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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广牧师问题解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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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问:什么是“亵渎圣灵”的罪?此罪为什么不能被赦免?


解答——


有关于“亵渎圣灵的罪”是一个曾经持续困惑基督徒的问题,长久以来,魔鬼撒旦不时地通过相关经文做工,导致很多弟兄姐妹被其欺骗,以至于陷入到灵里深层次地挣扎与恐惧中,从而失去得救的喜乐与永生的盼望。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实在有必要深入回答一下。


在全本《圣经》中“亵渎圣灵的罪”只出现过三次,并且全部都在对观福音中(【太12:31】所以我告诉你们: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可3:29】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 【路12:10】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的,总不得赦免。)也就是说,“亵渎圣灵”都是主耶稣亲自讲的。那么,根据《圣经》一贯的原则,通过基督的救赎,只要是真信徒,其所有的罪都会被赦免,没有一件罪是例外的。要知道:基督的赦免是绝对性的赦免,基督的赦罪如果是非绝对性的,那么必然导致信徒的灭亡。也就是说,在基督的赎罪中,如果有例外,如果其所赎的并非信徒“所有的罪”,那么就将无人最终得救。这有经文为证(【罗8: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约壹1:7】我们若在光明中行,如同 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来7:27】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因为他只一次将自己献上,就把这事成全了。 【来9:28】像这样,基督既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将来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显现,并与罪无关,乃是为拯救他们。)。毫无疑问,基督徒都是不再被定罪的出死入生之人了,他们既然已经走过了十字架的审判,就一次性被上帝在地位上洁净了。因此,就算是其日后再犯罪,那些罪也不能使其灭亡。不过,尽管如此,基督徒那些在信主前后所犯的罪都要付上今生相应的代价,这是上帝所赐的因果律导致的。 那么,主耶稣为什么要说“亵渎圣灵的罪永不得赦免”呢?这件事要联系当时的背景。在主耶稣布道时,所面对的对象往往都是犹太人,其中又不乏教法师与法利赛人。那些人时常不怀好意来试探基督。尤其是在某一日,当主耶稣明显行了一件只有上帝才能行出的神迹之后(明显出自圣灵的大能),那些旁观者中竟然有人污蔑主耶稣的作为是出自撒旦的能力(【可3:20-30】耶稣进了一个屋子,众人又聚集,甚至他连饭也顾不得吃。耶稣的亲属听见,就出来要拉住他,因为他们说他癫狂了。从耶路撒冷下来的文士说:“他是被别西卜附着。”又说:“他是靠着鬼王赶鬼。”耶稣叫他们来,用比喻对他们说:“撒但怎能赶出撒但呢?若一国自相纷争,那国就站立不住;若一家自相纷争,那家就站立不住;若撒但自相攻打纷争,他就站立不住,必要灭亡。没有人能进壮士家里抢夺他的家具,必先捆住那壮士,才可以抢夺他的家。我实在告诉你们: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这话是因为他们说:“他是被污鬼附着的。”)。因此,“这类人”是冥顽不灵的非信徒,是会抵挡真理到底的恶人。我们一定要看清楚,基督如此说这话“是因为他们说:‘他是被污鬼附着的’”。对于圣灵如此明显且强烈的工作,他们不仅没有顺服与信从,反而私欲作祟去强行扭曲。这不是别的,乃是直接在抵挡圣灵的工作,以至于到亵渎的程度。因此,基督徒绝不能犯此罪,乃是只有非信徒才能犯此罪。因为亵渎圣灵的人都是没有圣灵内住的人,所以犯这个罪的人并不在救恩里。并非这个罪的本身上帝无能力赦免,或者罪有大小之分,而导致这个罪大到上帝无法赦免,乃是犯此罪之人并没有信上帝,因此,其生命中的罪要自己去承担(【可3:29】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基督徒在获得圣灵内住之后,圣灵和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罗8:16】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 神的儿女。)。圣灵对圣徒的管制使得圣徒时刻都活在安全当中。圣灵在圣徒的里面有感动,又有禁止。因此,对于信徒这些都是其成圣的保障。信徒都是朝着成圣去的,并非朝着死亡去的。正如《罗马书》第六到八章中,只有两种人。其一是“顺从圣灵而活着的人”,其二则是“体贴肉体奔向死亡的人”。此二者是两种人的两种生活方式。其实,从人的本性而言,所有的罪都致死。人不是犯了“至于死的罪”才灭亡,乃是因着你在亚当里是“罪人”而当灭亡。更具体一点,“亵渎圣灵”的罪不是因为本质更严重不能被赦免,乃是因为“没有圣灵内住”表现为不能被圣灵感动而悔改。非信徒与信徒有本质区别,前者没有中保,没有救主;而后者则不然,其与救主永不分开。并且救主对其赎罪的果效永远不变。所以,面对同一个罪,二者在主动犯罪时的本质没区别,只有在被动犯罪时才有些区别。但最重要的是二者地位上的区别。用个例子来表达吧,比如:基督徒与非信徒都是一台电脑,二者也都做了系统,系统好比人内在的灵魂。灵魂的本质无差别,至于状态上的差别不在话下。信徒与非信徒最大的差别在于系统内有没有一键GHOST,信徒有一键GHOST,非信徒则没有。一键GHOST能确保信徒时刻处在可以复原的处境下,而非信徒则不然,其只要犯罪就如同系统被一再破坏一般,只有紊乱的可能,没有复原的可能。


那么,为什么得罪基督和亵渎圣灵结果不同呢?(【太12:32】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惟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为什么得罪基督还可得赦免,说话干犯圣灵却无法得赦免?那是因为,人只有在圣灵做工很明显的处境与场合下才能得罪圣灵,这不是说两个位格有高低轻重之分,乃是说圣灵是叫人悔改的灵,关于人被感动承认基督,人被重生认识真理等都是第三位格的特别工作。说话干犯人子容易,甚至很多基督徒在未信前也曾着实做过。但干犯圣灵却不容易,那需要特定的场合。且是将圣灵之工污蔑成邪灵之工的故意犯罪。不仅如此,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当圣灵普遍的工作被人一再无视且亵渎时,也就是在圣灵感动一个人归信上帝之时,此人若果坚决抵挡且亵渎。那么,他是不能够得救的。在此,我们必须的了解,这不是说上帝的圣灵对此人无能为力,乃是说非被预定得救者,上帝是不会通过圣灵更深层次做工使其得救的。上帝有那个能力,但却没有救人的义务。在圣灵强而有力的工作下,蒙选者就受感得救了,而未蒙选者也可能受感却为归信。信徒是因着上帝的恩而得救,非信徒是因着自己的罪(又没多加了一件亵渎圣灵的罪)而灭亡。在《圣灵论》第一章中,素有英国加尔文之称的伟大神学家约翰欧文博士说:“当上帝设计拯救罪人的伟大工作时,他为人预备了两份礼物:他的儿子和他的灵。事实上三位一体中每一个位格都参与了这伟大的救赎工作。圣父以他的爱、恩典和智能设计救恩;圣子以他的爱、恩典和谦卑完成救恩;圣灵以他的爱、恩典和能力促使罪人相信和接纳救恩。 救赎工作中首要的真理是:上帝差遣他的儿子来到人间,成为人的样式,为我们的罪受苦。另一项重要真理是:上帝赐下他的灵来到世上,带领人信靠基督而得救。主耶稣基督将要离开世界时,他应许要差派圣灵降临,与他的门徒同在(约十四16-18,25-27;十五26;十六5-15)。虽然当耶稣基督在世上时就能够认识他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但能借着圣灵在我们心中的启示而认识主耶稣,是更为可贵的事(林后五16)。圣灵的伟大工作之一是说服罪人,使他们相信向他们传讲的福音是真确的,来自上帝的。圣灵另一伟大工作是使相信福音的人成圣(林后三18)。圣灵若不与福音同工,福音就会变为死的字句,而新约《圣经》对基督徒变为毫无作用,正如旧约《圣经》对犹太人一样(赛五九21)。因此我们必须明白,所有从救恩而来的好处,都是由圣灵所启示,所赐予。我们也要知道,在我们身上施行的一切救赎工作,和我们能作出的圣洁、蒙上帝悦纳的工作,都是由于圣灵在我们身上动工,与我们同工。否则,我们什么都不能作(约十五5)。圣灵使我们重生,使我们成圣,作成讨上帝喜悦的善工。 圣灵的工作既是如此的伟大重要,因此《圣经》警告我们,唯一不得赦免的罪就是亵渎圣灵的罪。既然圣灵的工作是带领罪人相信基督宝血而获赦罪,当圣灵进行这工作的时候被蔑视、拒绝和亵渎,此罪则得不到赦免,人也得不到救恩。”


那么,又怎样理解《希伯来书》第六章的与第十章那些严厉的警告呢(【来6:4-6】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份,并尝过 神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重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 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来10:26-27】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在第六章中,首先有四个动词:(1)蒙了光照(pho{tisthentas)、(2)尝过(geusamenous)、(3)有分(metochous gene{thentas)、(4) 尝过神善道(kalon geusamenous)。后三者很显然是用来说明第一个。 蒙光照的概念在新约圣经中所表现的特性是与神给人的信息有关(参十32另一段论背道的信息)。这在约翰福音中尤为明显,在这卷书中,耶稣宣称自己就是世界的光(约八12,参一9)。《哥林多后书》四章第四节也说到,世人被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所以看不到“基督荣耀福音的光”。不管在哪里,只要光一照在人的心里,那个人就能认识基督的荣耀。布鲁斯尝试以“蒙光照”指洗礼,而“尝过”是指圣餐而言,他又认为后者的范围涵盖较广。胡斯则认为这是指蒙福的经验。尝过天恩的滋味是说∶这些人不但认识真理,而且亲身体验过。这原是旧约的用法(参:诗三十四8),新约的《彼得前书》二章三节也说明同一真理。这个词语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在新约中,没有他处提到“天恩的滋味”(te{s do{reas te{s epouraniou)这个词,不过却多次提到恩赐来自神,而且与圣灵密不可分(参:徒十45,十一17)。恩赐(do{rea)这个字,在新约中毫无例外是指属灵的恩赐。第三个宣告与上一个是密不可分的,作者心目中是一群与圣灵有分的人,也就是与圣灵恩赐关系密切的人。然而,这很可能被视为他们经历中的特质。在一章9节,三章1、14节出现过“有分”(metochoi)这个字,十二章8节还有。在新约他处,只出现于路加福音五7,意为“同伴”。作者在三章1节提到同蒙天召的弟兄,这里所指的一定也是这个意思。有分于圣灵这个观念是很不寻常的,这立即将他们与对基督教仅有肤浅认识之人分别出来。尝过神善道的滋味说明这些人经验中的另一个层面。重复提及“尝过”这个隐喻,说明作者着重它的重要性。但这一次所尝的乃是善(kalon),这个字与美的观念有关。它包括外在的吸引力,以及道德的美善。与五章14节的“歹”字恰成对比;十三章18节用来描写无亏的良心。“善”是值得热切盼望的。我们尝的不是神的道本身,而是它的美善,这也不是偶然的。从上下文来看,这个分别并非不重要的。一个人很可能带着敬虔的心,聆听神的话,却不认为神的话有美味。在本段经文中,那些可以享受这美善滋味的人乃是专心在属灵经验里的人。“神的道”(Theou rhe{ma)这个叙述性词语在十一章3节,与新约他处经文都曾出现过,但不像较普遍而同义的词(logos tou Theou)那么常见。本节经文的关键比较着重在神与人特别的交通,而不是指神一般性的信息。它可能是指一个人在初涉基督教信仰之时对神的经历深深打动了其心灵深处。


最后,若是离弃道理(在希腊原文里,条件句是用分词 parapesontas 来表示的)。下面所说的只能在蒙光照和与圣灵有分的经历与完全退后(在希腊原文中是以不定过去式来表示的)结合在一起时。在此表示离弃道理的动词,在新约中只出现在这里。其字根的意思是落在一边,也就是脱离了可接受的标准或方法。以下的说明很清晰的解释了离弃道理者不可挽救的特性。作者说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这里使用了复合动词(anastaurountas),说明作者心里想着重钉十字架这事。他再也找不到更强烈或悲痛的语调,来表示离弃道理的严重性。当他想到耶稣基督的仇敌向祂所做的事,事实上他认为离弃祂道理的人,也得担负同样的责任。他也许认为这些离弃真道的人,比当时喊着要“钉祂十字架”的人更该受责备,因为那些人不曾知道神透过基督向人所施的奇妙恩典。当时,因着福音的广传,致使许多人从旧有的犹太教转归基督教。可是,不久以后,由于政府对基督教逼迫的加剧,遂而使得一些明明尝过天恩滋味,又有圣灵明显工作的人希图重返犹太教以保平安。因此,这里的意思无非是指任何一位从基督教信仰重返犹太教的人,不但与犹太人的不信认同,而且与引致钉耶稣十字架的杀机相认同。因此,他们要自行负责自己的罪(此乃根据 RSV 的译文“on their own account ”直译的,和合本译作“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这句话说明他们必须对“钉耶稣十字架”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


而在《希伯来书》第十章,作者再次责备此类信徒,警告其背道的危险。这段的脉络和第六章的警告一样。若故意犯罪,这个子句是强调对罪的责任,也就是人们明知故犯的罪。那么这个罪是什么罪呢?作者把故意(hekousios)这个词放在句首,以加重它的份量。那就是“得知真道以后,故意不信从的罪” 也就是“离道反教的罪”。这个罪是有特指的,并非所有的故意犯罪。试问,对于真信徒大卫所犯的奸淫罪也好,杀人罪也罢,哪个不是故意犯的呢?哪个是被逼无奈所犯呢?因此,信徒也是有故意犯罪的可能性的。这个在《威斯敏斯德信条》里有明确教导。但如果一个人明明得知真道,却故意离道反教,那么,其就失去了通过基督得救的可能性。这才是这里“故意犯罪”的意思。 


得知真道是说领受到某事,这事具有被认可的形式。的确在真道这个词前面有个定冠词(tesale{theias)很清楚的说明其中有一个明确的教义体系,是所有基督徒可以去认识的。其范围是整个基督教的启示。使徒保罗对得知(epignosis)这个词的论述比本书信作者多。事实上本书信只在此处用到这个词。这里所强调的是,对“真道”已经有了很清楚的认识,却又故意犯罪。   虽然明白“真道”,却故意犯罪弃绝真理,而真理的中枢是基督献祭的独特性。弃绝这一点,就再也没有别的适切的祭物存在了。这一句的希腊原文字序也富含深义。它把重点放在赎罪的这个词。换句话说,虽然可能献上祭牲,但对于除罪却没有任何果效,这很生动地说明故意犯罪的严重后果。 再没有赎罪的祭物可信靠,所留下的只有审判和烈火。这两者都是很强烈而清晰的说明。首先是审判,与人的害怕有关(战惧等候),第二是烈火与神的定规有关。两者相辅相成。战惧等候审判是指被列入故意犯罪的人,在等候审判时所产生的反应。犯罪者害怕受审判的程度,决定于他所受的该是怎么样的审判,这节经文继续说明,不把这种人的审判当作儿戏。一个人若触犯了离弃真道的罪,不但罪无可赦,而且显然是与基督为敌。


关于这两段经文,约翰欧文博士曾经有过一段敬拜的论述。在第六章,因为经文根本没有明示其为信徒,并且作者显然把真信徒抽离出了文中所严厉警告之对象的行列(【来6:9】亲爱的弟兄们,我们虽是这样说,却深信你们的行为强过这些,而且近乎得救。【来10:39】我们却不是退后入沉沦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灵魂得救的人。)。因此,那些都是指非信徒的犯罪而言。虽然如此,这类警戒也直接适用于那些历世历代坐在教堂中常年听道而不真正悔改的人。对于第十章,约翰欧文博士说:“上帝没有另一个儿子,作为另一个赎罪祭。谁藐视基督的赎罪祭,再也没有另一个赎罪祭替他赎罪(来十27,29;约壹五16)。同样,对藐视与拒绝圣灵的人,上帝也没有另一个灵赐下给他,使他接受基督而得救。所以,认识圣灵和他的工作是生死攸关的要事。历代以来许多人妄用圣灵之名,做错误的教导和行邪恶的事,因此认识有关圣灵的真理和他来世上的工作是非常要紧的事。没有什么比妄称是来自神的更为卑劣。”因此,这些经文都是指非信徒即使是惯常听道却不肯真信,也就是说“离开基督这个唯一的赎罪祭就没有其他得救之法了”。在此要特别提醒弟兄姐妹,“赎罪祭就再也没有了”并非指已经住在圣徒里面的圣灵因着犯罪而离开,因为向来《圣经》中对于“赎罪祭”一词的使用都只适合放在基督身上。故而这里乃是指:如果人不信耶稣这个“赎罪祭”就没有其他得救之路了。因为除了基督之外,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


那么,什么又是约翰使徒所说的“有至于死的罪”呢?首先,这里的“有至于死的罪”基本有四种大致的解释:


1、至于肉身死亡的罪 ,教内被主惩治。


2、至于被处绝的罪,教外被法律制裁,判定死刑。


3、至于灵里和主断绝交通的罪。


4、也是最多解经书说的罪,就是“亵渎圣灵”之罪。


此四种看法大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毕竟都有些道理,确切的说我个人虽赞同其中一条,但不反对其他几种说法,因为我实在不能确定经文的实际所指。但毫无疑问,真得救的圣徒是不可能灭亡的,因此,如果这里的“死”是指灭亡,那么毫无疑问,只有“亵渎圣灵”的罪最适合。但如果“死”根本与灭亡无关,那么,前三种可能都无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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