祂榮耀的恩典得着稱讚。這恩典是祂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弗1:5-6);「又要將祂豐盛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羅9:23);「為要藉着教會使天上執政的,掌權的,現在得知上帝百般的智慧。這是照上帝從萬世以前,在我們主基督耶穌里所定的旨意」(弗3:10-11)。


既然上帝藉着約成就這偉大的救贖之工,目的就是如此,有誰不願意全部接受呢?雖然我們什麼都不配得,但我們仍然是適於接受這無限的恩典、這神聖的不可戰勝的慈愛。既然上帝願意作罪人的上帝,願意帶領他們作為自己的孩子得榮耀,難道我們沒有責任,沒有充分的根據,坦然無懼地進入並不斷訴諸此約嗎?因此,既然上帝的旨意是恩慈的,我們也當在上帝的這一恩典上立定心志。在愛中贊同此約,榮耀上帝那偉大的白白的恩惠,為這一目的而得救吧!當牢記此點,進入恩約,榮耀上帝,使靈魂生發謙卑、自由和甜蜜的寧靜。


仔細地思考這一恩約的特點,也會使我們更加清楚地認識此約的屬性和益處。這些特點是非常突出的,是極其令人願意得到的。


首先,這一恩約主要是單方面的約,因為上帝設計了此約,也唯獨上帝應許成就此約的各項條件,並且上帝也提供了唯一的中保,使祂自己首先作出提議,知識、意志和行動都是由上帝行出來的。因此,我們在聖經中常常讀到:「我要堅立我的約」;「我要立約」;「我要使你進入約中。」然而,約的訂立畢竟是需要雙方的同意的,這是必要條件,因此,人這一方也必須認可,從這一角度而言,這也是兩方面的約。


其次,此約完完全全是恩惠的約。不管是良好的行為,還是良好的精神狀態,良好的願望,有利的條件,或者是激發憐憫的愁苦,人這方面的一切都不是促使上帝設計出救贖之道與恩約的原因。不是首先從人這一方面有任何東西促使上帝幫助他。上帝願意彰顯祂自己的恩典,而人在此約中也願意接受上帝唯獨因其恩典而賜予的一切。此處上帝突出地顯明祂是「有恩典的上帝」(出34:6)。從祂的富足中,人領受了恩典,並且是「恩上加恩」(約1:16)。


第三,這是一個聖潔的約。主是聖潔的,中保是聖潔的,恩約的參與者接受應許的方式也是聖潔的,所有的應許也都是聖潔的,而恩約的參與者也都得到聖化。因此,從各個角度而言,這一恩約都是聖潔的,正如聖經所言:當「記念祂的聖約」(路1:72)。


第四,這是一個榮耀的約。主上帝擁有一切的榮耀,中保是榮耀的,並且以榮耀為冠冕,其中所應許的恩惠也是崇高而榮耀的。人受到如此的高舉,使他能夠與上帝立約,因此,對人而言也是特別榮耀的;藉着這一恩約,人被帶入榮耀之中(來2:10)。所以,在這一恩約之中的人,都不由得歡呼:「那有權能的為我成就了大事」(路1:49)。


第五,這是一個有條理的約。「我家在上帝面前並非如此。上帝卻與我立永遠的約。這約凡事堅穩」(撒下23:5)。由始至終,一切都是井然有序的。這一恩約的條理性非常精確,其各樣的智慧、其公義的純潔性、無法言喻的美善、不可抗拒的力量,從各個角度顯明出來。在這一恩約之中,我們看到上帝永恆的旨意藉着那無法形容的恩典大大地顯明出來,天使和人注意到這一點都會心生喜樂。因此,上帝本來造人完全聖潔,容許他因着行使自己的意志而犯罪背約,從而把他們都圈在罪中。此後,上帝計劃了另一種救贖之道:恩典之約。主應許賜下一位中保,並藉助禮儀把祂描述出來;使祂在特定的時刻降生,通過受苦的方式為人贖罪;然後高舉祂在自己的右邊,並把萬有都交託在祂的手中。主使福音得以傳講,並藉着福音的傳講吸引祂的選民進入此約,用許多神奇的方式帶領他們進入榮耀。因此,這一恩約在各個方面都是井然有序的。


第六,這是一個平安和友誼之約。「……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賽54:10)。由此而生發雙方都使用朋友的稱呼。是的,對比而言,這也是一個進攻性與防禦性並具的約。上帝對亞伯拉罕說:「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創12:3),而參與此約的人則回應說:「凡敬畏禰,守禰訓詞的人,我都與他作伴」(詩119:63);「我豈不恨惡他們麼?……我切切地恨惡他們,以他們為仇敵」(詩139:21-22)。


第七,這是一個婚姻之約。正如夫妻在愛中結合成一體一樣,在上帝與基督一方,以及那些與他們立約的人一方之間,也形成一種親密的關係與合一。「我從你旁邊經過,看見你的時候正動愛情,便用衣襟搭在你身上,遮蓋你的赤體。又向你起誓,與你結盟,你就歸於我」(結16:8);「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聘你歸我」(阿2:19);「因為造你的是你的丈夫」(賽54:5)。由此就出現新郎和新娘之名的使用,而且雙方都用「我的」一詞。「我要說:『這是我的子民。』他們也要說:『耶和華是我們的上帝』」(亞13:9);「良人屬我,我也屬他」(歌2:16)。


第八,這是一個永遠的約。這約絕不是僅僅持續十年或二十年就終結了,甚至也不是持續一生的時間,而是一個永不止息的約。因此。在聖經中經常稱此約為「永約」(耶31:33-34),所以,這約是固定不變的,是確定無疑的,是不能撕破的。從以下方面明顯可見:


(1)《以賽亞書》54章10節:「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


(2)這約是因「上帝揀選人的旨意」而發出的,而這旨意則是不變的(羅9:11);


(3)這約堅立在不可破除的救贖之約和和平會議的根基上:「我必不背棄我的約」(詩89:34);


(4)這約由立遺囑者的死得到了證實。「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來9:17);


(5)這約堅立在上帝的信實上,「祂守誠實,直到永遠」(詩146:6);


(6)這約由上帝起誓證實:「照樣,上帝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來6:17)。這些就是這一恩約的特徵。


好好想想這約的特徵吧!不管我們是從哪個角度來看,這難道不是一個巧妙的令人夢寐以求的約嗎?有誰不願意全心全意地接受這約呢?眼見這麼偉大的救恩,哪一個與上帝立約的人能不歡喜跳躍呢?有誰不願意藉着這一聖約在上帝裡面得享甜蜜的安息呢?


那些與上帝有約的人,對此約的穩定性也有確信的印記。他們並沒有在此約上蓋上印記,因為他們並沒有作出什麼應許。既然唯獨上帝作出應許,也唯獨祂為此約蓋上印記。在舊約施行時期,割禮和逾越節就是兩大印記,而在新約施行時期,洗禮和聖餐則是印記。出於祂白白的恩典,上帝首先願意預備人成為永恆救贖的參與者。祂引領人,如同祂當初在曠野引領以色列一樣,祂從天上以諸多奇妙的方式帶領他們。因此,上帝給人印記,使人不致在路上失去勇氣。主這樣做是為了:1)使這些所應許的恩惠反覆出現在人的心中,從而使人加深認識,單單集中在這些恩惠上;2)使人在信心上不斷得到堅固,並確信上帝所賜給他的應許的確定性;3)使他可以預嘗到天國的恩惠,經歷到其中的功效;4)使他的勇氣不斷被挑旺,敢於離棄世界,與自己的情慾爭戰,背負起自己的十字架,在各樣的善事上尋求尊榮。在這個方面,我們應當使用聖禮,但不要倚靠使用聖禮本身。比較確切的作法是:一方面把聖禮視為是中保耶穌基督受苦和受死的記號,一方面曉得在聖禮中所表明的是恩約中各樣的應許都是不可破除的。




8.許多人沒有進入此約的原因(Reasons why Many Do not enter into this Covenant)


我們已經向你們講明了恩典之約的卓越之處。誰不願意參加這樣的約呢?有誰對此約不說「阿們」並歡呼:「這是耶和華所作的,在我們眼中看為稀奇」(詩118:23)?然而,仍然有許多人並不願意加入此約。主耶穌基督曾經為猶太人的不信同樣感到驚奇,那些曉得此約的榮耀的人都會和我一樣感到驚奇,另一方面又知道許多人不喜歡此約,不加入此約。有人會想,「這到底怎麼可能呢?」我們詢問:「到底原因何在呢?」


首先,這是無知導致的,因為對恩典之約一無所知,也就不會有什麼加入的願望。許多人並不曉得講道的目的,也不明白所傳講的到底是什麼。即使在某種程度上聽了,也沒有加以默想,更沒有努力明白此中的道理,因此,恩典之約對他們而言仍然是封閉的。其他人雖然對恩典之約也有思考,但不過是為了思想上的原因,目的是為了能夠討論,讓別人認為自己有智慧,獲得他人的尊重。因此,他們把恩約的佳美之處視為是漠不相關的,好像對他們並沒有什麼價值一樣。


其次就是不信。他們注意到與此約有關的事情,而且也認為是好的,是有益處的,但並不曉得是否合乎真理。雖然他們並沒有視之為虛假的,從而予以排斥,但他們並不相信人能成為這些事情的參與者,也不相信人真的能夠進入這樣的狀態。因此,他們就把此類事情扔在一邊,轉身離開。上帝的聖言對他們並沒有益處,因為沒有用信心來調和。


第三就是怠惰。他們對此事略有所知,也想參與其中。然而,這種願望卻是懶惰人的願望。他們並不想付出積極的努力。這就是半睡半醒之人的默想,他們帶着這種願望入睡,同時逐漸喪失了興趣,也不再有所行動。所以,他們就沒有成為恩約的參與者。他們只是在尋求而已,並沒有作出其它的努力。「尋找它,如尋找銀子;搜求它,如搜求隱藏的珍寶,你就明白敬畏耶和華,得以認識上帝」(箴2:4-5)。對於這樣的人而言,所有的努力都是太艱辛了。假如這種祝福是自動臨到他們身上,他們就會任憑自己受其影響。然而,要持續不斷地努力,要考察,要禱告,要為真道爭戰,要憑信心接受,對於他們而言,這任務太艱巨了,也不值得這樣努力。


第四就是世上的思慮。很多人也想進入此約,也確實有這樣的傾向,但是,各樣的患難,工作的繁忙,對未來的擔憂,以及各種煩擾,使他們的心遠離,一聲嘆息,就放棄了良好的願望。這些憂慮就是那些把好種子擠死的荊棘,使人心情沉重,從而使人裹足不前。


第五就是肉體的情慾。這些人也想得到聖約的恩惠。但是,他們一想到那些必須離棄的事,要恨惡罪,竭力離棄罪,而他們所享有的尊榮、特權和娛樂都是這些罪給他們帶來的,一想到這些,聖約的恩惠對他們而言就不再有什麼吸引力了。對他們來說,他們現在所享有的太甜蜜溫馨了,使他們肉體的情慾大得滿足。因此,他們寧願選擇罪,把一切關乎屬靈的事置之度外。假如他們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進天國,他們也不介意,因為不管將來發生什麼,他們都不會,也不願意放棄眼前的罪。


第六就是錯誤的觀點。許多人對於真理頗有見識,認為這真理確實是榮耀的、可取的,認為那些參與此約的人確實是有福的人。他們也到教會中去,外表上很敬虔,克制自己,不與世上那些粗俗的罪污有份。因此,他們認為自己也是與這恩約有份:


(1)但他們內心並不曉得真理,並不明白這些事情的屬靈內涵,而且在他們的心中,他們並沒有把此約的中保看為寶貴,也沒有全心地渴慕祂。


(2)他們並沒有與世界和肉體的情慾斷絕聯繫和盟約,把它們視為仇敵,在內心深處,他們所喜歡和愛慕的仍然是世界和肉體的情慾,他們仍然與世界和肉體的情慾藕斷絲連。


(3)他們和此約的中保以及此約的上帝之間並沒有什麼關係,來使他們一心一意地進入此約,他們只是認為此約的應許有利可圖。


(4)對於此約的恩惠而言,他們既不擁有,也沒有什麼感覺,但他們仍然是心滿意足。雖然他們仍然是與上帝隔絕,行事為人遠離上帝,缺乏聖潔,是屬世的,只是為自己活着,生活中仍然有隱秘的罪,他們的心思、意念、習好、目標並不是以上帝為中心,而是盯着與肉體相關的事、眼睛能見到的事不放,但他們仍然認為自己是與此約有份。這些事情在真正與此約有份的人身上都能見到,然而在那些自以為是、一時相信的人身上是見不到的。因此,這樣的人必須曉得,到目前為止他們不過是在用錯誤的觀點欺騙自己而已。




9.有關進入恩約的勸勉(Exhortation to Enter into the Covenant of Grace)


假如你曉得,你確實還沒有進入這一恩典之約,就請聽我的話,讓我來勸你進入此約,成為恩典之約的參與者。


首先,此約之外,只有痛苦。上帝是審判者,你已經招惹了祂的憤怒;你現在與中保和祂的豐盛的恩典無份,與任何應許都無份。所有的警告對你都適用,所有的審判都在你的身上。你在這個世界上所享受的一切都在加增你的罪愆,使你將來承受更重的審判,永遠的定罪就是你當得的份。「所以你們應當記念……那時,你們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2:11-12)。醒來吧,認識你自己吧,當恐懼戰兢!就讓對上帝的懼怕使你生信,進入這一和平之約,逃避將來的憤怒吧。


第二,在這一恩約中就能找到完全的救恩。仔細翻閱、考察此約的所有應許,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描述的那樣,想一想,你到底還想另外要什麼。如果不想另外要什麼(因為什麼都不缺乏),就接受此約,把自身降服於主吧。你所離棄的只不過是污穢而已,你所放下的不過是沉重的負擔。你所棄絕的是一個殘暴的工頭。相反,現在你要與上帝和好,上帝成為你的朋友。有光明,有慈愛,有喜樂,有純粹的聖潔,這是參與此約的人今生和來世都會享有的。為什麼你還猶豫不決呢?來吧,下定決心,進入此約。


第三,這是上帝親自懇求你。祂來呼召你:「轉向我,你必得救。」祂差派祂的獨生愛子,藉着祂向你說話。你還是不聽上帝的話嗎?你會轉離那來自上天的祂嗎?主差派祂的眾僕人,現在也包括我,到你的面前來。他們辛苦作工,他們苦苦懇求,他們運用各樣的理由打動人心,甚至用自己的眼淚,來勸導你進入此約!我親愛的朋友,聽從勸告吧。與上帝和好,讓祂那迫切的愛征服你,讓牧者們帶你向上帝獻上的禱告征服你吧。


第四,任何人只要藉着基督誠實地來到上帝的面前,上帝都不會拒絕――即使許多年來你一直不順服上帝那友善的呼召,即使到現在為止,你的生活中除了罪之外,什麼也沒有,即使你已經行了可憎惡的事,殺人,姦淫,偷盜,誹謗,說謊,上帝都不會拒絕你。唯一的條件就是承認你自己的罪,真心痛悔,真心參與此約,接受此約的中保,唯獨藉着祂,你才能享有此約的各種恩惠。不要灰心,你在這件事上仍有盼望。來吧,主肯定不會棄絕你的,祂必定按祂所說的那樣接納你。你可以在各種應許中注意到這一點,例如《約翰福音》6章37節講到:「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


如果你真的已經參加了這一恩典之約(從我們前面所說的內容,你就可以曉得),就要為你享有這些恩惠,為你在此約中的穩定地位而高興歡喜,雖然你還沒有像你所希望的那樣享受此約。將來必有一天,你會充充足足地享受這一切。


其次,默想顯明在此約中的上帝,既然祂已經仁慈地接納了你,作為恩約的參與者,你可以與祂有交往。以謙卑之心坦然無懼地來到祂的面前,滿有信心地祈求享受這些恩惠,耐心地期盼,在各樣的事情上都信靠祂,相信祂會使萬事互相效力。


第三,既然你已經是此約的參與者,行事為人就要與福音的恩召相稱。不要被你以前的朋友、世界和其中所有的一切左右。捨棄肉體的情慾,專注於天上的事,讓你的言談以天國為中心,讓你的光在人面前顯明出來,使他們曉得,在你身上的靈比在他們身上的更美。竭力追求謙卑、溫柔;努力愛你的仇敵;在公義的正途上有智慧地行事,追求聖潔,因為那接納你進入恩約的上帝是聖潔的。


第四,與其他參與此約的人彼此相愛,追求和睦。讓全世界都注意到你們一心一意,以身作則,激勵其他參與此約的人。如此一來,許多人的彼此相愛就會點燃那些彼此之間沒有愛心的人,使他們也能夠彼此相愛。


第五,在這偉大的工作中尊崇上帝。要殷勤地考察上帝在此約中所顯明的各樣的完美之處,同時也要追求深度,這樣你的靈魂就可以充滿驚喜,你的舌頭就可以「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2:9)。「當稱謝耶和華,求告祂的名,將祂所行的傳揚在萬民中,提說祂的名已被尊崇。你們要向耶和華唱歌,因祂所行的甚是美好,但願這事普傳天下。錫安的居民哪,當揚聲歡呼,因為在你們之間的以色列聖者乃為至大」(賽12:4-6)。


關於此約需要回答兩個問題。




10.如何分辨舊新約聖經中的恩典之約(The Covenant of Grace Identical in both Old and New Testaments)


問題#1:這一恩典之約始於何時?


回答:由於誤解恩典之約的性質,索西努派和阿米念派就認為在舊約中並沒有此約的存在,他們在這一方面是一丘之貉。雖然他們也承認,在舊約中宣告,在未來一定的時間,必有一位救主來臨,恩典之約也必將確立,但他們聲稱,在整個舊約時代是沒有這樣的恩典之約的。他們聲稱,那些生活在舊約時代的人,並沒有參與此約,對於永遠的救恩,他們也沒有得到有關的應許,沒有藉着信靠、盼望將來的救主而得到永遠的生命。相反,他們是因着恩典而得到永生的,也就是基於他們的功德。對於這種主張,我們的回應是:儘管在舊約時代與新約時代,恩約的實行是以不同的方式進行的,然而,這一恩約,就其本質而言,在舊約時代也是存在的,正如在新約時代的存在一樣,那時從亞當就已經開始了。




證明#1:這一主張首先得到了以下歷史事實的證實:在始祖墮落之後,這一恩約馬上在樂園裡確立了,這是通過《創世記》3章15節中所陳明的應許確立的:「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蛇)」。這一女人的後裔就是主耶穌,祂是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的,並沒有男人的參與。從來沒有人是這樣出生的,將來也絕不會有。唯獨基督,不是其他任何人,傷了蛇的頭,也就是魔鬼的頭。「特要借着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2:14);「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約壹3:8)。此處所應許的就是:作為女人的後裔基督,祂要傷蛇的頭,這可以從祂對魔鬼所造成的威脅推導出來。這一應許並不是針對亞當和夏娃的,只不過是說給他們聽罷了。由此可見,恩典之約並不是與亞當和夏娃訂立的,他們及其所有的後裔所適用的都是行為之約。但是,亞當和夏娃聽了這一應許,就接受了所應許的救主,從而得到安慰,正如這一應許賜下之後每個信徒所作的那樣,這在以下的證明中會顯明出來。




證明#2:在這一恩典之約中,所提供的就是福音。不管是在新約聖經中,還是在舊約聖經中,所宣告的都是這一福音。「並且聖經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加3:8)。祂說「因你」,這就是說,在你的後裔中,所指的就是基督。「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着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着一個人,就是基督」(加3:16)。亞伯拉罕相信這個好消息,不是為了將來才來相信的外邦人,而是為他自己。這是與他個人有益處的,使他稱義,得免罪咎和懲罰,得享進入永生的權利。這在《創世記》15章6節中得到了證實:「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雅2:23)。


福音傳給亞伯拉罕,這並不是唯獨亞伯拉罕才配得的特權。舊約教會都享有這個權利,這從《希伯來書》4章2節的經文可以明顯看出:「因為有福音傳給我們,像傳給他們一樣」。福音傳給我們,是為了讓我們接受福音,從而使我們得益處,傳給他們也是讓他們這樣得益處。「只是所聽見的道與他們無益,因為他們沒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來4:2)。因此,在舊約時代,在福音中所傳講所提供的也是基督,每個人都有責任藉着這一福音信靠基督而稱義,正如亞伯拉罕所作的那樣。所以,這一恩典之約在舊約時代就已經存在了。


請注意,在摩西身上也是如此。「摩西因着信,長大了就不肯稱為法老女兒之子。他看為基督受的凌辱,比埃及的財物更寶貴,因他想望所要得的賞賜」(來11:24,26)。摩西認識基督,信靠基督,以基督為寶貴,並因着基督而得蒙應許。在《希伯來書》這一章中一一列舉了舊約時代的信徒,並說明了他們因着信而在基督里所享有的福分。




證明#3:在舊約時代此約的中保和在新約時代一樣有效,所以,正如現在一樣,當時此約也是存在的。「耶穌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來13:8)。「今日」是指現在,「永遠」是指將來,而「昨日」則是指過去。使徒並沒有僅僅說基督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是一樣的,而是說基督一直是如此的;這就是說,在和好、安慰和幫助方面,都一直是如此。所以,面對壓力也不要失去勇氣。我們不能把「昨天」理解為恰恰就在保羅之前的時間,也就是說基督在世上的日子。很顯然,使徒在此鼓勵信徒堅定不移,因為基督一直都是信實的救主,是一樣的,不管是在教會一開始出現的時候,還是在教會將來存在的日子。所以,「昨天」是指基督道成肉身之前的階段,聖經上說基督是在創世以來被殺,這也證實了這一解釋是正確的。「名字從創世以來沒有記在被殺之羔羊生命冊上的人」(啟13:8)。也許 「從創世以來」和「沒有記在被殺之羔羊生命冊上的人」沒有什麼聯繫。不需要追溯更早使用的詞彙,談及基督的被殺的時候,總是有一定的修飾詞。即使有人把這些詞語解釋為「名字在創世以前沒有記在羔羊生命冊上的人」,這仍然是不爭的事實,也就是說,從創世以來就有一本書存在,信徒的名字都記在這本書上。這就是羔羊的書卷,也就是基督的書卷,如此以來,基督的死在那時仍然是有效的,因為假如沒有基督被殺而死的有效性,任何人的名字都不會被寫在這本書上。當然,應當按使徒所作的那樣把詞語聯繫起來――「創世以來被殺的羔羊」,這是顯而易見的。




問題:但是,基督是怎樣從那時起就一直被殺呢?使徒在《希伯來書》9章26節中的說法看來是與此矛盾的,「如果這樣,祂從創世以來,就必多次受苦」。


答案:使徒所說明的是,基督的死只有一次,而這一次性的獻祭從創世以來就是有效的。因此,他堅定地證實,基督一次性的受死在那時就已經是有效的了,仿佛祂在那時並從那時起就已經受了苦一樣。所以,他證實基督昨日和今日都是一樣的。當然,創世的時候基督還沒有被殺,但是,祂犧牲的果效從那時起就已經有了。從那一時刻起,信徒就一直藉着各樣的獻祭而信靠祂,他們從中預見到了救主將來的受死,並藉着信心而接受祂,也因此而稱義。「亞伯因着信,獻祭與上帝,比該隱所獻的更美,因此便得了稱義的見證。只是他被接去以先,已經得了上帝喜悅他的明證」(來11:4-5)。亞伯是因着信心而獻祭的,亞伯也蒙了上帝的悅納,而且亞伯也是義人。這就表明,亞伯在他的獻祭中,見到了其中所預表的基督。




證明#4:舊約時代的信徒享有恩典之約的所有屬靈恩惠,因此,他們也與此約本身有份,正如新約時代的我們一樣。


(1) 上帝是他們的上帝和他們的父。「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出20:2);「因為我是你的上帝」(賽41:10);「現在你仍是我們的父」(賽64:8);「從今以後,你豈不向我呼叫說:我父啊?」(耶3:4)。


(2) 他們的罪被赦免。「至於我們的過犯,禰都要赦免」(詩65:3);「禰就赦免我的罪惡」(詩32:5);


(3) 他們已被收養為上帝的兒女。「那兒子的名分」(羅9:4);「我們基於同樣的信心」(林後4:13,現代);「禰的靈本為善,求禰引我到平坦之地」(詩143:10)。


(4) 他們在上帝面前有良心的平安。「禰使我心裡快樂」(詩4:7);「我的心默默無聲,專等候上帝」(詩62:1)。


(5) 他們與上帝有孩子般的交通。「我睡醒的時候,仍和禰同在」(詩139:18);「但我親近上帝是與我有益」(詩73:28)。


(6) 他們是成聖的參與者。「我何等愛慕禰的律法,終日不住地思想」(詩119:97)。


(7) 死後,他們進入永福,這正是他們所渴慕的。「因為他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他們卻羨慕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來11:10,16)。他們所接受的就是這種救恩。「我們得救,乃是因主耶穌的恩,和他們一樣,這是我們所信的」(徒15:11)。


使徒在此處所指的並不是外邦人,他也沒有把外邦人的得救提升到猶太人的得救之上,他所指的是先祖們,他們雖然無法負軛,但仍然因着信心而得救了。由此他強調說,他們對救恩的盼望也是因着信心,並不是由於遵行禮儀律的緣故。由此他得出結論說,一定不要把行割禮和守禮儀律的要求硬加在外邦人的身上。很顯然,在舊約之下的信徒也享有恩約的惠益,他們也享有聖約,參與的約與我們一樣,並且都吃了一樣的靈食,喝了一樣的靈水(林前10:3-4)。所以,使徒彼得稱猶太民族說:「你們是先知的子孫,也承受上帝與你們祖宗所立的約,就是對亞伯拉罕說:『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的後裔得福』」(徒3:25)。




異議#1:在舊約時代,信徒並沒有得着應許,「並沒有得着所應許的」(來11:13)。


回答:使徒在此處所說的應許指的是基督的道成肉身,他們遠遠看見,就相信了,也接受了。




異議#2:「律法原來一無所成」(來7:19)。


答案:此處使徒所指的是禮儀律,禮儀律確實沒有補贖的功效,但禮儀律指向基督,激發人有更美好的盼望。藉着相信將來來臨的彌賽亞,他們也在祂裡面成為完全(西2:13)。




異議#3:在《希伯來書》9章8節,我們讀到「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進入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


答案:基督就是道路(約14:6)。藉着幔子,也就是祂的肉身,基督聖化了通向天父和榮耀的道路(參考:來10:19-20)。這節經文所說的是,只要禮儀律仍在生效,就是基督還沒有負上贖價,也沒有為祂的子民贏得救贖。但是,當此事發生的時候,這些禮儀就不再有什麼意義了。使徒並沒有說,在那個階段,沒有任何人進入天國,這一點就是持激烈的反對立場的人也不敢否定的。假如他們否認這點,以諾、以利亞、摩西、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就會責備他們。使徒也沒有說通向天國的道路還未顯明,因為有信、望、愛的人就已經曉得了這條道路。他所說的不過是基督還沒有道成肉身。他會完成整個會幕的侍奉所無法成就的,也就是罪人的救贖。




異議#4:使徒說基督「已經把死廢去,借着福音,將不能壞的生命彰顯出來」(提後1:10)。因此,光和生命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就已經存在了。


回答:這節經文所說的確實是基督將不能壞的生命彰顯出來。但是,這節經文並沒有說,只是在祂道成肉身之後祂才這樣,在祂的到來之前則沒有這樣。我們在上面已經表明,基督昨日、今日都是一樣的,所以祂也在舊約中出現,而且在舊約時代也有福音的傳講。這節經文所指的是啟示的程度,是指福音向外邦人的啟示,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福音的傳講只是發生在以色列人之間。這在11節中得到了進一步的證實,這節經文說:「我為這福音奉派作傳道的,作使徒,作師傅」。在另外的經文中,使徒更是清楚地表達了此點:「這奧秘在以前的世代沒有叫人知道,象如今借着聖靈啟示祂的聖使徒和先知一樣……我本來比眾聖徒中最小的還小,然而祂還賜我這恩典,叫我把基督那測不透的豐富,傳給外邦人」(弗3:5-6,8)。同樣,在《羅馬書》16章25至26節,我們讀到:「惟有上帝能照我所傳的福音和所講的耶穌基督,並照永古隱藏不言的奧秘,堅固你們的心。這奧秘如今顯明出來,而且按着永生上帝的命,藉眾先知的書指示萬國的民,使他們信服真道。」因此,涉及救贖的方式,在舊約和新約之間並沒有什麼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就在於猶太民族和外邦人之間,在舊約時代,猶太民族是惟有接受上帝啟示的民族,外邦人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後所接受的是同樣的信息。




異議#5:請思考以下的經文:「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證據,卻仍未得着所應許的;因為上帝給我們預備了更美的事,叫他們若不與我們同得,就不能完全」(來11:39-40);「他們得了啟示,知道他們所傳講的一切事,不是為自己,乃是為你們」(彼前1:12)。在這些經文中顯然可見,那些生活在舊約時代的人與這些恩惠無份。


回答:這些經文顯然所指的是基督的道成肉身,同時,當這些聖徒在世的時候,他們並沒有得着這些應許,這也是顯而易見的。他們宣告:基督在將來某個時間必定來臨,但是他們並沒有期盼在他們有生之年基督就降臨世上。在這一方面,他們所傳講的確實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我們。我們生活在基督到來之後的時代,可以看到並享受應許的成全。因此,比起他們而言,我們所享有的是更美好的事物;也就是說,它們是更美好的,因為應許的成全是比應許本身更為美好。由此我們得出結論,這些經文所指的並不是享有此約的恩惠,因為它們與此約有份,正如我們一樣,這是我們已經證明的;當使徒在經文中說「叫他們若不與我們同得,就不能完全」時,所指的就是這一點。因此,他們之所以成為完全,並不是因為律法的工作,而是藉着基督。在他們所享有的應許中,應許的就是基督的到來,而我們則是享有的應許的成全。所以,他們得救的基礎與我們沒有任何的不同之處,我們和他們都是因着同一位中保而得救的。新約比舊約更美好,所說的只是施行方面。




11.並不存在另外一個外在性的聖約(The Existence of an Additional,External Covenant with Men Denied)


問題#2:不管是在舊約時代,還是在新約時代,上帝是否在此恩約之外,設立了另外一個外在的約呢?


回答:在我們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我們必須首先界定外在的約到底是什麼:


(1) 一個另外的約就是上帝與人之間的一種關係;它是一個友善的約,或某種聯繫。


(2) 此約的參與者,一是聖潔的上帝的眼睛不看邪僻,不看奸惡(哈1:13),祂不喜悅惡事,惡人不能與祂同居,狂傲人不能站在祂的眼前,凡作孽的,都是祂所恨惡的,說謊言的,祂必滅絕,流人血弄詭詐的,都是祂所憎惡的(詩5:5-6)。另一方就是未重生之人,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的舌頭弄詭詐,他們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和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步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他們並不曉得平安的道路,他們眼中不怕上帝(羅3:13-18)。只要他們還處於這樣的狀態之中,他們就仍然是可怒之子(弗2:3),是預備遭毀滅的器皿(羅9:22)。這就是此約的另一方。


(3) 此約的應許只是與無知的祝福有關,或者是迦南的土地,或者再加上食物、衣服、金錢、美味和世上的喜樂。


(4) 條件就是外在的順服,只是從表面上遵行十誡和禮儀律,參加教會,告白信仰,使用聖禮,外表參與,內心無份。


(5) 這樣的約沒有中保,是在上帝和人之間直接設立的。


(6) 在舊約時代,這就是上帝與亞伯拉罕的後裔所立的民族性盟約,而且僅僅限於亞伯拉罕的後裔。這個約是一個代表性的約,預表新約時代屬靈的侍奉。在新約時代,此約就是設立外在教會的約。這一切所組成的就是一個外在性的約,本質上與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都不相同。


更仔細地考察這樣的外在之約(即使那些主張這種約的人,也不喜歡這種詳細的考察),問題在於到底有沒有這樣的約呢?有些人否定在新約時代有這樣的約,但他們聲稱在舊約時代卻有這樣的約。也有人主張這樣的約在新約時代也存在。至於我們,則認為外在地進入恩約(external admission)與一個外在的約(external covenant)是截然不同的。我們主張,總是有人表面上進入了恩典之約,沒有信心,也沒有歸正,但也沒有違規,和真正參與恩約的人混在一起。然而,他們這種表面上的行為,並沒有構成一個外在的約。上帝不僅不會滿足於這種外在的行為,而且要懲罰那些表面上說祂好,實際上卻對祂說謊的人。因此,確實有人在表面上進入了恩典之約,但是並不存在這樣一個外在的約。現在我們加以證明。


首先,那些加入教會,或者曾經加入教會的人,絕沒有想到過要加入這樣的一個約,只是得到一些物質方面的好處。他想得到的是救恩。因此,這樣的外在之約是沒有人參加的。當然,這並不是說,沒有人尋求物質的好處,但是,他並沒有想通過這種約的方式得到物質的益處。人既不曉得,也不相信這種約。上帝並沒有向人提出過這樣的約,更沒有勸人加入這樣的約。在上帝的聖言中,沒有一節經文支持這樣的約存在。因此,既然這樣的約不曾提出過,也沒有勸人加入過,自然是不存在的。


第二,這樣的約也是與上帝的聖潔性不一致的,我們已經描述了上帝的聖潔性,也描述了人的處境,上帝是不會與人締結這種所謂的友誼之約的。這與上帝的屬性也不相和。上帝是不喜悅這種僅僅是外在的行為,卻沒有心靈的參與的敬虔。上帝所要求的是心靈,即使當祂應許迦南地和其它外在的福分的時候,祂所要求的也是人的心靈。「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耶和華你的上帝領你進祂向你列祖起誓應許給你的地」(申6:5,10)。對於那些不用心靈侍奉祂的人,上帝明確地用可怕的威脅來警告他們。「因為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所以,我在這百姓中要行奇妙的事,就是奇妙又奇妙的事」(賽29:13-14)。因此,若說上帝滿足於外在的順服,這是與上帝的屬性不相吻合的。若是說藉着這樣的友誼之約,上帝就把外在的祝福賜給外在的順服,也是與上帝的性情相悖的。另外,假如說上帝給予外在的友誼,同時內心卻充滿了聖潔的憎惡之情,藉着這樣的友誼之約給人外在的祝福,內心卻要把這樣的人定罪,因為罪人外表上與上帝保持友善的關係,而內心卻是可怒之子,有上帝的震怒在他們身上,這怎能與上帝的正直性相和呢?假如人與人之間這樣交往,這樣立約,這種做法不是連惡人也瞧不起嗎?「全能者斷不至作孽」(伯34:10)。即使這樣的約與上帝的性情吻合,當然是不會這樣的,那也不過是行為之約,因此是不完全的。人類的行為就是條件,而應許則是物質性的。然而,上帝是不會與無能的罪人設立這樣的行為之約的,我們在適當的時候會加以說明。




遁詞#1:上帝賜予許多人外在的祝福,就是因為他們正確的、外在的行為。這在亞哈身上就可以看到,亞哈是以色列歷史上的一個惡王。「亞哈在我面前這樣自卑,你看見了嗎?因他在我面前自卑,他還在世的時候,我不降這禍,到他兒子的時候,我必降這禍與他的家」(王上21:29)。


回答:主張藉其普遍恩典,在特定的處境中,上帝把外界的祝福賜給惡人,是一回事。這種說法,我們也認可,因為「耶和華善待萬民,祂的慈悲覆庇祂一切所造的」(詩145:9)。但是,假如說,上帝是藉着一個外在之約而這樣行的,由於祂與未重生的不敬虔的人有這樣的關係,就基於他們外在的好行為而賜福他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是我們所強烈否定的。用亞哈作例證並不能證明什麼,他在外在行為上顯明出謙卑來,上帝就祝福他,這並不是從一個外在的約而發生的(這是需要證明的爭議點),而是因為上帝的普遍恩典和忍耐。


第三,假如沒有一位和好的中保,上帝就會與未重生的人訂立友誼之約,正如某些人所主張的那樣,而且必然得出以下的結論,即:並不需要中保耶穌基督,一個人不需要滿足上帝的公義就能得救。假如不需要一位和好的中保,上帝就能夠與罪人訂立友誼之約,目的在於賜福那些外在的順服行為,上帝也就能夠不藉助任何和好的中保,就與人設立救贖之約,從而因着他們自身的虔誠而把永生應許給一切敬虔之人。假如這是能夠做到的,就不需要基督了,因為沒有祂,這些事照樣能夠成就。但是,這是不可能的,在下一章中我們就會證明這一點,因此,也不可能存在這樣一個外在性的約。很顯然,假如主張這樣的外在之約,就會破壞改革宗真道,引起紛爭。


第四,這樣的約或者有聖禮,或者沒有聖禮。假如沒有聖禮,那就不是約了,因為上帝絕不會沒有任何印記就與人立約。假如有聖禮,到底是什麼呢?在舊約時代有割禮和逾越節,在新約時代有洗禮和聖餐,到底是其中的哪一個呢?這是不可能成立的,假如成立的話,同樣的聖禮就會屬於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約了,這顯然是荒誕不經的。另外,恩約的聖禮不僅是指向基督的,還是因信稱義的標誌和印記(羅4:11)。既然這種外在的約沒有基督作中保,也沒有屬靈的應許和因信而得的義,這些印記當然不能成為這種外在之約的聖禮。除此之外,任何人都無權參與恩典之約的印記,除非他是真正的信徒,因為它們是因信稱義的印記。然而,這種立場卻主張未重生之人是這一外在之約的真正成員,然而他們卻不得參與聖禮。所以,聖禮不會是這種外在之約的印記,由此可見,這樣的約並不存在。


第五,關於這一外在之約所提出的一切(比如外在的順服),其實都已經包含在恩典之約中了。但是,這種順服既是從內在的聖潔的屬靈心態發出的,並與之保持和諧。恩典之約必定包括得救所需要的一切外在和屬靈的應許。在以下的經文中,這兩個方面都得到了證實:「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林前6:20);「所以弟兄們,我以上帝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上帝所喜悅的」(羅12:1);「我要將你現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賜給你和你的後裔永遠為業,我也必作他們的上帝」(創17:8);「唯獨敬虔,凡事都有益處,因有今生和來生的應許」(提前4:8)。


既然恩典之約也要求我們有外在的順服,同時也有外在的應許,所以,就不需要一個外在的約,這種外在之約所要求和應許的一切事項和恩惠,在恩典之約中都已經包括了。




遁詞#2:有人或許提議,這些理由都不是令人信服的,因為這一外在的約是以恩典之約的存在為前提的,並且是與恩典之約並存的。


回答:(1)這並沒有證實什麼,因為必須把這種外在的約視為是性質完全不同的約,所以,一定要對它單獨加以考慮。所以,這些理由都是完全有效的。


(2)未重生的人,即使他們表面上進入了恩典之約,本質上仍然不在恩約之中。但是,假如主張有外在之約,他們就是此約的真正成員,與恩典之約沒有任何關係。如此以來,他們雖然不是恩典之約的成員,因此與基督和應許無份,卻被認為是這一外在之約的真正成員。所以,此處完全沒有涉及恩典之約。因此,主張這一外在之約是以恩典之約的存在為前提,是與未重生的人訂立的,是不能成立的。所以,這種遁詞並沒有什麼實質內容,我們的證明仍然是有效的。




異議#1:在舊約時代,整個的以色列民族,每個人,不管是義人還是惡人,都立了約。他們所有的人都必須參加聖禮,都在此約之中,都使用聖禮,也有許多人背約。因此,確實有一個外在之約,其本質是與恩典之約完全不同的。因為恩典之約只是與信徒設立的,從而也是不會打破的。


回答:(1)恩典之約是上帝之恩典和憐憫的彰顯,是人所不能完全測透的。當上帝向人提供此約的時候,假如有人藐視此約,拒絕進入,就是極其邪惡的行為。因此,每一個聽到福音的人,都有責任全心全意地接受這一邀約,從而得以進入此約。這一事實是肯定無疑,無可辯駁的。所以,人有責任進入此約並沒有證明此約就是一個外在性的約。


(2)惡人有責任進入恩典之約,但卻不得繼續行惡,因為此約的應許也包括成聖。他們應當渴慕成聖,而且這種渴慕也會激發他們進入此約。因此,假如有人仍然是繼續行惡,就證明他與上帝的關係並不真誠,本來他是應當真誠地面對上帝的。這樣所證實的就是,他只不過是在表面意義上進入了此約,是表演給人看的,但他並沒有真正參與此約。


(3)他們必須憑信心使用聖禮。假如他們不是憑信心使用,就會招惹上帝的震怒。不管是在舊約時代,還是在新約時代,惡人都沒有權利使用聖禮。對於這樣的人,上帝說:「你怎敢傳說我的律例,口中提到我的約呢?」(詩50:16)。


(4)惡人進入恩典之約不過是裝腔作勢,同樣他們違背此約,他們的信心就像毀壞了的船。他們用自己的行為表明,他們是與上帝的應許無份的。他們的背約並不是違背外在之約,而是違背恩典之約,這是他們在表面上加入的。他們加入此約的方式是與違背此約的方式同出一轍。他們心中所想的既是如此,就破壞了恩典之約,把它變成了行為之約。


(5)在通常意義上,上帝與整個民族確立此約,但是並不是與其中的每一個人。每一個人都要藉助信心真正地進入此約。




異議#2:在新約時代,教會是由信的人和未重生的人共同組成的,後者甚至占大多數。未重生的人不在恩典之約中,然而他們仍然是恩典之約的成員。因此,他們是處於一個外在性的約中,並且教會也有外在的或有形的教會。信徒的孩子,雖然長大了顯明是惡人,但他們也因此而被稱為聖潔(林前7:14)。這種聖潔只能是外在之約的聖潔。因此,確實是有一個外在之約存在。


回答:(1)未重生的人在教會裡,但卻不屬於教會。他們並不是組成教會的真成員,不過是寄生蟲而已。在一個人家中的人,並不都是屬於這個家庭的,也不都是這個家庭的成員。未重生的人表面上進入了教會,但是這種表面上進入恩典之約並不是建立了一個外在性的約。


(2)就整個外在性的會眾而言,確實有一個外在性的教會,在這樣的教會中善者與惡者是混在一起的,但這所指的並不是個體性的成員。


(3)信徒的孩子被稱為是「聖潔的」,指的並不是一個外在性的約,而是指恩典之約。他們父母所進入的就是恩典之約,或者是真正進入了,或者只是外表性的進入,同時他們也把自己的孩子交託此約,這是通過讓孩子受洗達成的。他們和他們的孩子要得救,也是憑藉恩典之約,而不是其它任何約。這樣,我們已經把恩典之約介紹給你,並說明了此約的各種分枝。我們希望每個人都愛慕此約,並真正地進入此約。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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