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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真道圣言/2017年7月4日
DAY 339 [3.17.10] 人的罪蒙赦免之后,行为才被悦纳
若说信徒的行为被算为义,这是因为他已经先唯独因信称义了。信徒的善行蒙神悦纳,因为披戴了基督的义,所以被视为完全无瑕的。只要我们认清支持这些善行的根基是“因信基督称义”,则一切的难题就解决了。惟有当人罪得赦免之后,他的行为才开始蒙悦纳。这赦免来自何处?岂不是神在基督里接纳我们,视我们和我们所有的都在基督里? 因为我们已连结在基督里,在神面前我们是义人,因为基督的无罪遮盖我们一切的罪孽。照样,我们的行为也被算为义,因为这些行为里的任何不洁,都被埋在基督的纯洁下,所以不算作我们的罪。
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不仅是我们自己,连我们的行为,都是唯独因著信,都被称义了。信徒的行为被算为义(不论其行为的特征为何),完全是倚靠信心和神白白的称义,所以行为是由“因信称义”而生效的。既然如此,行为被包含在信心之内,隶属于信心之下,信心是因,行为是果。我们绝不能高举行为到毁坏或遮蔽“因信称义”。
保罗为了表明我们所蒙的福是来自神的怜悯,并非来自我们的行为,他特别强调大卫所说的:“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32:1-2;罗4:7-8)。假设有人提出一些似乎说“因行为得福”的经文,例如:“敬畏耶和华,这人是有福的”(诗112:1),“怜悯贫穷的,这人有福”(箴14:21),“不从恶人的计谋……这人便为有福”(诗1:1),“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雅1:12);“凡遵守公平,这人便为有福”(诗106:3),“行为完全的,这人便为有福”(诗119:1),“虚心的人,温柔的人,怜恤人的人,有福了”(太5:3,5,7)。这些经文与保罗所教导的真理并无冲突。
既然罪人从来没有这些真实的善行,使他能因此蒙神悦纳,这就证明:除非他的罪得赦免,从奴役中得释放,否则就永远停留在悲惨的光景中。圣经中所称许的这一切福分,就未蒙赦罪之人而言,他们是无关无分;除非他们先蒙赦罪,否则无法得到这些恩福。这就证明“罪得赦免”不仅是最高的主要福分,甚至是惟一的福分;其他的福分都是以此为根源,由此流出。
我们没有理由反对圣经常称呼信徒为“义人”。当然,义人是因信得生,因信而活,过圣洁生活。他们是饥渴慕义,在义上长进,并非实际作到完全的义。所以称他们为“义人”,是指他们所得的义是“因信基督”而来的,并非从自己行为而得的(腓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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