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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可否吃血?广东人的“白切鸡”与外国人的“牛扒”都要带些血才好吃,是否亦要禁戒不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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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旧约的教导

旧约律例中规定神的选民不可以吃血(参创九4;利三17;七26;十七10-14;十九26;申十二16、22-25等)。

究其原因,神禁止人吃血主要是血里有生命。人吃了牲畜的血,就掺杂了牲畜的生命在其中。另外,相信亦有卫生因素在内,因为血里带有许多不洁的细菌。


二. 新约的记述

要研究这一类有关生活的问题,必须从圣经的大原则著眼,并且明了圣经启示渐进性的特质。许多旧约的律例与条文,都当从新约的亮光来解答。

A. 有关食物的条例 彼得有一次在房顶上得到异象(徒十9-16)。他看见一块大布从天上缒下来,里面充满以色列人认为不洁的走兽、昆虫和飞鸟等物,有声音向他说:“彼得!起来,宰了吃!”当彼彼犹疑不决之际,第二次有声音向他说:“神所洁净的,你不可当作俗物!”这样一连三次,彼得最终没有吃。但这异象却发人深省,它指出一个更高的原则,旧约有关食物的洁净或不洁净的条例已被新约一项更高的原则取代了。

保罗清楚指出这原则的精义所在:“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谢著领受,就没有一样可弃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为圣洁了。”(提前五4;参可七19)

许多旧约的条规都应列入这大范围内,从渐进性的启示去了解。因著耶稣基督所成就的救赎,旧约洁净的律例都已经被成全或被应验了。

B. 耶路撒冷大会的议决 或许有人会问,使徒为甚么在耶路撒冷大会中,议决外邦信徒应禁戒祭偶像的物、血、勒死的牲畜和奸淫等事呢(徒十五20、27)?这里的“血”是否指到不可吃血说的?

使徒行传十五章20节是十分难解的一节经文(参29节)。其难解之处,乃由于西方钞本省掉那短语“并勒死的牲畜”,而加上“金律”(太七12)消极方面的版本(与中国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近)在其中。“勒死的牲畜”那短句的取舍,可断定这些规条的整体意义。

1. 若省掉这短句,其他三项可以具有道德上的意义 – 如禁拜偶像、奸淫与流人血等罪,正分别是十诫中的第二、第七和第六诫所禁止的。

若是这样,第29节所述的四项又如何与20节的三项协调?而且这些都是十分严重的罪行,为甚么雅各说话的语气并不严厉,只“劝勉”他们不作就好了呢(参29节的语气)?

2. 较合理的解释是接纳亚历山大以及其他重要钞本的记述,采取四项而不是三项的禁戒条例(参和合本的翻译)(参Bruce M. Metzger, A Textual Commentary, 429-434)。若是这样理解,这些条例是属于礼仪性而非道德性的。

• “偶像的污秽”是祭过偶像的食物(参林前八10;十19) • “奸淫”或作“淫乱”,指有份参与外邦人与偶像崇拜时连在一起的男女不雅的行为 • “勒死的牲畜”指犹太人杀牲畜不用勒死的方法,亦不以勒死的性畜作食用 • “血”并非指杀人所流的“血”,乃是食仍留在牲畜中的血

明显地,这四项条例中有三项是与食物有关的。而“奸淫”若以道德上的意义来解释,就与其他三项在性质不一致。因此若要一律处理,必须将它们同时理解为礼仪上的问题。

基本来说,耶路撒冷大会中的教会领袖强调因信称义之道,他们同意外邦人不需要先成为犹太人,不须接受割礼后才可以得救。然而,因为上列的习惯难阻外邦信徒活出新生命的样式,若是禁戒了,就能坚心脱离世俗,并且能与当时的犹太信徒有畅顺的相交。这正好解释为甚么雅各用比较温和的语气(29节)。


结论

基于以上的分析,基督徒吃血的问题与吃祭偶像之物同属一类,是暂时性而非永久性,是相对性而非绝对性的。保罗后来论吃祭偶像之物,亦没有硬性禁止(参林前八1-13;十19-22)。

若是有人认为血里有生命而仍坚持不吃,这是个人信念的问题;不必要因这事大伤脑筋或多费唇舌。“不吃的”不要批评“吃的”;“吃的”亦不要以“刚强者”自居。正如这问题在开始时所提的,广东人喜欢吃的“白切鸡”与外国人的“牛扒”都或多或少带有血。有时候要一点血都不吃,真是一件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