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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6
第六問:基督徒可否離婚與再婚?
解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廣義的基督教內部有幾種不同立場:
第一、認為只要信徒經過教會官方主持的婚姻聖事,並且已經發生了實際的性行為,那麼就是合宜婚姻。在合宜婚姻中,由於婚約永遠有效,因此,信徒絕對不可以離婚。而教會官方有權決定哪些婚姻有效,哪些無效。對於那些無效的,可以分開。但由於婚姻無效,因此不算離婚。而無論怎樣,信徒中必定有離婚的,不過,一旦離婚必須經過告解才能被赦罪,如果不經告解,離婚之罪會導致靈魂滅亡。既然不可以離婚,那麼當然絕不可再婚。這多見於天主教。
第二、認為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離婚,只要離了婚,因為婚約永遠有效之故,因此,就不可以再婚。若再婚就是持續地犯姦淫。
第三、認為只有一種情況下可以離婚,那就是對方犯姦淫。在對方犯了姦淫之後,另一方就有離婚權。但離婚後,只有前任死亡或者再婚的情況下自己才可以再婚,不然,再婚仍舊是犯罪。
第四、認為除了對方犯姦淫之外,被動着被離棄與有生命危險的家庭暴力等特殊情況也都是合法的離婚理由,但即便如此,卻不是必須選擇離婚。關於再婚與上面類似,可以離婚卻未必可以再婚,除非對方已再婚或者死亡。當然,復婚也是可以的。
第五、可離婚的前提與第四點一樣,只是認為:既然離婚合法,那麼婚約就已解除,當視對方已死。因此,可以再婚。並且,在再婚時和初婚者享受同樣待遇。
由此可見, 這個問題在教會中一直沒有統一答案。因此,各種觀點,除了天主教的那個錯誤思想與第二點「永遠犯姦淫」值得商榷之外,各人與各教會無論如何領受與執行都當被尊重。那麼,產生這麼多看法又是為何呢?那是因為對於此問題《聖經》並沒有比較詳細的論述,因此,我們只能靠已知的經文得出一些相應的結論。就已知的《聖經》明文,我們得出的教訓如下:
1.上帝的明旨:
【創2:22-24】耶和華 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申17:14-16】到了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你總要立耶和華你 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瑪2:13-16】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嘆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你們還說:「這是為什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雖然 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根據以上經文,我們得知,上帝所設立的婚姻原本就是一夫一妻、一主一從、一生一世的。因此,一切故意的離婚(休妻)都是上帝所厭惡的。多妻也好,納妾也罷,都是人的犯罪行為,並非上帝的明旨。主耶穌來闡釋律法時也名言「離婚是違背上帝本意的」。
2.摩西的初衷:
【利21: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 神為聖。【申22:13-30】「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裡。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她殺了一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申24: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 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根據以上經文,我們知道,摩西對於以色列人婚姻事物的處理是從實然的角度出發的。他並非認為人應該隨便離婚,只是認為人是避免不了離婚的。既然離婚無法避免,那麼,「如果」離婚已成事實,「為了保護受害女性的緣故」,男方必須給其休書。不給休書,她被休就會失去證明,就會被視之為淫亂,那樣她日後就會活的很悽慘!所以,「摩西許可人一旦休妻必須給人休書」才是這些經文的主旨,而不是「摩西許人自由離婚」。要知道,是人心硬而離婚,不是摩西規定了人結婚後,配偶只要不合心意就應該離婚!因此,如果女子一旦被休,那麼是可以再嫁的,只是再嫁後就堅決不能再與前夫複合了,那樣算污穢。另外,有兩種人是絕對不可休的,那就是被懷疑誤解和被侮辱的。而被休的、被玷污的與妓女是不能嫁給祭司的,因為祭司是聖職人員。當然,關於這一點,很顯然,而今已然廢除。
3.耶穌的教導:
【太19:3】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嗎?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
——在這裡,主耶穌已將律法的精意明確地闡明了開來。一來,離婚根本不是上帝的意思;二來,主耶穌所提供的唯一離婚理由是「對方犯姦淫」。一方犯姦淫後,另一方是可以離婚的。由於主耶穌直接的教導實在有限,因此,只能得出不多的結論。
4.保羅的看法:
【林前7:1-40】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當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 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我對着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聖潔(「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着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丈夫活着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 神的靈感動了。
——針對以上經文,我們得知,保羅使徒對於婚姻的教導很全面。他是新約中唯一用如此多的篇幅闡釋婚姻真理的使徒。與摩西和主耶穌的意思一樣,在保羅的思想里,無論任何人,主動離婚都是不可以的,那是一種視婚姻為兒戲的犯罪行為。而作為基督徒,守素安常是上好的選擇,這不是說進入婚姻有什麼不聖潔,乃是因為進入婚姻會很疲累,會受更多的非必要之苦。並且,保羅承認信徒可能慾火(正欲)攻心的事實,因此,需要進入婚姻,但在結婚之後,卻不允許人無故分房。在離婚的教導上,保羅在基督之外,又加上一條,那就是被離棄。只要如此,就不必介懷。但保羅卻聲言被離棄後,對方死亡是再婚的前提。
綜上所述,我相信,無論是《聖經》本身,還是其中聖徒對婚姻問題的解答與主耶穌之間的意思都不是自相矛盾的,以上教訓只是相互補足而已。但標準已經公示,這個無需多言,唯一需要認真考慮的是處境。不過,關於此問題,雖然標準似乎很清晰,但根據上帝命令何西阿娶淫婦(或妓女)與以斯拉改革的硬性休妻事件,我們不難發現能否離婚與再婚是需要分情況的。(【拉10:2-3】屬以攔的子孫、耶歇的兒子示迦尼對以斯拉說:「我們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 神,然而以色列人還有指望。現在當與我們的 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照着我主和那因 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按律法而行。【何1:2】耶和華初次與何西阿說話,對他說:「你去娶淫婦為妻,也收那從淫亂所生的兒女;因為這地大行淫亂,離棄耶和華。」)在何西阿事件中,對於女方身份一直爭議不斷,有說上帝命令何西阿娶她時是其悔改之後,又有說那是其正在行淫之時,我想後者應該更能象徵以色列人持續在信仰上淫亂卻被上帝接納的事實。但無論如何解經,何西阿取了「二婚女人」這個結論是無可否認的。而以斯拉對於以色列人中那些娶外邦妻子的硬性勸離使我們知道,「不可離婚「這條誡命是確實要看處境的,並非「無條件絕對論者」所認為的那樣。
有鑑於此,我認為,《聖經》不變的教導是:一切已經結婚的不可以離婚,離婚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一旦主動離婚就不可以再婚,再婚是罪上加罪。雖然如此,這些罪卻並非不能被赦免(非救恩性赦免),只要當事人認罪悔改,主必會接納。而離婚後已然進入新婚姻的,只要其真誠認罪,教會就需要承認其婚姻的合法化,不能再次勸其離婚。對於其犯罪行為,可以施行懲戒。而在離婚後,無論其離婚合法不合法,都最好不婚,不婚是為主守節。最後,我們需要辨識,有些離婚是合法離婚,合法離婚婚(包括:被動離婚、對方犯姦淫而不得不離婚、有生命危險的婚內暴力)都可以再婚,而且再婚並不是犯罪。在這裡,在主耶穌和摩西允許離婚的兩點之外,我們認為「有生命威脅的家暴」也是離婚的理由,原因是「生命重於婚姻」。這合乎《聖經》的總原則。那麼,合法離婚就可以再婚是為什麼呢?其原因有二:
第一,曾經步入婚姻的任何人都應該是沒有守獨身恩賜的(如果後來具備了則不在考慮範疇),那麼他合法再婚正是解決生理需求的唯一正確方式。所以,被動離婚者應該被視為具備此需求者,不允許其結婚也就是剝奪了他(她)的這項權力,從而也為淫亂犯罪埋下隱患。
其次,被動離婚是「被離婚」,並非「去離婚」,既然被動離婚本身並非出自當事人的意願,乃是不得已的分開,而當事人也基本都並未做出過獨居的預備,故而不該為離婚本身負責。被離婚者是受害者,受害者不應該成為教會定罪與懲戒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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