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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广牧师问题解答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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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问:基督徒自杀就不得救吗?


解答——


不得不说,这个问题曾在基督教界引起很大的争议。尤其是在中国基督徒中间,每当触及这个问题,似乎都千篇一律地倾向自杀灭亡论。其实,本来这应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因为问题的本身并不复杂,但凡有纯正神学装备的肢体都可以很容易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但是不得不承认,如今,这个本来简单的问题倒成了比较麻烦的问题,实乃由于现今华人基督教界的普遍的知识水平所限,逻辑思维能力较差,从而就会很武断地去看待与处理这个问题。不过,无可否认,这个问题着实不好回答。这并非是因为问题的本身不容易得到答案,乃是人可能会因着这个问题去作错误的抉择!所以,一旦回答即使是自杀者也可能得救吧,未免略显草率,又可能导致许多在苦难中的人产生早死早解脱的态度,从而引致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肯定自杀一定会灭亡吧,似乎有点威吓作用,但也并非所有的事实。其实,在思考这个问题之前还是要先搞清楚几个问题:


第一、是不是不自杀的人都能得救?

第二、在基督徒真正得救以后有没有自杀的可能性?

其三、基督徒是不是在得救后只有保证不自杀才能得救到底?

其四、如果真得救的基督徒确实自杀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其救恩会失去?

第五、自杀与否和得救本身是不是有直接的关系?


第一、是不是不自杀的人都能得救?


当然不是!因为人若不信主就无法进入基督里,不进入基督里与主在生命上联合就没有中保,没有中保就不能得救。因此,如果不信上帝的话,即使是长命百岁也一定灭亡。所以,不自杀的人多了,但却并不能都得救。


第二、在基督徒真正得救以后有没有自杀的可能性?


当然有!基督徒得救后是有自杀之可能性的。这不仅有《圣经》的明证,比如参孙(《士师记》16:28-30参孙求告耶和华说:“主耶和华啊,求你眷念我。 神啊,求你赐我这一次的力量,使我在非利士人身上报那剜我双眼的仇。” 参孙就抱住托房的那两根柱子,左手抱一根,右手抱一根,说:“我情愿与非利士人同死!”就尽力屈身,房子倒塌,压住首领和房内的众人。这样,参孙死时所杀的人,比活着所杀的还多。)还有教会历史血淋林的事实为证。在此,除非我们先主观假设基督徒绝对不会自杀。但很可惜,假设就是假设,假设和事实往往相去甚远。比如,在大逼迫中,你不能说所有无法忍受极刑从而选择自杀的人都是不信者,甚至你也不能说一旦在大环境中矢口否认主的人都一定是假信徒。再具体一点,比如:有一位老姐妹,信仰有见证,可是在某次被流氓强暴后不堪忍受就真的自杀了,你能否说她因此就灭亡了呢?假如,又有一位老弟兄为主坐监后在狱友要鸡奸他之前撞死在墙壁上了,你能否说他就一定不能得救了呢?你如果以此来论证这些人没有得救,那么,你就一定会出错。不然,当你正在彼得否认主的现场或者大卫的奸淫与杀人现场时也一定会评论他们都是从未得救的,也会自以为他们是非信徒。因此,如果我们无法定论「得救的人一定不会自杀」这一条,那么我们就必然得选择「得救的人有可能自杀」这一条,二者只能任选其一。而「得救后一定不会自杀」的结论很明显是个人武断的「自以为是」!而如果我们选择「得救的人有可能自杀」,那么根据永恒保障教义,一个人一旦真得救了,后来如果也真的自杀了,但却一定不会灭亡。


其三、基督徒是不是在得救后只有保证不自杀才能得救到底?


当然不是!因为任何人只要真的重生得救,就不可能复归灭亡了,除非你不信永恒保障教义。上帝对信徒的永恒保障是无条件的。信心只是得救的途径和方法。因此,得救了就是得救了,真的得救了就是已经进入永生的生命了。如果,基督徒得救后只有在保证不自杀的情况下才可能得救到底,那么,救恩就不是无条件性的了,乃是有条件性的了。那么,「因信称义」的教理也不可能站立得住。在这里要知道,任何信徒要保守自己的生命不死,这是其责任,但这却不是基督徒维持救恩的条件。不然,就会直接违背「因信称义」的基本教理。自杀是一种行为,不自杀也关乎行为。这些都与基督徒的得救本身无关,只与继续得胜或能否持守圣洁有关。如果自杀与否成了基督徒得救到底的条件,那么,这个条件为什么不是行善,又为什么不是救人呢?要知道,真得救后,是没有任何能危及基督徒永生的事物的,甚至包括「不信」都不可能。得救后,信徒会犯「小信」的罪,也可能在生活中的某件事上表现出「不信」(《民数记》20:12耶和华对摩西、亚伦说:“因为你们不信我,不在以色列人眼前尊我为圣,所以你们必不得领这会众进我所赐给他们的地去。”),但这都不是「信仰」上的不信,乃是生活中的小信。并且,我们不是拥有「自由意志」可以随便选择「何时信」、「信多久」或者「是不是继续信」的人,我们乃是在上帝命定之下的人。试想,一旦你上了飞机谁说了算?进了火车又谁说了算?乃是上帝!你的生命全在上帝的护理之下。但这个护理主要是保障信徒灵魂永不失丧,却并不能保障信徒的灵魂绝不会非正常死亡。不然,就解释不了施洗约翰、使徒雅各与司提反等的被害了。上帝肯定是保守他们的,但却没有阻止恶人害他们。当然,上帝也可以阻止任何人自杀,可是上帝却没有绝对的必要那样做。毕竟以利亚求死上帝没有满足他,但参孙求死上帝却满足了他。


其四、如果真得救的基督徒自杀了是否意味着救恩会失去?


并非如此!因为失去生命和失去救恩是两码事。在《圣经》中,失去生命的比比皆是,但却不是每一位都失去了救恩。失去生命是失去再活下去的权力,而失去救恩是上帝的救赎在此人的生命上失效。救恩是不可能失效的,哪怕是生命的终结,除非一个人没有真正的得救。如果失去生命就如同失去救恩,那么基督徒被害死岂不都得灭亡?我想你会说:「那是别人剥夺他的生命,却不是他自己解决自己的生命。」那我就要问你了:「是不是真得救的基督徒只有在别人剥夺自己生命时才能持守在永生中,一旦自己解决了自己的生命就无法保住已经得到的永生呢?」如果是这样,难道能否保守永生全在于「谁取走了我们的生命」这一点吗?别人取就可以持续得救,自己取则必定灭亡。如果这个结论是对的,那么,也就是说是自己自杀这个行动导致了自己下地狱,因此,只要他杀或者被谋杀才能被送进天堂。这看似有理,实则是逻辑混乱的胡说八道!那么,如果基督徒什么严峻的场合都不能自杀(我并不推崇自杀),因为自杀就一定灭亡,这样,可能真的虔诚信靠上帝一辈子的老仆人在大逼迫下由于不堪忍受羞辱自杀后也就下地狱了。那么那些没有自杀而上天堂的原因有就两方面:第一是上帝的救恩。但这还不完全,因为更重要的是「我保守自己没有自杀」。那我们得救到底时就有自己一份沉甸甸的功劳,就可以和上帝的恩典分庭抗礼。这不是别的,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因行称义」或者「神人合作」!


最后、自杀与否和得救是不是有直接关系?


当然没有!我们相信:自杀与否和得救没有直接关系,自杀和能不能得救根本无关。把自杀和得救联系在一起是中国人的特殊思维方式。这是个错误的神学命题。因为问题错误,所以,不可能有正确答案。自杀与否根本不是评判一个人得救的标准,一个人得救与否完全在于其与主的关系。真得救的实际上是有可能自杀的(尽管几率很小)。可以说,真信徒无论怎么死,都不可能失去所获得的救恩,除非你能论证参孙与敌人同归于尽的自杀方式不是真正的自杀,除非你认为有如参孙这样的人都下地狱了,这一条就足以摧毁「自杀一定灭亡论」了!我知道,有人说「自杀与基督徒的信心有关,所以自杀的都没得救的信心。」但很可惜,这样说,岂不是自杀和得救有直接关系?这样的思维又错了,因为自杀即使是和信心有关,也不是关于信心的「本质」,乃是关乎到信心的「程度」。当晓得,人不是必须有充足的信心才能得救,乃是有真信心就会得救。当任何人认为自杀就「不得救」时,已经无形中预设了一个大前提,那就是自杀的都没有真信心,这又是一个太绝对的武断结论,是不妥当的。另外,「不得救」根本就不是《圣经》用词,「不得救」这个词本身就是错误的!人不存在「得救」和「不得救」的两种可能性,乃是存在「得救」与「灭亡」的两种可能性。人没有「不得救」,只有「未得救」或者「灭亡」。也就是说,当我们使用「不得救」这个词的时候往往还有一些错误思想,那就是认为:「要么得救的人还会灭亡」,要么「只有死了之后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得救」,「或者已经得救的还会因为某种原因而失去救恩」......这都不是基督教的道理。得救是在活着的时候就能知道和确定的,得救后也绝对不会失去救恩。一个人只要真得救,绝不能因着任何行为的过犯而灭亡。得救后的基督徒不能因犯罪而灭亡,甚至包括一切严重的罪行。自杀是基督徒也可能犯的其中一项严重的罪行,其罪恶程度形同杀人。因此,会受到极大地亏损和代价,但决计不会失去已经获得的救恩,除非他从来未曾得救过。


不过,话虽如此,我们却绝对不是支持信徒自杀,也不是赞成信徒自杀。这是反对与毁谤我们的人有这话。相反,我们也坚决反对信徒自杀,甚至认为无论在什么处境下,都不能自杀。但我们也冷静的认识到,真信徒是有可能自杀的,因此,我们绝对不会在真信徒的苦难中加重其与家属的负担,增添罪孽。我们认为一般的自杀者都不能得救,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但凡真得救者,坚忍是他的具体表现,所以,出现自杀行为是非正常状态,而不是正常状态。许多自杀者都没有真坚忍,但却不是每一位自杀者都没有真坚忍。有些自杀者是从来没信,是他不信导致其灭亡,不是其自杀行为的本身,这要各事各论!正因为如此,基督教既反对自杀行为,又反对消极避世。那么,自杀是不是杀人?当然是杀人,自杀明显违背十诫。那么,是不是真重生者都一定不不会杀人呢?当然不是,作为圣徒,大卫岂不杀害了乌利亚吗?自杀也是杀人,所以,凡重生者就一定不自杀是绝对不能定论的。自杀行为是我们必须竭力禁止的是一码事,自杀是一种严重罪行也是真实的,但以有否自杀行为而论定其没重生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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