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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宏廣牧師問題解答13

出自基督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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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問:什麼是「褻瀆聖靈」的罪?此罪為什麼不能被赦免?


解答——


有關於「褻瀆聖靈的罪」是一個曾經持續困惑基督徒的問題,長久以來,魔鬼撒旦不時地通過相關經文做工,導致很多弟兄姐妹被其欺騙,以至於陷入到靈里深層次地掙扎與恐懼中,從而失去得救的喜樂與永生的盼望。因此,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有必要深入回答一下。


在全本《聖經》中「褻瀆聖靈的罪」只出現過三次,並且全部都在對觀福音中(【太12:31】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可3:29】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 【路12:10】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也就是說,「褻瀆聖靈」都是主耶穌親自講的。那麼,根據《聖經》一貫的原則,通過基督的救贖,只要是真信徒,其所有的罪都會被赦免,沒有一件罪是例外的。要知道:基督的赦免是絕對性的赦免,基督的赦罪如果是非絕對性的,那麼必然導致信徒的滅亡。也就是說,在基督的贖罪中,如果有例外,如果其所贖的並非信徒「所有的罪」,那麼就將無人最終得救。這有經文為證(【羅8: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里的,就不定罪了。【約壹1:7】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 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來7:27】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他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 【來9:28】像這樣,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將來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乃是為拯救他們。)。毫無疑問,基督徒都是不再被定罪的出死入生之人了,他們既然已經走過了十字架的審判,就一次性被上帝在地位上潔淨了。因此,就算是其日後再犯罪,那些罪也不能使其滅亡。不過,儘管如此,基督徒那些在信主前後所犯的罪都要付上今生相應的代價,這是上帝所賜的因果律導致的。 那麼,主耶穌為什麼要說「褻瀆聖靈的罪永不得赦免」呢?這件事要聯繫當時的背景。在主耶穌布道時,所面對的對象往往都是猶太人,其中又不乏教法師與法利賽人。那些人時常不懷好意來試探基督。尤其是在某一日,當主耶穌明顯行了一件只有上帝才能行出的神跡之後(明顯出自聖靈的大能),那些旁觀者中竟然有人污衊主耶穌的作為是出自撒旦的能力(【可3:20-30】耶穌進了一個屋子,眾人又聚集,甚至他連飯也顧不得吃。耶穌的親屬聽見,就出來要拉住他,因為他們說他癲狂了。從耶路撒冷下來的文士說:「他是被別西卜附着。」又說:「他是靠着鬼王趕鬼。」耶穌叫他們來,用比喻對他們說:「撒但怎能趕出撒但呢?若一國自相紛爭,那國就站立不住;若一家自相紛爭,那家就站立不住;若撒但自相攻打紛爭,他就站立不住,必要滅亡。沒有人能進壯士家裡搶奪他的家具,必先捆住那壯士,才可以搶奪他的家。我實在告訴你們: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這話是因為他們說:「他是被污鬼附着的。」)。因此,「這類人」是冥頑不靈的非信徒,是會抵擋真理到底的惡人。我們一定要看清楚,基督如此說這話「是因為他們說:『他是被污鬼附着的』」。對於聖靈如此明顯且強烈的工作,他們不僅沒有順服與信從,反而私慾作祟去強行扭曲。這不是別的,乃是直接在抵擋聖靈的工作,以至於到褻瀆的程度。因此,基督徒絕不能犯此罪,乃是只有非信徒才能犯此罪。因為褻瀆聖靈的人都是沒有聖靈內住的人,所以犯這個罪的人並不在救恩里。並非這個罪的本身上帝無能力赦免,或者罪有大小之分,而導致這個罪大到上帝無法赦免,乃是犯此罪之人並沒有信上帝,因此,其生命中的罪要自己去承擔(【可3:29】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基督徒在獲得聖靈內住之後,聖靈和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羅8:16】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 神的兒女。)。聖靈對聖徒的管制使得聖徒時刻都活在安全當中。聖靈在聖徒的裡面有感動,又有禁止。因此,對於信徒這些都是其成聖的保障。信徒都是朝着成聖去的,並非朝着死亡去的。正如《羅馬書》第六到八章中,只有兩種人。其一是「順從聖靈而活着的人」,其二則是「體貼肉體奔向死亡的人」。此二者是兩種人的兩種生活方式。其實,從人的本性而言,所有的罪都致死。人不是犯了「至於死的罪」才滅亡,乃是因着你在亞當里是「罪人」而當滅亡。更具體一點,「褻瀆聖靈」的罪不是因為本質更嚴重不能被赦免,乃是因為「沒有聖靈內住」表現為不能被聖靈感動而悔改。非信徒與信徒有本質區別,前者沒有中保,沒有救主;而後者則不然,其與救主永不分開。並且救主對其贖罪的果效永遠不變。所以,面對同一個罪,二者在主動犯罪時的本質沒區別,只有在被動犯罪時才有些區別。但最重要的是二者地位上的區別。用個例子來表達吧,比如:基督徒與非信徒都是一台電腦,二者也都做了系統,系統好比人內在的靈魂。靈魂的本質無差別,至於狀態上的差別不在話下。信徒與非信徒最大的差別在於系統內有沒有一鍵GHOST,信徒有一鍵GHOST,非信徒則沒有。一鍵GHOST能確保信徒時刻處在可以復原的處境下,而非信徒則不然,其只要犯罪就如同系統被一再破壞一般,只有紊亂的可能,沒有復原的可能。


那麼,為什麼得罪基督和褻瀆聖靈結果不同呢?(【太12:32】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為什麼得罪基督還可得赦免,說話干犯聖靈卻無法得赦免?那是因為,人只有在聖靈做工很明顯的處境與場合下才能得罪聖靈,這不是說兩個位格有高低輕重之分,乃是說聖靈是叫人悔改的靈,關於人被感動承認基督,人被重生認識真理等都是第三位格的特別工作。說話干犯人子容易,甚至很多基督徒在未信前也曾着實做過。但干犯聖靈卻不容易,那需要特定的場合。且是將聖靈之工污衊成邪靈之工的故意犯罪。不僅如此,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當聖靈普遍的工作被人一再無視且褻瀆時,也就是在聖靈感動一個人歸信上帝之時,此人若果堅決抵擋且褻瀆。那麼,他是不能夠得救的。在此,我們必須的了解,這不是說上帝的聖靈對此人無能為力,乃是說非被預定得救者,上帝是不會通過聖靈更深層次做工使其得救的。上帝有那個能力,但卻沒有救人的義務。在聖靈強而有力的工作下,蒙選者就受感得救了,而未蒙選者也可能受感卻為歸信。信徒是因着上帝的恩而得救,非信徒是因着自己的罪(又沒多加了一件褻瀆聖靈的罪)而滅亡。在《聖靈論》第一章中,素有英國加爾文之稱的偉大神學家約翰歐文博士說:「當上帝設計拯救罪人的偉大工作時,他為人預備了兩份禮物:他的兒子和他的靈。事實上三位一體中每一個位格都參與了這偉大的救贖工作。聖父以他的愛、恩典和智能設計救恩;聖子以他的愛、恩典和謙卑完成救恩;聖靈以他的愛、恩典和能力促使罪人相信和接納救恩。 救贖工作中首要的真理是:上帝差遣他的兒子來到人間,成為人的樣式,為我們的罪受苦。另一項重要真理是:上帝賜下他的靈來到世上,帶領人信靠基督而得救。主耶穌基督將要離開世界時,他應許要差派聖靈降臨,與他的門徒同在(約十四16-18,25-27;十五26;十六5-15)。雖然當耶穌基督在世上時就能夠認識他是一件非常榮幸的事,但能借着聖靈在我們心中的啟示而認識主耶穌,是更為可貴的事(林後五16)。聖靈的偉大工作之一是說服罪人,使他們相信向他們傳講的福音是真確的,來自上帝的。聖靈另一偉大工作是使相信福音的人成聖(林後三18)。聖靈若不與福音同工,福音就會變為死的字句,而新約《聖經》對基督徒變為毫無作用,正如舊約《聖經》對猶太人一樣(賽五九21)。因此我們必須明白,所有從救恩而來的好處,都是由聖靈所啟示,所賜予。我們也要知道,在我們身上施行的一切救贖工作,和我們能作出的聖潔、蒙上帝悅納的工作,都是由於聖靈在我們身上動工,與我們同工。否則,我們什麼都不能作(約十五5)。聖靈使我們重生,使我們成聖,作成討上帝喜悅的善工。 聖靈的工作既是如此的偉大重要,因此《聖經》警告我們,唯一不得赦免的罪就是褻瀆聖靈的罪。既然聖靈的工作是帶領罪人相信基督寶血而獲赦罪,當聖靈進行這工作的時候被蔑視、拒絕和褻瀆,此罪則得不到赦免,人也得不到救恩。」


那麼,又怎樣理解《希伯來書》第六章的與第十章那些嚴厲的警告呢(【來6:4-6】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份,並嘗過 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重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 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來10:26-27】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在第六章中,首先有四個動詞:(1)蒙了光照(pho{tisthentas)、(2)嘗過(geusamenous)、(3)有分(metochous gene{thentas)、(4) 嘗過神善道(kalon geusamenous)。後三者很顯然是用來說明第一個。 蒙光照的概念在新約聖經中所表現的特性是與神給人的信息有關(參十32另一段論背道的信息)。這在約翰福音中尤為明顯,在這卷書中,耶穌宣稱自己就是世界的光(約八12,參一9)。《哥林多後書》四章第四節也說到,世人被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所以看不到「基督榮耀福音的光」。不管在哪裡,只要光一照在人的心裡,那個人就能認識基督的榮耀。布魯斯嘗試以「蒙光照」指洗禮,而「嘗過」是指聖餐而言,他又認為後者的範圍涵蓋較廣。胡斯則認為這是指蒙福的經驗。嘗過天恩的滋味是說∶這些人不但認識真理,而且親身體驗過。這原是舊約的用法(參:詩三十四8),新約的《彼得前書》二章三節也說明同一真理。這個詞語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在新約中,沒有他處提到「天恩的滋味」(te{s do{reas te{s epouraniou)這個詞,不過卻多次提到恩賜來自神,而且與聖靈密不可分(參:徒十45,十一17)。恩賜(do{rea)這個字,在新約中毫無例外是指屬靈的恩賜。第三個宣告與上一個是密不可分的,作者心目中是一群與聖靈有分的人,也就是與聖靈恩賜關係密切的人。然而,這很可能被視為他們經歷中的特質。在一章9節,三章1、14節出現過「有分」(metochoi)這個字,十二章8節還有。在新約他處,只出現於路加福音五7,意為「同伴」。作者在三章1節提到同蒙天召的弟兄,這裡所指的一定也是這個意思。有分於聖靈這個觀念是很不尋常的,這立即將他們與對基督教僅有膚淺認識之人分別出來。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說明這些人經驗中的另一個層面。重複提及「嘗過」這個隱喻,說明作者着重它的重要性。但這一次所嘗的乃是善(kalon),這個字與美的觀念有關。它包括外在的吸引力,以及道德的美善。與五章14節的「歹」字恰成對比;十三章18節用來描寫無虧的良心。「善」是值得熱切盼望的。我們嘗的不是神的道本身,而是它的美善,這也不是偶然的。從上下文來看,這個分別並非不重要的。一個人很可能帶着敬虔的心,聆聽神的話,卻不認為神的話有美味。在本段經文中,那些可以享受這美善滋味的人乃是專心在屬靈經驗里的人。「神的道」(Theou rhe{ma)這個敘述性詞語在十一章3節,與新約他處經文都曾出現過,但不像較普遍而同義的詞(logos tou Theou)那麼常見。本節經文的關鍵比較着重在神與人特別的交通,而不是指神一般性的信息。它可能是指一個人在初涉基督教信仰之時對神的經歷深深打動了其心靈深處。


最後,若是離棄道理(在希臘原文裡,條件句是用分詞 parapesontas 來表示的)。下面所說的只能在蒙光照和與聖靈有分的經歷與完全退後(在希臘原文中是以不定過去式來表示的)結合在一起時。在此表示離棄道理的動詞,在新約中只出現在這裡。其字根的意思是落在一邊,也就是脫離了可接受的標準或方法。以下的說明很清晰的解釋了離棄道理者不可挽救的特性。作者說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這裡使用了複合動詞(anastaurountas),說明作者心裡想着重釘十字架這事。他再也找不到更強烈或悲痛的語調,來表示離棄道理的嚴重性。當他想到耶穌基督的仇敵向祂所做的事,事實上他認為離棄祂道理的人,也得擔負同樣的責任。他也許認為這些離棄真道的人,比當時喊着要「釘祂十字架」的人更該受責備,因為那些人不曾知道神透過基督向人所施的奇妙恩典。當時,因着福音的廣傳,致使許多人從舊有的猶太教轉歸基督教。可是,不久以後,由於政府對基督教逼迫的加劇,遂而使得一些明明嘗過天恩滋味,又有聖靈明顯工作的人希圖重返猶太教以保平安。因此,這裡的意思無非是指任何一位從基督教信仰重返猶太教的人,不但與猶太人的不信認同,而且與引致釘耶穌十字架的殺機相認同。因此,他們要自行負責自己的罪(此乃根據 RSV 的譯文「on their own account 」直譯的,和合本譯作「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這句話說明他們必須對「釘耶穌十字架」的行為負完全的責任。


而在《希伯來書》第十章,作者再次責備此類信徒,警告其背道的危險。這段的脈絡和第六章的警告一樣。若故意犯罪,這個子句是強調對罪的責任,也就是人們明知故犯的罪。那麼這個罪是什麼罪呢?作者把故意(hekousios)這個詞放在句首,以加重它的份量。那就是「得知真道以後,故意不信從的罪」 也就是「離道反教的罪」。這個罪是有特指的,並非所有的故意犯罪。試問,對於真信徒大衛所犯的姦淫罪也好,殺人罪也罷,哪個不是故意犯的呢?哪個是被逼無奈所犯呢?因此,信徒也是有故意犯罪的可能性的。這個在《威斯敏斯德信條》裡有明確教導。但如果一個人明明得知真道,卻故意離道反教,那麼,其就失去了通過基督得救的可能性。這才是這裡「故意犯罪」的意思。 


得知真道是說領受到某事,這事具有被認可的形式。的確在真道這個詞前面有個定冠詞(tesale{theias)很清楚的說明其中有一個明確的教義體系,是所有基督徒可以去認識的。其範圍是整個基督教的啟示。使徒保羅對得知(epignosis)這個詞的論述比本書信作者多。事實上本書信只在此處用到這個詞。這裡所強調的是,對「真道」已經有了很清楚的認識,卻又故意犯罪。   雖然明白「真道」,卻故意犯罪棄絕真理,而真理的中樞是基督獻祭的獨特性。棄絕這一點,就再也沒有別的適切的祭物存在了。這一句的希臘原文字序也富含深義。它把重點放在贖罪的這個詞。換句話說,雖然可能獻上祭牲,但對於除罪卻沒有任何果效,這很生動地說明故意犯罪的嚴重後果。 再沒有贖罪的祭物可信靠,所留下的只有審判和烈火。這兩者都是很強烈而清晰的說明。首先是審判,與人的害怕有關(戰懼等候),第二是烈火與神的定規有關。兩者相輔相成。戰懼等候審判是指被列入故意犯罪的人,在等候審判時所產生的反應。犯罪者害怕受審判的程度,決定於他所受的該是怎麼樣的審判,這節經文繼續說明,不把這種人的審判當作兒戲。一個人若觸犯了離棄真道的罪,不但罪無可赦,而且顯然是與基督為敵。


關於這兩段經文,約翰歐文博士曾經有過一段敬拜的論述。在第六章,因為經文根本沒有明示其為信徒,並且作者顯然把真信徒抽離出了文中所嚴厲警告之對象的行列(【來6:9】親愛的弟兄們,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你們的行為強過這些,而且近乎得救。【來10:39】我們卻不是退後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因此,那些都是指非信徒的犯罪而言。雖然如此,這類警戒也直接適用於那些歷世歷代坐在教堂中常年聽道而不真正悔改的人。對於第十章,約翰歐文博士說:「上帝沒有另一個兒子,作為另一個贖罪祭。誰藐視基督的贖罪祭,再也沒有另一個贖罪祭替他贖罪(來十27,29;約壹五16)。同樣,對藐視與拒絕聖靈的人,上帝也沒有另一個靈賜下給他,使他接受基督而得救。所以,認識聖靈和他的工作是生死攸關的要事。歷代以來許多人妄用聖靈之名,做錯誤的教導和行邪惡的事,因此認識有關聖靈的真理和他來世上的工作是非常要緊的事。沒有什麼比妄稱是來自神的更為卑劣。」因此,這些經文都是指非信徒即使是慣常聽道卻不肯真信,也就是說「離開基督這個唯一的贖罪祭就沒有其他得救之法了」。在此要特別提醒弟兄姐妹,「贖罪祭就再也沒有了」並非指已經住在聖徒裡面的聖靈因着犯罪而離開,因為向來《聖經》中對於「贖罪祭」一詞的使用都只適合放在基督身上。故而這裡乃是指:如果人不信耶穌這個「贖罪祭」就沒有其他得救之路了。因為除了基督之外,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着得救。


那麼,什麼又是約翰使徒所說的「有至於死的罪」呢?首先,這裡的「有至於死的罪」基本有四種大致的解釋:


1、至於肉身死亡的罪 ,教內被主懲治。


2、至於被處絕的罪,教外被法律制裁,判定死刑。


3、至於靈里和主斷絕交通的罪。


4、也是最多解經書說的罪,就是「褻瀆聖靈」之罪。


此四種看法大家可以選擇其中的一個,畢竟都有些道理,確切的說我個人雖贊同其中一條,但不反對其他幾種說法,因為我實在不能確定經文的實際所指。但毫無疑問,真得救的聖徒是不可能滅亡的,因此,如果這裡的「死」是指滅亡,那麼毫無疑問,只有「褻瀆聖靈」的罪最適合。但如果「死」根本與滅亡無關,那麼,前三種可能都無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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